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分則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2020-12-17 中國臺灣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分則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時間:2008-04-16 10:34   來源:中國人大網

       本章是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共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承租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融資租賃交易中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關係、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構成、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
        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概念的規定。
        融資租賃這一名稱是從英文finance  lease翻譯過來的。finance一詞意為財政、金融,也可譯為籌集資金、提供資金。因此,finance  lease通常譯為融資租賃,也有的譯為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是一種新興的租賃形式,自本世紀50年代首先在美國出現至今,已有40多年的發展歷史。80年代初,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開始出現。1981年,我國成立了第一批專業租賃公司,如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和中國租賃有限公司。迄今為止,我國相繼成立了近500家專營和兼營融資租賃的企業和機構,為我國航空,輕工、機械製造、電子和郵電等行業近7000個技術項目引進設備和技術共計150億美元,成為我國利用外資、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一條重要渠道。
        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性交易。鑑於其複雜的法律關係,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融資租賃有著不同的理解和定義。一般來說,融資租賃要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融物。我國立法者在借鑑《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其他國家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融資租賃界對融資租賃比較一致的看法後,對融資租賃作出規定。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義:
        第一,出租人須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出資購買租賃物。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不同於租賃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現有的財物出租,或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購買財物用於出租。而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出資購買出租的財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賃物的價值,即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從而達到融資的效果。正是從這一意義上,這種合同被冠以「融資」的稱號。
        第二,出租人須將購買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雖然須向第三人購買標的物,但其購買的直接目的是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為了自己使用。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買賣行為不同於買賣合同之處。
        第三,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為使用收益,並須支付租金。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該種合同的名稱中含有「租賃」一詞。
        除上述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以外,目前國際上通行的融資租賃形式還有以下三種:
        1.回租。所謂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己所有的物件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籤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租回使用的一種租賃形式。在回祖情況下,出賣人同時也是承租人,買受人同時也是出租人。
        2.轉租。所謂轉租是指按合同約定,承租人將自己租人的租賃物轉租給新承租人使用的一種租賃形式。在轉租方式下,承租人同時也是出租人。
        3.槓桿租賃。所謂槓桿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資租賃物全部金額的一部分(一般不低於20%),就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的其他金額則以該租賃物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解決的一種租賃形式。在槓桿租賃中,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是一種無追索權的貸款,但需出租人以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讓權作為擔保。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釋義】本條是關於融資租賃合同內容的規定。
        典型的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和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在籤訂合同時,通行的作法是:當某個企業需要某種設備又缺少所需資金時,可以向租賃公司提出,要求租賃公司出資購買並租給其使用,雙方達成一個租賃意向。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設備和出賣人的要求,與出賣人籤訂一個買賣合同,由出賣人將設備直接送交承租人,由承租人驗收。出租人憑承租人的驗收合格通知書向出賣人支付貨款。出租人付款前,與承租人正式籤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融資租賃交易行為所包含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是相互聯繫、相互影響的,各自雖具有獨立性,但又並不完全獨立,而是在一定意義上以對方的存在為條件。
        在實踐當中,由於租賃方式的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往往也不同,本條是對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內容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有關租賃物的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購買的設備,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因此,融資租賃合同首先應就租賃物作出明確約定。此條款應寫明租賃物的名稱、質量、數量、規格、型號、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等。由於關於租賃物的說明多涉及工程技術內容,專業性很強,而且繁雜具體,所以,一般只在合同正文中作簡明規定,另附表詳細說明,該附表為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
        2.有關租金的條款
        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合同對租金的規定包括租金總額、租金構成、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點和次數、租金支付期限、每期租金額、租金計算方法、租金幣種等。
        3.有關租賃期限的條款
        租賃期限一般根據租賃物的經濟壽命、使用及利用設備所產生的效益,由雙方當事人商定。此條款應當明確租賃起止日期。租賃期限對於明確租賃雙方權利義務的存續期間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很重要的特性就是合同的不可中途解約性,因此,此條款應當明確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雙方無正當、充分的理由,不得單方要求解約或退租。
        4.有關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的條款
        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一般有三種選擇權,即留購、續租或退租。在留購情況下,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續租和退租情況下,租賃物仍歸出租人所有。
        除上述條款外,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還應包括租賃物的交付、使用、保養、維修和保險、擔保、違約責任、合同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合同籤訂日期和地點等條款。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同時,融資金額一般較大,履行期較長,為了明確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釋義】本條是關於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交付的規定。
        出賣人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是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的一個重要區別。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是將自己現有的物或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購買的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與出賣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出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在融資租賃中,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即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就是融資與融物相結合,融資為融物服務。買賣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只負支付貨款的義務,而承租人是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收益人,且了解租賃物。出租人實質上是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提供資金,真正的買賣雙方是承租人和出賣人,因此,出賣人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不僅應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標的物,而且應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這是因為之所以會有租賃物的質量問題,根本原因是出賣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交付符合國家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標的物的義務。因此,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也不負遲延履行的責任。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驗收方法接收標的物。接收標的物,既是承租人的權利,也是承租人的義務。作為義務,承租人應當接收標的物,無正當理由不接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遲延履行責任;作為權利,承租人有權接收標的物,出賣人不得拒絕將標的物交付給承租人。
        第二百四十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釋義】本條是關於行使索賠權的規定。
        所謂索賠權,是指當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時,權利人依法享有向義務人索賠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的權利。
        在典型的融資租賃關係中,存在著承租人、出租人、出賣人三者關係。當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委託,出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後,租賃物的所有權即轉移給出租人,出租人同時享有因出賣人違反合同規定而造成損失時要求出賣人賠償的權利。但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在買賣合同中、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價款,由於租賃物是由承租人指定購買的,對其性能和生產要求等,出租人往往缺乏了解,很難對出賣人提供的租賃物做檢驗和判斷,同時,租賃物的用益權也屬於承租人,為了保證租賃物符合要求,便於解決使用中出現的問題,出租人往往將選擇由誰來提供何種品質、規格的租賃物的決定權賦予承租人,由承租人負責收貨驗收,發現質量技術問題由承租人直接與出賣人交涉,即出租人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對由於出賣人的過錯,如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或者遲延供貨等原因所造成的損失,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而得到賠償。這樣,既簡化了法律關係,同時又降低了索賠成本。因此,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可以在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直接向出賣人索賠。承租人行使索賠權的,出租人應協助承租人索賠。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兩種:
        1.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時,承租人可以要求:
        (l)減少價金。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雖不符合合同約定,但不影響使用,而承租人也願意繼續使用的,可以按質論價,要求出賣人減少價金。
        (2)修理,調換。當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能利用時,根據標的物的具體情況,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負責修理或者另行交付無瑕疵的標的物,並承擔修理、調換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支付違約金。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時,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支付約定的或者法定違約金。在違約金不足以抵償損失時,承租人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支付損害賠償金。
        (4)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當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由於質量問題無法使用時,承租人不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出賣人未交付或者遲延交付標的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義務,並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第二百四十一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釋義】本條是關於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買賣合同內容的規定。
        融資租賃本身是由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兩部分構成的,因此,為融資租賃而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均不同於傳統的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此處的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是融資租賃交易中相互聯繫、相互影響的兩部分,各自具有獨立性,但又並不完全獨立,而是在一定意義上以對方的存在為條件的。就租賃與買賣的關係而言,租賃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籤訂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時起生效。因此,若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解除,則融資租賃合同也就因標的物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同時,買賣合同雖由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但關於買賣的條件卻是由承租人指定的,買賣的標的物是出租人用於租賃的物,因此,買賣合同在標的物交付前,若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解除,買賣合同可以解除,但在當事人協議變更、解除買賣合同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須出租人、承租人及出賣人三方當事人同意。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先籤訂的買賣合同是租賃物的依據,後籤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兩者缺一不可,構成聯立聯動關係。出租人與承租人和出賣人均形成正式合同關係,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形成準合同關係。買賣合同雖是由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在買賣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與出賣人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對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但由於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關係密切,出租人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承租人,而且買賣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承租人確認的,出租人和出賣人在變更買賣合同時,不得損害承租人的利益。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買賣合同的內容。
        與承租人有關的買賣合同的內容的變更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的變更。買賣合同的主體是出租人與出賣人。由於出賣人是由承租人預先選擇的,是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指定的,因此,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買賣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
        2.標的物的變更。由於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兩者是一致的,它也是由承租人預先選擇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它必須合於承租人指定的條件,因此,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3.標的物的交付。由於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於承租人的,如果出租人與出賣人協商變更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方式的,應當徵得承租人的同意。如果因此而增加承租人的費用的,應由出租人和出賣人協商分擔。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的,即構成對承租人的違約,承租人首先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其次,承租人還可以拒收租賃物,並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如果因此給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還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
        第二百四十二條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釋義】本條是關於租賃物所有權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它的主體是財產所有權,它的客體是財產,它的內容是財產所有權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和非財產所有權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它是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排除他人非法幹預的支配權。所有權具有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徵,以標的物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為其完整的內容。除法律規定的以外,這種支配權應當是不受限制的,財產所有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標的物的命運。融資租賃合同之債與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一樣,也是以所有權為出發點和歸宿的。在融資租賃過程中,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出租人始終對租賃物擁有所有權,它不需要承租人及他人的協助就能解決。
        但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所有權在行使過程中是處於不完整狀態的,也就是說,租賃物所有權的四項權能並不是同時集中於一個主體手中的,它存在著分離。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轉移的是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不是所有權。但這種分離並不影響所有權人,即出租人行使權利。在融資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在承租人最終行使購買選擇權之前,租賃物的所有權始終屬於出租人。這一權利使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以下義務:
        1.保管、保養租賃物,使之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2.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贈與、遷離、重大改造、甩作投資等。
        3.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作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支付了合同規定的價款後,即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一權利並非來自融資租賃合同,而是來自買賣合同,因此該項權利可以對抗包括承租人在內的一切人,當然也包括對抗承租人的其他債權人和承租人破產時的破產清算人。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列入承租人的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然,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時,也負有清算義務。
        第二百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構成的規定。
        租金是融資租賃合同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由於租賃雙方均以盈利為目的,而租金又直接影響到利潤,所以租金的確定是融資租賃交易中至關重要的問題。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但因其為「融資」租賃,所以承租人支付的代價並非是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標準的確定,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確定標準是不同的,它高於傳統租賃中的租金。
        與商品價格概念相對應,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為基礎,同時依據租賃物的供求關係而波動。通常情況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賃物的成本、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為租賃業務而支付的營業費用。
        1.租賃物的成本。租賃物成本是構成租金的主要部分。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所支付的資金,將在租賃業務成交後,從租金中得以補償。同時,在購置過程中,出租人所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調試安裝費等也要計入租賃物成本中,一起從租金中分期收回。所以,租賃物成本包括租賃物購買價金及其運輸費、保險費等,也稱租賃物總成本。
        2.利息。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是租金構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利息按租賃業務成交時的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且一般以複利率來計算。
        3.營業費用。營業費用是指出租人經營租賃過程中所開支的費用,包括業務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和必要的盈利。
        通常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應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來確定,但目前國際和國內融資租賃領域,除保留傳統的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來越多地採用靈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適應日趨複雜的融資租賃關係和當事人雙方的需要。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事人經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或者通過使用租賃物所獲得的收益來確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也可以按承租人現金收益的情況確定一個計算公式來確定租金,或由當事人約定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規定以其他方式來確定租金。
        第二百四十四條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於租賃物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
        租賃物瑕疵分為物的瑕疵(也稱質量瑕疵)和權利瑕疵兩種。對於租賃物質量瑕疵,確定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主體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直接關係到融資租賃交易本質特徵能否體現,關係到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能否明確區分。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與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一樣負有質量瑕疵擔保責任,須使租賃物合於合同約定的使用收益的狀態。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明確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租賃物或者租賃物的規格、式樣、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並承擔索賠不成時的損害後果。此即所謂出租人瑕疵擔保的免責特約。這種約定既符合融資租賃交易的理論和實踐,同時也不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其理由如下:
        1.雖然根據傳統的民法理論,所有權人應對其貨物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民法對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為任意性規範,允許合同雙方當事人以特約予以變更。因此,出租人與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出租人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是有效的。
        2.融資租賃的經濟意義在於出租人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資,具有金融的性質。出租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購買租賃物的貨款,其權利是收取租金從而收回投資,並取得利潤。除此之外,幾乎所有關於購買租賃物的權利義務均應由承租人承受,出租人只擁有名義上的所有權,不承擔包括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在內的任何實體義務和責任。
        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通常情況下,承租人完全基於自己的知識和經驗選定租賃物的製造商、租賃物的種類、數量、規格等,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定出資購買租賃物。承租人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選擇權人,自然應對行使選擇權的不利後果承擔責任。
        4.作為出租人的租賃公司,其機能僅在向承租人提供融資購買租賃物,不可能對所有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都有充分的了解。如果由出租人承擔風險責任,必然導致出租人聘請專家檢驗,這就意味著增加費用。而所增加的費用最後必然通過租金的形式由承租人負擔。而作為租賃物的最終用戶,承租人對租賃物具有專門的知識。為避免增加成本,減少承租人的負擔,應由承租人承擔質量瑕疵責任。
        5.融資租賃合同一般在規定出租人瑕疵擔保免責的同時,往往訂有索賠權轉讓條款,即在租賃物實際使用中,如發生質量問題,承租人可以向出賣人提出賠償請求。這就保證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也只有這樣,融資租賃交易才是公平的。
        當然,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出租人都免除其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當承租人完全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選擇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時,如出租人為承租人確定租賃物或者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租賃物的,出租人應承擔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此外,在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下,租賃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也應由出租人負擔:
        (l)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瑕疵而來告知或者因重大過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與出賣人有密切關係的;
        (3)承租人無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賣人索賠的。
        第二百四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出租人保證承租人佔有租賃物的規定。
        租賃期間內,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也是承租人的一項主要權利,它包含有以下三方面含義:
        1.出租人不得妨礙承租人依照融資租賃合同所擁有的承租權,也不得擅自變更原承租條件。
        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擁有獨佔使用權。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雖然承租人是通過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但承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要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在接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後,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獨佔使用權,對使用租賃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獨立處分。從買賣的角度看,出租人為買受人,出賣人雖將標的物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但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則取得標的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3.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幹擾。例如,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融資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此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人將租賃物設定抵押時,出租人的抵押行為不得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當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應以不危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為限。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如果受到對租賃物享有合法權利的人的幹擾,出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四十六條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出租人不負租賃物使用對第三人侵權責任的規定。
        所謂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是指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使用、保管等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侵權責任通常有四種情形:
        1.產品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租賃物因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應由租賃物的供應商或者製造商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雖非租賃物的製造商,但在承租人於租賃期滿行使留購選擇權時,出租人便成為銷售者。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仍不負租賃物的產品責任。這是因為:第一,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融資,其經濟地位接近於金融業者,而異於商業銷售者,實質的買賣關係存在於承租人和出賣人之間。第二,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並不與租賃物發生直接聯繫,不具備有關租賃物的商品知識、信息、檢測技術和手段等。
        2.高度危險作業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對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時,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當租賃物為高度危險作業的設備時,該設備的經營者應對設備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依民法學說,判斷經營者的標準有兩條: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對高度危險作業的設備擁有支配權並享受運行利益的人為經營者,應對租賃設備造成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運行擁有支配權,並享有運行利益,當然應作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而出租人並未實際佔有租賃物,對租賃物的運行沒有支配權,同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與租賃物的使用收益並非對價關係,不存在租賃物的運行利益。因此,對租賃物屬高度危險作業設備而致第三人損害的情形,出租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建築物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租賃物是建築物或者構成建築物的一部分,因倒塌、脫落等致人損害的,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承租人作為租賃物的管理人,均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只擁有名義上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實際上是出租人為保證其收回投資的一種抵押擔保物權,承租人則擁有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因此應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釋義】本條是關於承租人對租賃物所負保管、維修義務的規定。
        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就是妥善保管租賃物、嚴格按照合同的技術操作規程使用租賃物,並對租賃物進行保養、維修。這是因為,一方面承租人得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出租人須容忍承租人為使用收益,另一方面租賃物雖為承租人選定,但為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為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為保護出租人利益的需要,應負保管義務。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只得自己使用租賃物,而不得擅自轉租,更不得處分租賃物。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承租人處分租賃物的,是對他人財產的處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物且不能返還時請求損害賠償。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不負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因而對租賃物無維修義務,但出租人卻享有於租賃物期間屆滿後收回標的物加以使用或者處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需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實現,不僅需妥善保管標的物,而且負有維修保養標的物的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釋義】本條是關於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的規定。
        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並非租賃物的對價,而是融資的對價,所以當租賃物存在瑕疵時,承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拒付租金。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規定一個合理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經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即構成違約,出租人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救濟措施:
        1.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所謂全部租金,是指融資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依約定未到期的租金。在融資租賃合同規定的每期租金支付期限到期之前,出租人無權請求承租人支付。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往往規定,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此即所謂期限利益喪失約款。出租人之所以要在合同中規定期限利益喪失約款,是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是為了承租人的特殊需要,由承租人選定,出租人出資購買的,此類租賃物專用性較強,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即使收回租賃物,也難以通過重新轉讓或出租收回所投資金。同時,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與承租人互負的義務並非是同時履行的,而是有先後層次的,出租人支付租賃物價款的義務履行在先,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履行在後,出租人的利益缺乏一種相互制衡或者保障。由於一般情況下,承租人在遲延支付一期租金時,很有可能也無力支付剩餘未到期的租金,所以此時出租人如果不能一次性主張全部租金或者不能收回租賃物,將使自己處於默視損失擴大卻無能為力的被動局面。因此,在承租人違約不支付租金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這有利於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同時,承租人喪失了期限利益,也是對承租人違約行為的一種懲罰.有利於促使承租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2.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請求賠償損失。出租人不選擇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因為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這一所有權具有擔保其租金債權的功能,所以當承租人違約,出租人解除合同時,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釋義】本條是關於承租人請求部分返還租賃物價值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時,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這是由出租人享有租賃物所有權所決定的。但是出租人所有權是一項受其租金債權嚴格制約的權利,在融資租賃交易中,與租賃物所有權有關的風險與收益實質上都轉移給承租人了,出租人所有權只具有抵押權的意義。因此,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在融資租賃實踐中,損害賠償金是以相當於殘存租金額或者以殘存租金額減去中間利息計算的。這樣出租人不僅收回了租賃物,而且可以獲得一筆相當於殘存租金額的損害賠償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完全履行時,出租人僅可取得全部租金及期滿後取得租賃物的殘餘價值。由此可以看出,出租人中途解約取得的利益,比合同全部履行本應得到的利益還要多。這不僅不公平,而且由於利益驅動,會使出租人儘量使用解除合同的辦法,不利於融資租賃合同關係的穩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本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部分返還。也就是說,出租人因收回租賃物而所得,無論按所評估的公允價值,還是按公開拍賣的實際所得,都不直接歸出租人所有。這一所得必須與出租人這時的租金債權,即承租人尚未付清的租金及費用作比較。只有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所得等於出租人的租金債權的部分時,才歸出租人所有,超出租金債權部分,是出租人多得的利益,應返還給承租人,或者充作承租人支付的損害賠償金,不足部分仍應由承租人清償。
        第二百五十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釋義】本條是關於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屬的規定。
        在傳統租賃中,承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就是於租賃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而在融資租賃中,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種選擇權:留購、續租或退租。留購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一筆雙方商定的設備殘值(名義貨價),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續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與出租人更新合同,繼續承租租賃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賃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繼續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賃物或者留購租賃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終止。退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負責將處於良好工作狀態的租賃物按出租人要求的運輸方式運至出租人指定的地點。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裝、運輸、途中保險等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在這三種租賃物的處理方式中,出租人更願意選擇留購這一處理方式。實踐中,出租人關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入以及盈利,而對租賃物的使用價值沒有多大興趣,大多數融資租賃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購租賃物作為交易的必要條件。如果選擇另外兩種方式處理租賃物,仍面臨著租賃物的最終處理問題,出租人並不希望保留租賃設備。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於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協議補充;不能達補充協議時,應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就租賃物的歸屬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這是因為,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一樣,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租賃期間屆滿時,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名義貨價,即使名義貨價只值一分錢,承租人也不能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租賃物所有權仍歸出租人享有。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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