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審理行政協議案件的司法解釋(附全文)

2020-12-06 最高人民法院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協議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黃永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梁鳳雲出席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圖為發布會現場。 侯裕盛 攝

黃永維介紹了行政協議解釋的相關情況。據介紹,這部司法解釋是在全國上下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釋。這部司法解釋的發布,將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在行政協議中的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進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產生積極的、深遠的影響。

一、行政協議解釋的起草過程

行政協議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必然產物,是現代行政管理活動發生重大變革的重要體現,是公眾社會治理參與權和公共資源分享權的必然結果,是現代社會服務行政、給付行政等發展理念的具體體現。行政機關通過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籤訂的協議,一方面充分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讓一切生產要素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中競爭,另一方面能夠更好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讓社會資本潛力充分釋放,更好地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目標。對於行政協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突出強調了要「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籤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人民法院通過對行政協議案件的審理,有助於推動政府「放管服」改革,有助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有助於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有助於改善營商環境,有助於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有助於推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有助於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議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並明確規定了行政協議案件的裁判方式。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中用6個條文,就行政協議案件審理的相關內容作了進一步明確。這一司法解釋對於正確理解和適用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特別是正確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但是,上述司法解釋是為了配合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制定的,就涉及行政協議案件的主要問題作了規定,還遠遠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由於行政協議是一種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動,既具有行政管理活動「行政性」的一般屬性,同時也具有「協議性」的特別屬性。考慮到行政協議案件的審理與一般行政行為案件的審理規則不同,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作出比較詳細和科學的規定,從2016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啟動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2015年《適用解釋》規定的行政協議內容為基礎,開展了多形式、多層次的調研。在起草過程中,為了確保司法解釋的質量,我們廣泛徵求和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的意見建議;為了確保司法解釋切合行政管理實際,徵求了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住建部、國家衛計委、教育部等30餘個部委的意見建議;為了確保司法解釋滿足司法實踐需要,我們先後在浙江、陝西、北京、南京、上海、瀋陽等地開展了十餘次調研活動,聽取了各高級法院的意見,特別是深入聽取了部分中、基層人民法院一線法官的意見建議;為了確保司法解釋符合行政協議基本理論,我們多次聽取民法學界和行政法學專家教授的意見建議。從徵求意見的範圍來看,本次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是行政審判領域範圍最廣的一次。

在充分溝通和討論的基礎上,經過近三年的廣泛深入調研,實務界和法學界有關行政協議的共識越來越多,在歸納、總結和研究分析各種意見的基礎上,前後形成了司法解釋稿共計24稿。經過多次修改,最終形成行政協議司法解釋送審稿,並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二、起草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

在起草司法解釋的過程中,始終堅持了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始終把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擺在突出位置。特別是,認真落實人民主體地位,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在土地房屋徵收徵用補償等行政協議案件的合法權益,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優質的司法救濟,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同時,始終把貫徹落實行政訴訟法的最新規定放在重要位置,監督促進行政機關在訂立、履行、變更、終止行政協議中行使行政優益權的行為,紮緊行政權力規範運行的「制度籠子」,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政府建設。

二是,始終堅持以推動建立完善政府踐信守諾機制為重要目標。中央多次提出要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政府守信踐諾機制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基石。司法解釋著眼於加強政府誠信建設,確保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確保行政機關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籤訂的各類合同;確保因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確保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推動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落到實處。

三是,始終堅持以強化產權保護為根本目標。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中央明確提出要「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司法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切實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嚴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協議的條件,確保政府依法依約履行協議義務;明確因行政機關違約的充分賠償和因國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補償原則,確保行政協議案件中當事人產權利益得到有力保護。

四是,始終堅持以保障民營經濟和社會資本合作方的合法權益為重要職責。民營經濟是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主體。司法解釋明確了礦業權出讓協議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符合本解釋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屬於行政協議,將這類協議納入行政訴訟規制的範疇;明確了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活動的市場主體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等等。通過這些規定,推動實現平等保護產權,努力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切實保障民營企業和社會資本合作方的合法權益。

五是,始終堅持以優化營商環境為重要使命。優化營商環境是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機制條件。中央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司法解釋堅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政府違約行為進行合約性審查,監督政府誠實守信,確保「放管服」改革的順利推進,營造鼓勵民營經濟和社會資本創業、創新的土壤,為經濟發展培育穩健持久的內生增長動力。

圖為黃永維介紹行政協議解釋的相關情況。 侯裕盛 攝

三、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全文共2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行政協議的定義和範圍,切實保障行政協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明確了行政協議的內涵。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根據這一規定,行政協議包括四個要素:一是主體要素,即必須一方當事人為行政機關;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須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三是內容要素,協議內容必須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協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通過對行政協議內涵的規定,明確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之間的區別。

——明確規定了行政協議的範圍。行政訴訟法規定,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範圍。司法解釋對除上述兩類協議之外的類型進行了列舉。主要包括:礦業權出讓協議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等等。通過對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的審理,將有效解決過去一段時間,國有自然資源領域政府不履約、不監管、權力尋租等亂象,確保國有資產等國家利益得到有力保護;通過對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將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體的「房子是用來住的」合法權益;通過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的審理,將有利於保障社會資本方參與公私合作的積極性和安全感,有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明確排除了行政機關的內部協議、人事協議。為了準確把握行政協議的範圍,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之間因公務協助等事由而訂立的協議、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人事協議,不符合行政協議的基本要素,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二)明確行政協議訴訟主體資格,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明確了行政協議訴訟原告資格。行政協議往往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往往涉及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因此,在行政協議訂立過程中,需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法原則。行政協議案件中,行政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不僅涉及到協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涉及到行政協議當事人之外的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司法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規定了行政協議中的利害關係人的原告資格,不局限於民事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為了保證公平競爭權人在行政協議訂立中的權益,規定了公平競爭權人的原告資格;為了保障被徵收、徵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勢群體的實體權益,規定了用益物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資格。

——明確了行政機關的被告資格。基於行政協議訴訟「民告官」的定位,司法解釋規定,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產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協議案件後,被告就該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三)堅持行政協議訴訟的全面管轄原則,確保案件公正審理

行政協議訴訟既包括了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優益權的行政行為訴訟,也包括了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義務的違約訴訟。司法解釋針對不同的訴訟請求,確立了不同的審理規則。

——明確行政協議訴訟種類。為了便於當事人提起行政協議訴訟,司法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明確了行政協議訴訟的具體種類,主要包括:請求判決撤銷行政機關行使優益權的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的效力;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或者按照約定訂立行政協議;請求判決撤銷、解除行政協議;請求判決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等等,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行政協議類型,確保當事人的合法訴求在行政訴訟中得到全面實現。

——明確不同訴訟類型的舉證責任。司法解釋根據當事人的不同訴求,結合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中的地位,區別情況規定了舉證責任。被告對於具有法定職權、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應法定職責以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主張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對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對行政協議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四)堅持對行政機關行使優益權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確保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落實

——明確對行政優益權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司法解釋堅持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對被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定職權、是否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顯不當、是否履行相應法定職責進行全面的合法性審查,不受原告訴訟請求的限制。

——明確對行政優益權行為的裁判方式。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使優益權的行為,司法解釋規定了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履行行政協議過程中,可能出現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變更、解除協議的行政行為後,原告請求撤銷該行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行為合法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補償;被告行使行政優益權的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被告行使行政優益權的行政行為違法,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繼續履行協議、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明確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造成損害的補償。對於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補償。司法解釋規定,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費用明顯增加或者遭受損失,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依法確認行政協議的效力,確保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權益的平衡

——明確行政協議無效情形。司法解釋結合行政協議的特點,結合行政訴訟法關於無效行政行為的規定,對行政協議無效的情形作了明確。行政協議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行政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確認行政協議無效;行政協議無效的原因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行政協議有效。

——明確行政協議效力待定情形。司法解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經過其他機關批准等程序後生效的行政協議,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該協議不發生效力;行政協議約定被告負有履行批准程序等義務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確行政協議可撤銷情形。司法解釋參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規定了行政協議可撤銷的情形。司法解釋規定,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請求撤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明確行政協議解除情形。司法解釋規定,原告請求解除行政協議,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判決解除該協議。

(六)堅持行政協議充分賠償原則,確保行政協議當事人實體權益實現

——明確了行政協議的給付判決。為了確保行政協議當事人實際權益,回應當事人實質訴求,司法解釋規定了具體給付判決。司法解釋規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繼續履行,並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明確了行政協議違約責任。行政機關違約的,應當充分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司法解釋規定,原告要求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行政協議義務,原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確了行政協議案件中的訴訟類型轉換。行政協議訴訟是公法訴訟,具有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客觀訴訟性質。司法解釋規定,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協議無效的,應當向原告釋明,並根據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無效;因被告的行為造成行政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經釋明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七)規範行政協議案件的強制執行,確保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時實現

基於行政協議訴訟「民告官」的定位,行政機關認為行政相對人不依法、不依約履行行政協議的,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以行政機關作出的履行協議決定作為執行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行政協議的行政相對人未按照協議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相應的履行協議行政決定。如果相對人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將該行政決定作為執行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作為執行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協議享有監督協議履行的職權,行政機關可以對不履行協議的行政相對人作出處理決定。如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行政相對人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其他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明確的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一般遵循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對於2015年5月1日之前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和本司法解釋。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貫徹黨中央的各項部署和要求,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正審理好行政協議案件這一新類型案件,進一步推進誠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設,進一步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強化產權保護力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本次發布的案例屬於參考案例,與以往發布的典型案例有所不同。供參考。

圖為發布會現場。 侯裕盛 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法釋〔2019〕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1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公正、及時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

(三)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

(四)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

(五)符合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

(六)其他行政協議。

第三條因行政機關訂立的下列協議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機關之間因公務協助等事由而訂立的協議;

(二)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人事協議。

第四條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發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五條下列與行政協議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活動,認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與其訂立行政協議但行政機關拒絕訂立,或者認為行政機關與他人訂立行政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認為徵收徵用補償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被徵收徵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人、公房承租人;

(三)其他認為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協議案件後,被告就該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七條當事人書面協議約定選擇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協議履行地、協議訂立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從其約定,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生效法律文書以涉案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又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在行政協議案件中,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行政機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的效力;

(四)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或者按照約定訂立行政協議;

(五)請求判決撤銷、解除行政協議;

(六)請求判決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七)其他有關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訴訟請求。

第十條被告對於自己具有法定職權、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應法定職責以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對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對行政協議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對被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定職權、是否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顯不當、是否履行相應法定職責進行合法性審查。

原告認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針對其訴訟請求,對被告是否具有相應義務或者履行相應義務等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行政協議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行政協議無效的原因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行政協議有效。

第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經過其他機關批准等程序後生效的行政協議,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協議未生效。

行政協議約定被告負有履行批准程序等義務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請求撤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第十五條行政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當事人因行政協議取得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判決折價補償。

因被告的原因導致行政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在履行行政協議過程中,可能出現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變更、解除協議的行政行為後,原告請求撤銷該行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行為合法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補償。

被告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行為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被告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行為違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協議、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原告請求解除行政協議,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判決解除該協議。

第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行使履行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並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原告要求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被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行政協議,原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費用明顯增加或者遭受損失,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協議無效的,應當向原告釋明,並根據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無效;因被告的行為造成行政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經釋明後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後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書面決定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協議享有監督協議履行的職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後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收到該處理決定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參照民事法律規範確定;對行政機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確定。

第二十六條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條款無效,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範關於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2015年5月1日後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本規定。

2015年5月1日前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攝影:侯裕盛 | 編輯:張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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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報 今天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一個司法解釋和兩個司法意見,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為中國(
  • 最高法院發布審理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司法解釋
    明確海域司法管轄法律適用 維護我國領土主權海洋權益最高法院發布審理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司法解釋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
  • 最高法發布審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一)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五個典型案例。攝影:胥立鑫為正確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3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解釋》),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 解釋制定的背景「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 【權威發布】最高法發布審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一)和典型...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五個典型案例。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規範審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8日)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司法解釋強調,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注重調解,對當事人之間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下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股東收購股份,或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的,應予支持,對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應及時判決。
  •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出臺 七大內容保障利益平衡
    人民網北京12月10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9年11月1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1次會議討論通過,並於今天正式發布。 據介紹,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全文共29條。
  • 司法解釋 最高法發布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刑案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特別是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標準和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建立了以數額為主,兼顧行為次數、行為對象、行為後果等情節的多層次標準,避免定罪量刑的隨意性和不公平現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於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1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 為此,記者就《解釋》的起草背景、主要內容和亮點等,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以下為訪談全文: 問:請介紹《解釋》的出臺背景和制定過程?
  •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5日)發布《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共二十六條,涵蓋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全過程。主要包括質證的程序事項和相關證據規則的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
  •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 規範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
    央廣網北京12月9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發布,共14條,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 最高法發布: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
  • 最高法發布審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一)和典型案例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五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員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員謝勇出席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發布會。
  • 最高法發布侵犯專利權糾紛案司法解釋(二)
    3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解釋二》將於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介紹了《解釋二》的有關情況,並與副庭長王闖一起回答了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主持發布會。
  • ...高院發布仲裁司法審查指導意見+審理指南(附全文)|民商事裁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審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中辦發〔2018〕76號文和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鄂法辦發〔2020〕4號文精神
  • 最高法發布10個行政協議解釋參考案例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行政協議解釋」)和10個參考案例:目 錄1.大英縣永佳紙業有限公司訴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 最高法:行政機關違約,應充分賠償當事人實際損失
    據中國新聞網報導,12月10日,最高法發布《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行政協議的範疇包含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等。司法解釋明確,行政機關違約的,應當充分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原告要求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進一步規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7日)上午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細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極端案例的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  最高法此次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共四個條文。
  • 最高法關於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出臺(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法釋〔2018〕1號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原標題: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係到每一個人的健康,是百姓最關心的民生問題之一。
  • 行政審判專欄 | 我國行政協議司法審查的歷史沿革和現狀分析
    為了貫徹實施新的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迫切需要先行作出解釋的一些新規定,起草並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解釋》),自2015年5月1日起與新行政訴訟法同步施行。該解釋對行政協議的概念、範圍,對行政協議訴訟的管轄、法律依據、判決方式、訴訟費用等進一步作出規定,以應對司法實踐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