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完成第三次修改 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2020-12-13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0月27日消息(記者王逸群)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在1979年制定以後,經過了1996年和2012年的兩次修改。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昨天(26日)下午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是我國再一次對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

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訴法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在昨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介紹,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三方面,首先就是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王愛立說:「(修改的第一個方面)有兩部分內容:(1)監察法確定對於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由監察機關負責調查。為了與這個規定相銜接,需要對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職權做出相應的調整。(2)涉及監察體制改革的銜接部分,對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的,這個環節中間有關的程序性的機製做出銜接性規定。」

此次刑訴法修改的第二個重點是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反腐敗已形成壓倒態勢,國際追贓追逃工作也取得了很大進展。為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工作力度,豐富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的手段,此次刑訴法修改,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王愛立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2014年就會同有關部門在刑事訴訟當中是否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討。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有諸多積極意義。王愛立表示:「經過研究和權衡利弊,我們認為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推動司法機關積極履職、豐富懲治犯罪的手段、促進反腐敗國際追逃工作來講,都有著積極的意義。同時,也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時的處理和及時固定一些證據,避免因為時間過長,讓證據滅失情形的發生。同時,對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時做出法律上的否定評價,可以彰顯我們的法治權威,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

王愛立表示,在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過程中,他們充分研究借鑑了世界各國的有益做法。從外國的規定看,多數國家都規定了一定條件下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而且國際公約也不排除在嚴格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前提下進行缺席審判。

那麼,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適用範圍是什麼?如何確保這一制度的正確和公正實施,嚴格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王愛立表示:「對於(刑事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一類是貪汙賄賂的犯罪,一類是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而且要經過最高檢察院進行核准的案件。同時,還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境外,排除在國內潛逃的適用。建立這個制度也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從相關的條款設計來講,我們從缺席審判的管轄上明確,由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此對管轄級別要求比較明確。另外,要求法院要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境外被告人,保證被告人的知情權。同時對委託辯護權和上訴權以及提出重新審理的權利,都做了明確的規定,給缺席審判的被告人一個充分的程序保障。」

此次刑訴法修改的第三個重點就是「速裁程序」。新通過的刑訴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但是,如果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等等,則不適用速裁程序。

王愛立表示,這是在認真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在實踐中可複製、可推廣、行之有效的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上升為法律。王愛立說:「關於認罪認罰程序和速裁程序,分別在2016、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過授權決定,在相關的部分城市進行了試點,這次是總結了試點中經驗中的好做法,在全國進行試行。」

王愛立表示,此次刑訴法修改涉及的相關內容對公檢法機關提出了更高、更嚴的新要求。王愛立說:「對公檢法機關來講,這次修改涉及相關的內容,除了我們建立了缺席審判制度,還增加了速裁程序等。對司法機關任務更重,要求也更嚴,所以如何在保證司法公正、充分完成落實刑訴法提出的及時懲治犯罪,同時還要保證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在今後的實施當中要正確地執行和履行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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