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墜物傷人全樓業主承擔過失

2020-12-07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原標題:高樓墜物傷人全樓業主承擔過失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久前,一起因樓板墜落砸傷行人引發的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芙蓉區五一東村13棟樓的全體業主對於受害人謝女士被該棟樓房樓板砸傷一事存在共同過失,承擔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8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至此,這起距事發已歷3年多時間的損害賠償糾紛一審終結,引發了人們的思考。

判決:全體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回想起當年的遭遇,謝女士至今心有餘悸。

2011年10月9日晚6點多,謝女士路過芙蓉區五一東村13棟樓一處餐館門口時,不幸被該樓樓頂脫落的水泥板擊中頭部,當場昏迷不醒。謝女士隨即被送至醫院治療,後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八級傷殘。

2012年10月,芙蓉區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開庭後,被告之一的湖南省天心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委託了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其他71名居民業主經法院傳喚後,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均未到庭參加訴訟。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同時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芙蓉區法院在缺席判決中指出,樓頂屬於樓房的公共部分,作為五一東村13棟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人,被告對該棟樓房共有部分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由於該棟樓房老舊且年久失修,全體業主疏於管理,導致樓頂水泥板脫落砸傷謝某,對於謝女士受傷存在共同過失,應承擔連帶侵權賠償責任。

焦點: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案件宣判後,當事各方反應不一。

有小區業主表示,事發當天風力較大,是大風導致水泥板脫落,「這是天災」。還有業主認為,五一東村13棟樓原是天心公司的單位房,應由天心公司承擔責任。

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許中緣接受記者採訪時,對「天災」一說並不認同。他認為,「天災」在法律上被認為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排除的客觀情況。如果是「不可抗力」,那麼全體業主就不需要承擔責任。本案中,因大風颳掉樓板的情形是由於業主疏於管理造成的。「如果勤加管理的話,就不可能造成損害發生。所以,與其說是天災,不如說是人禍」。

本案被告之一的天心公司則認為,其應當承擔按份責任,而不應承擔連帶責任。那麼,連帶責任應該如何理解,意味著什麼?

湖南吟正律師事務所主任鄧龍介紹,連帶責任是指原告可選擇要求一個被告或者部分被告或者全部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也可選擇要求一個被告或者部分被告或者全部被告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賠償數額超過自己承擔份額的被告,可向其他被告追償。

具體到本案,如果全體業主承擔連帶責任,則謝女士可要求天心公司賠償全部款項,再由天心公司向其他被告追償。如果天心公司只承擔按份責任,則其只需賠償其應承擔的3361元即可。由此可見,被告承擔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其負擔並不一致。

對此,許中緣的觀點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加重責任,是懲罰行為人因共同故意或者過失而實施的行為,而本案中業主疏於管理的行為是一種共同的不作為。「對於樓房共有部分,業主是根據其居住面積來分擔權利義務的。如果有物業公司,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沒有物業公司的,則應由業主按照居住面積大小分擔責任。」

反思:加強老舊小區管理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由於該棟樓的大部分業主都已經把住房出租出去,要一一聯繫到業主本人並取得賠償困難較大。目前,天心公司已經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了二審階段,如何判決仍是未知數。如果法院最終判決謝女士勝訴,怎樣執行判決是必須面對的問題。

記者聯繫到了天心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該代理人以案件正在二審過程中為由拒絕了採訪。

據了解,事發的五一東村13棟房齡已有30多年,該小區屬於老舊小區,沒有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等組織,管理比較混亂。現實生活中,這種存在隱患的老舊小區在全國各地都不少見。事發後,社區工作人員在該棟樓外牆懸掛了警示牌,上面寫著「房屋老舊小心高空墜物」。

許中緣建議,對這種老舊小區,應該由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指導,讓相關業主承擔起自身責任,加強小區的管理。他認為,應該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來代表業主意志,並引進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由業主委員會作為獨立的應訴主體代表業主出庭應訴,這樣原被告雙方都可以減輕訟累,案件執行起來也會比較容易。」(記者 王逸吟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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