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芳 桂芳芳:從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入法談兒童權益保護的困境與出路

2020-12-18 澎湃新聞

原創 譚芳 桂芳芳 上海市法學會 收錄於話題#法學90#核心期刊90#原創首發90#上海法學研究57

譚 芳 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主任;

桂芳芳 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內容摘要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立的兒童權利保護的基本原則之一,各締約國普遍將此原則明確寫入本國家事法作為基本原則之一。我國從1990年成為公約締約國,到2020年正式將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被監護人、被收養人等原則明確寫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標誌這一原則在我國的正式入法,也是兒童權益保護由個案關注到家事審判實務改革再到立法完善層面不斷進步的過程。從典型案例出發,對這一原則在本土實際運用的困境進行分析,旨在尋求對兒童權益更加完善的保護之道。

關鍵詞:兒童利益最大化 民法典 未成年子女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立的兒童權利保護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核心含義是:「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各締約國普遍將此原則明確寫入本國家事法作為基本原則之一。我國從1990年成為公約締約國,到2020年正式將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被監護人、被收養人等原則明確寫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這一原則在我國的入法過程,也是兒童權益保護由個案關注到家事審判實務改革再到立法完善層面不斷進步的過程。「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生力軍,維護其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既是親子倫理、家庭倫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收養倫理、代際倫理的重要內涵。」本文將從運用「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一則經典案例出發,對這一過程進行研究,並結合律師實務中遇到的問題,探究對兒童權益更加完善的保護之道。

一、兒童利益最大化從個案到立法

(一)全國首例代孕子女監護權案概述

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特別提到了上海市法院審結的「全國首例代孕子女監護權糾紛案」,並指出此案「以『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明確監護權歸屬」。該案母親一方的代理詞也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6年十大法律文書。筆者作為母親一方的代理人,首次將兒童權利公約中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母親爭取監護權的依據,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本案中,陳女士與羅先生系再婚夫妻。羅先生與前妻育有一子,而陳女士患有不孕不育疾病。為實現共同養育子女的心願,兩人通過網絡渠道購買卵子後由羅先生提供精子,利用人工授精——胚胎移植技術,委託另一名女性代孕,於2011年生育一對龍鳳雙胞胎。

2014年2月,羅先生因病去世,羅先生的父母將兒媳陳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取得兩個孩子的監護權。一審法院支持了羅先生父母的請求,陳女士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改判,由陳女士取得對孩子的監護權。

(二)案件爭議焦點及判決

雖然本案一、二審判決結果完全不同,但案件的爭議焦點並沒有更改,主要集中於以下三個方面:陳女士與代孕子女是否存在血親關係;代孕所生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問題。

1.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認定

要對代孕子女法律地位進行認定,首先需要對親子關係進行認定。但婚姻法對親子關係的認定沒有具體規定。「對人工生殖所生親子關係的私法調整機制尚未建立,尤其缺乏此類親子關係的確認規則。」司法實踐中,通常對生父的認定遵循血緣關係,而對生母的認定按照「分娩者為母」進行判斷。由此,本案中代孕子女的生父是羅先生,但生母並非陳女士,而是代孕者。由於羅先生和代孕者之間並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因此代孕子女應該是羅先生的非婚生子女。

雖然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中曾認定在婚內藉助人工授精技術生育的子女應當是婚生子女,但因為該批覆針對的是以合法的人工生殖方式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認定,而本案中的代孕行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故法院認為不能類推適用,無法認定本案的代孕子女屬於婚生子女。

2.代孕子女血親關係認定

血親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自然血親關係首先被排除,因為代孕所採用的卵子並非陳女士提供,而是夫妻二人通過網絡渠道挑選購得,陳女士不是代孕子女的生物學母親。而對於是否構成擬制血親,由於本案中提供卵子的生母、孕母,以及對代孕子女進行實際撫養的主體各異,陳女士能否和代孕子女形成擬制血親關係,法律上找不到明確的規定。

那麼就要看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處理的。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擬制血親的認定一般體現於收養關係以及繼父母子女關係。對於收養,本案中陳女士與代孕子女之間因欠缺收養法規定的登記要件,因此無法形成合法的收養關係;對於繼父母子女關係,婚姻法中並沒有明確定義,但在日常語境下,應該是先有子女的出生,之後父母再婚,才有繼父母子女一說,而本案中的代孕子女出生在羅先生和陳女士再婚之後,似乎也不構成繼父母子女關係。因此,一審法院不認可陳女士和代孕子女的擬制血親關係。

但二審法院認為應該對婚姻法中「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作出大於日常語境的解釋,再婚之後出生的非婚生子女也應納入這一關係中。由此,代孕子女作為羅先生與陳女士再婚後出生的羅先生的非婚生子女,在已經由陳女士進行撫養並共同生活了五年的情況下,可以形成「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其權利義務可以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3.代孕所生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問題

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取決於子女的親緣關係。經過上述分析,二審法院認定陳女士和代孕子女之間形成「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而父母的監護權順位在祖父母之前,因此相比羅先生的父母,陳女士對代孕子女有更優先的監護權。

但如果僅僅依次作出判決,其實是有一定不足的,因為前述已經分析過,將再婚之後出生的非婚生子女納入「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的範疇,在我國現階段其實是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的。

因此,二審法院採納筆者的代理意見:非法的民事行為所導致的民事後果不一定是非法的,代孕之非法的法律效果並不應該牽連至監護權的歸屬,在代孕的孩子已經出生的前提下,對監護權的判定應該從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基於各方的年齡和監護能力、孩子的成長環境和情感需求等角度綜合考慮。案件判決時,羅先生的父母已年過耄耋,而兩個孩子才4歲,老人們也承認,若是取得了撫養權則會選擇把孩子們送交給遠在美國的女兒女婿進行撫養,或是送到鄉下老家找親戚撫養,從生活環境、教育資源上講,陳女士能夠為孩子提供的更好。因此,從孩子的利益角度出發,由陳女士取得監護權應當是更合適的選擇。

而作出這一選擇的法律依據,既然當時國內的法律規定尚處於不明確狀態,那麼從我國承認的國際條約中尋找依據也許是個合適的切入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締約國法院處理涉及兒童案件時應該將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判決的首要考慮因素,我國作為締約國之一,該規定早在1992年4月2日就對我國生效,因此,「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也可以作為我國司法裁判的依據,只是在該案件審理時,我國的具體立法尚未體現該原則,審判實務中真正適用的也較少。在依此原則進行裁判上,「代孕案」可謂首創,也獲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三)「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正式立法及意義

我國的憲法和立法法僅對我國加入、批准和廢除國際條約作出規定,具體適用方面一直採取默示態度,使得我國儘管早在1990年就加入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但對於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法律地位之確認及其法律適用,一直處於缺少明文立法規定的狀態。

在未立法明文確認這一原則前,對於涉及兒童監護權、撫養權、探視權的案件判決大多依據「父母本位」的思想,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又如,婚姻法第38條規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探望權實現的義務,但對子女的意願並未進行考慮。由於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實踐的習慣,兒童的利益雖然被保護,但始終未處於最優先的地位加以考慮。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了民法典。民法典頒布的一大亮點就是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應用於收養、監護、婚姻家庭事務中,增加規定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規定以及離婚時對已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在民法典頒布後,收養法、婚姻法、繼承法這些與婚姻家庭密切相關的法律均「多法合一」,收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繼承編中,因此,在民法典的具體法律條文中確立或體現「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對於整個民事司法實踐而言均有指導意義,特別是在處理親子關係、離婚訴訟時,兒童利益應當優先於父母需求、血緣關係等得到考慮。

當然,一項原則的確立單靠幾條法律規定是不夠,與兒童權利相關的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應當順應民法典和司法實踐的趨勢作出修訂,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刑事領域的相關法律規定等。如今,強姦、拐賣未成年人事件依舊多發,且手段相較過去更加複雜,兒童的利益在這類案件中也是首要需要保護的對象。對於兒童權益保護,民法典是個開始,但絕非點到即止。

二、實務中的兒童權益保護困境

兒童權益的保護在立法層面已經有了巨大的進步,但實際執行過程中的困境依舊明顯,主要表現在對兒童受到監護的保護不足、對兒童財產性權益的侵害時有發生,以及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仍然不足。

(一)從杭州殺妻案看兒童監護缺位

2020年7月5日,家住浙江杭州的許某發現妻子來女士不見了,聯繫了來女士的家人好友仍無結果。2020年7月6日19時,來女士「失蹤」36個小時後,其丈夫許某報警。遂警方和許女士的家人查看了小區所有出入口的監控,搜索了地下室、天台、綠化帶等,甚至對小區逐戶搜索,均無發現。直至7月22日,警方在小區化糞池中發現人體組織,經過檢驗,屬於來女士。由此警方推斷來女士已經遇害,並將其丈夫許某作為重大作案嫌疑人,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7月25日,警方證實許某已承認其為殺害來女士並對其進行分屍的兇手,犯罪原因是家庭矛盾引發的不滿。

母親被殺害,父親面臨刑事措施,本案中許某和來女士11歲的小女兒日後應當由何人撫養,引發了密切關注。據媒體報導稱,來女士與許某系重組家庭,兩人在婚前均有自己的孩子,而兩人的父母均已離世。那麼在雙親均已無監護能力,且第一順位的監護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已離世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27條規定,小女兒的監護權將可能歸於同母異父的姐姐或同父異母的哥哥。

對同母異父的姐姐來說,小女兒一方面是妹妹,另一方面卻也是殺害自己母親兇手的女兒,其心理上能否接受、能否對小女兒盡心監護尚是未知;而同父異母的哥哥即將結婚,即使暫時願意進行照顧,但在有了自己的子女後,還有多少心力分給同父異母的妹妹也值得懷疑。同時,監護權一旦確定,很難隨意進行變更,這就使得小女兒處於一種雖然理論上可以獲得監護、但實際上很可能缺失,並且即使獲得也未必符合她最大利益的狀態。本案的情況可能比較極端,但實際生活中,由於家庭重組、父母外出務工、人工授精等現象越來越多的存在,對兒童監護缺位、兒童得不到保護的案件已經並非孤例。

(二)從離婚財產分割案看兒童財產受損

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中「於某訴高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涉及離婚協議中的撤銷贈與子女財產條款,作為典型案例展示了離婚對於孩子財產的損害。於某與高某於2001年11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小高。因感情不和,雙方於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離婚時對於共同共有的位於北京市某小區的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過協議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高某付清貸款後歸兒子小高所有。2013年1月,於某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稱:59號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高某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給小高,目前還處于于某、高某共有財產狀態,故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於自己的部分贈與小高,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子女雖為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擁有純獲利益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如民法典第16條對於遺腹子遺產份額的保障以及第19條對於八周歲以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本可以視作是對孩子獲得財產的保護和認可,可放在家事糾紛中則會轉化為父母利益的爭奪。

實踐中,經常出現把孩子的份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之中進行爭奪的情況,如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並把孩子的名字也登記在產權證上,或者祖父母的房產遺贈給外孫,父母離婚時,通過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方式,謀求實際控制該房產。無論是何種情形,實際上均是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侵害。子女在父母離異時,無論在法律層面還是情感層面,其行為和利益均受到父母的控制,家庭的分散不是他們造成的,但分割的財產卻有他們的份額,甚至他們所擁有的財產會是父母爭奪撫養權的緣由之一,無論從物質上還是精神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都受到很大的損害。

(三)從「私生子」繼承案看非婚生子女保護

深圳曾發生一例繼承權糾紛。小紅是朱女士與劉先生的非婚生女兒,劉先生有自己的家庭,有婚生子女和妻子,小紅一直由朱女士獨自撫養。2010年劉先生突發疾病逝世,沒有立遺囑、也沒有訂立任何協議,因此,其財產應當依據法定繼承順位進行分配。雖然在劉先生去世後,朱女士及時聯繫了劉太太,告知其小紅的存在,但劉太太一直未加理會,即使有出生證明和親子鑑定報告等能夠證明小紅確為劉先生非婚生子女,但劉太太依舊辯稱證據偽造、不願保留小紅應得的遺產份額。

雖然小紅通過其生母堅持不懈的訴訟和法院的有效調解,最終取得了自己的遺產份額,但「私生子」的名號之公開、被生父的妻子侮辱、自己的母親也為之付出巨大財力和精力,這些都對尚未成年的小紅造成了很深的心理影響。除了社會對非婚生子女的有色眼鏡,司法執行難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在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繼承權等問題上,法律概括性地給予他們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但卻沒有能夠落地的保障措施,比如本案中的繼承權,如果保障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知曉或同意非婚生子女的繼承;親子關係只能通過醫學鑑定,那麼如果無法實施鑑定又該怎麼辦;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通常情況下是分開生活的,那麼監護權該如何保障共同行使等細節問題,司法目前還存在無數爭議,無法解答。

三、兒童權益保護的困境突破

在對兒童監護、兒童財產權和非婚生子女保護方面存在的諸多實務問題上可以看出,「兒童利益最大化」入法僅僅是邁出了兒童權益保護的關鍵一步,遠非一蹴而就,還需要更多立法細節的完善、配套制度的建立和整個社會的實踐。

(一)立法細節的可操作性

對兒童利益的保護是非常現實的問題,因此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可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對於適用性,通過民法典立法的轉化,已經初步解決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在我國司法實務中難以直接適用的問題,那麼接下來更重要的,就是讓兒童利益最大化不止停留在法條層面,而是具有實操的可能性。

具體而言,就是對子女的人身監護和財產照料的具體內容,以更具體的立法形式作出完善的規定。例如,從人身監護上說,民法典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包括撫養、教育和保護,但具體內容是什麼,應當怎樣行使,子女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擁有何種權利都沒有更明確的規定。作為參考,德國民法典對人身監護規定得更為具體:對子女的照顧既包括子女身體健康,也包括子女在精神上、心靈上和社會交往能力上的發展;對學校教育和職業選擇,應考慮子女的才能和興趣並徵詢老師意見;對子女居所的指定應符合子女的利益,除非為避免重大危險不得對子女作出剝奪自由的安置等。同時,還通過監督暴力介入教養法、減輕危害子女利益之家事程序法等配套法律,將原則轉化為具體行為,大大增加了實務中的可操作性。

(二)國家的支持及監督

立法上僅對兒童利益最大化作概括性的規定,固然有不同的父母和兒童有不同的情況、無法進行普適性的規定這樣的考慮,並且子女撫養和教育更多的是家庭內部事務,國家不應多加幹涉。但這不該意味著對明顯無法完成子女撫養的情況不管不問。從國家層面來說,可以通過兩種手段介入家庭領域以確保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實現,一是支持和幫助,二是幹預和監督。

幫助措施是首先應當被考慮的,只要有可能通過國家的幫助來實現兒童利益的保護,相關機構就應該積極作為。目前,我國對兒童的救濟多通過民政部門、婦聯及社會福利組織進行,但並沒有專門的保護兒童權益的機構。可以參考一些國家的做法,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專職處理未成年人利益相關的救助事務,或者將相關職能明確委託給婦聯組織、村居委會等。

此類機構和組織在幫助職能之外,還可以同時具有監督職能。在發生兒童利益明顯受到侵害,尤其是來自父母侵害的情況下,此類機構和組織可以主動介入,以兒童利益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尋求救濟。例如德國的青少年局有權協助家庭法院啟動對可能導致子女陷入危險的情況的調查,並對子女加以保護,甚至可以對抗父母。

在國家專門機關介入進行幫助和保護的前提下,兒童利益的最大化原則將更有可能不僅停留在立法層面,更有可能落到實處。

結語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雖然由來已久,但是真正在我國受到關注和落實卻還在起步階段。在涉及家事領域案件時,最無辜的孩子往往卻是受到傷害最大的一方。對兒童權益的保護,固然需要立法細節和配套制度的不斷完善,但更為重要的,是每一個人——無論是否為法律工作者,都要樹立起原則性意識。在家事法律領域,「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應該成為處理一切家事案件優先考慮的原則。在社會生活領域,也要摒棄「父母本位」的思想,避免將孩子看成父母的附庸或私有財產,學會尊重孩子的意志、尊重孩子的權益,將兒童利益最大化落實到家庭和社會的方方面面。

接下來我們將贈書8本,快來試試手氣:由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指導、海南大學法學院石冠彬教授編著的《民法典立法演進與新舊法對照》。

《民法典》實施在即,為了準確適用,我們有必要了解其立法進程,從而準確把握立法本意;同時必要對《民法典》相較先前立法的立場轉變瞭然於胸,在掌握新規則的基礎上妥當處理新舊法的銜接問題。

該書是一部助力《民法典》落實的精品工具書,能成為了解《民法典》立法進程、加強《民法典》執法司法活動、加強《民法典》普法工作以及從事民事法律制度理論研究的好幫手。該書具有三大核心內容:一是民法典立法演進。該書是首部完整對照《民法典》各草案內容並對立法變化進行精準標註的工具書,將立法機關關於立法草案的說明全部收錄並置於草案內容之前,讀者由此可以完整了解《民法典》編纂歷程及立法機關轉變立場的具體考量;二是民法典新舊對照。在新舊法內容的處理上並非進行簡單對照,除對實質變化的條文進行標註外,特意增設「核心提示」欄目以指出立法實質變化及部分條文關鍵點,讀者可以直接抓取「值得關注」的信息,這一欄目也將起到「筆記區」的作用,值得稱道。三是民法典及說明。該書是現今民法典內容之集大成者,內容最齊全、對照最鮮明,是一部全面助力法律從業者準確適用《民法典》的參考工具書。

請各位讀者朋友關註上海市法學會官方微博,轉發+關注,參與此次抽獎,我們將於11月30日上午9:30微博公布抽獎結果。如中獎,請在微博平臺及時與我們取得聯繫。#微博學法律#,#分享有好運#!

打開微博

掃描右側

二維碼

參與抽獎

上海市法學會歡迎您的投稿

fxhgzh@vip.163.com

相關連結

姚軼捷 陳知刊:探望監督人制度

來源:《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民法典婚姻家庭權益保護文集)。轉引轉載請註明出處。

原標題:《譚芳 桂芳芳:從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入法談兒童權益保護的困境與出路》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困境兒童尋求幫助?可撥打這條24小時服務熱線
    據了解,該專家委員會是一個由未成年人保護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未成年人權益維護和諮詢參謀機構,首屆專家委員會由法律、教育、醫療康復、兒童心理、社會工作等領域的43名專家學者組成,任期3年。專家委員會將承擔理論課題研究、個案現場介入、遠程指導、殘疾康復、重病救治、法律服務及專業培訓等工作任務。
  • 世界兒童權益保護大事回顧
    新華網北京11月5日電(記者王雪梅)自20世紀初以來,國際社會在關注兒童生存環境、促進兒童健康成長等保護兒童權益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 1920年,「救助兒童國際聯盟」在瑞士日內瓦成立,成為較早的致力於保護兒童權益的國際組織。1923年,該聯盟通過了一份關於兒童權利的宣言。該宣言被認為是較早的闡述有關兒童權利內容的文件。
  •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訴訟權利保護的困惑與出路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訴訟權利保護的困惑與出路 ——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為視角
  • 浦北縣召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
    ,2020年11月25日上午,浦北縣人民法院聯合縣婦聯召開浦北縣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浦北縣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情況,並發布三起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典型案例。就下一步如何高質量推進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浦北縣人民法院將繼續加強與縣婦聯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協作,紮實開展家事審判改革工作,積極探索和創新家事糾紛綜合化解新模式,參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社會治理創新,努力為新時代家庭文明建設和婦女兒童權益維護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為在建設壯美廣西和實現欽州市「港、區、產、城、人」五篇文章美好願景中增光添彩。
  • 兒童權益保護,一個都不能少
    百場宣講三年行動為保護未成年人免遭侵害,促進全市兒童健康成長,根據湖南省、邵陽市婦聯、教育、檢察院、法院、公安、司法等六部門下發的《關於開展女童權益保護「百場宣講三年行動」的通知》要求,結合省婦聯「兒童權益保護課程直通車項目
  • 蚌埠市孤兒等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皖政辦〔2011〕9號)、《安徽省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辦法》(民福函〔2011〕81號)和《安徽省孤兒基本生活費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3〕301號)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孤兒等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 北京市發布十大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人民網北京11月28日電 (記者 鮑聰穎)11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婦聯聯合舉辦了「第三屆北京市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發布會」。發布了近兩年來全市婦女維權的10件典型案例。
  • 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婦聯聯合召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新聞...
    、市婦女聯合會在欽州新聞發布廳聯合召開欽州市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本著有利於被監護人權益的原則,考慮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家庭狀況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情況、自身意願等因素,梁某更適合作為梁某鴻的監護人。因此撤銷李某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申請人梁某為梁某鴻的監護人。【典型意義】兒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確保兒童健康成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 司法審判貫徹民法典權益保護原則應兼顧多元價值
    原標題:司法審判貫徹民法典權益保護原則應兼顧多元價值 我國民法典第三條關於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是貫穿民法典的一條主線。民事主體的多元性與民事權益的多樣性,決定了在個案中發生權益衝突時,法院應兼顧多種價值考量,既要平等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既要保護權利,也要保護合法利益。
  • 法國將召開「三級會議」加強兒童權益保護
    法國將召開「三級會議」加強兒童權益保護 」20日到來之際,法國總統薩科齊在愛麗舍宮會見了多家兒童權益保護組織負責人,表示政府將在明年上半年召開「三級會議」,集中多方力量為兒童權益保護獻計獻策。
  • 立足「兒童之家」小窗口 做好兒童關愛保護大文章
    為健全基層困境、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豐富孩子們的節假日課餘生活,促進兒童健康成長,近年來,吳興區婦聯始終把「兒童之家」的打造提升作為重點工作積極推進。這17個兒童之家優化升級後,硬體打造全部有針對性配置適於各年齡段兒童使用的文體用品、授課設施、科普器材等,設置閱覽室、書畫室、心理諮詢室、遊戲健身設施,滿足兒童學習、鍛鍊、遊戲、娛樂的要求。二是教護一體,加持權益保護。
  • 虐待兒童應入刑!最高應死刑!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刻不容緩
    但到了文明社會,兒童作為弱勢群體,其利益應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是國之大計。總結一下可以看出,在古代,父母虐待子女,可以說幾乎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兒童的權益,就等於是沒有。刑法如何規定?新中國成立以後,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是祖國的未來。保護兒童的利益刻不容緩。我們在1992年頒布實施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在1999年頒布實施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於保護兒童的權益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 ...和困境兒童關愛保護「政策宣講進村(居)」活動新聞發布會在昌召開
    ,確保各類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在脫貧攻堅中不掉隊,與其他兒童一樣進入小康社會,共享發展成果;督促家長更好履行監護職責,指導基層兒童工作者和村(居)委會在履行日常關愛保護的同時,提高遇有緊急情況時的應急處置能力,特別是有效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切實維護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在落戶、教育、醫療、安全等方面權益,全方位、多角度保障兒童全面健康成長。
  • 世界兒童日:「困境三角」視域下的兒童拐賣難題
    針對兒童非正常遷移,文章提出了幾點防控與治理建議:(1)加大拐賣打擊力度和防拐宣傳力度,提升民眾防拐反拐意識;(2)優化收養制度,瓦解買方市場;(3)重點針對「空心村」「城中村」等開展宣傳和防控,加強法制宣傳,提倡尊重個體生命、保障兒童權益等。近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就上述研究發現與李鋼教授作進一步探討,以下內容根據採訪實錄整理。
  • 比較法視角下兒童保護強制報告制度特徵探析
    傾斜性權利配置是在承認兒童與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員存在差異性的前提下,力圖通過傾斜保護的方式補償兒童的弱勢特質,以「不平等」的對待方式校正差異性的家庭地位,從而實現家庭整體利益的平衡。「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和「國家親權法則」是兒童本位的體現,為追求社會的最大利益,就必須關注兒童的需要,將兒童視為獨立的個體給予法律的特別保護。
  • 北京市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央廣網北京11月27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27日上午,「北京市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發布,充分展示了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和人民團體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
  • 我國兒童權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因此,各國均立法規定了兒童在家庭中的權利,以保護兒童的利益。本文從兒童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對親子關係訴訟中親子鑑定的思考及兒童最大利益優先原則的確立等方面粗淺分析我國兒童權利保護中存在的幾個問題,以期能拋磚引玉。  一、兒童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世界各國均立法規定了兒童在家庭中獨立的法律地位,這也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要求。
  • 福建案例入選「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八閩姐妹看直播...
    大家都在看全國婦聯召開的發布會直播呢~共築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網,我們在行動——11月28日下午3點,全國婦聯在人民網演播廳召開「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表彰暨『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發布會」。
  • 建陽水吉:「心·未來」建陽區困境兒童關愛保護項目啟動
    為豐富孩子們的暑假生活,引導他們學習自我保護技能,促進健康成長。8月24日,「心·未來」建陽區困境兒童關愛保護項目啟動儀式在南平市建陽區水吉鎮仁山村國武特訓基地順利舉行。據悉,此次「心·未來」建陽區困境兒童關愛保護項目由南平市建陽區民政局主辦,面向建陽區各鄉鎮(街道)共召集30名特殊困境兒童開展為期5天的夏令營活動,包括隊列訓練、體能訓練、團隊訓練、五防教育、感恩教育、國防教育等,旨在讓孩子們放鬆身心、增長見識、開闊視野,鍛鍊困境兒童自信自強、團結協作,培養孩子們樂觀開朗的性格。
  • 上海法院首創兒童權益代表人機制 圓桌法庭有了未成年人「聲音」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法院首次探索創設兒童權益代表人機制,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及特殊兒童保護的離婚糾紛。兒童權益代表人的設置讓孩子能夠直接參與訴訟,表達其身份、財產權益的訴求,在妥善化解家庭糾紛的同時切實保障了涉案兒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