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並非『免死金牌』!」今日,上海交通大學刑法學教授張紹謙和華東政法大學比較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教授李翔分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專訪,並就「殺妻冰櫃藏屍案」諸多網絡質疑發表看法。
2016年10月15日,案件被告人朱曉東與妻子楊儷萍在杭州遊玩時因酒店住宿和車票購買問題產生了不快。回到上海後,二人也因此引發多次爭吵。
同年10月18日,朱曉東在家中與妻子楊儷萍再次發生爭吵,期間朱曉東用雙手扼住楊儷萍的脖子,導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隨後,朱曉東將妻子的屍體藏進自家冰櫃內。
之後的日子裡,朱曉東使用妻子的手機,通過微信、簡訊等手段與其父母和親人朋友交流,但是以手機出現故障為由拒絕電話和語音聯繫。
此外,朱曉東還前往南京、海南、徐州、南昌、無錫、韓國首爾等地旅行,期間使用妻子的欠款進行消費,用其手機拍照並發送朋友圈,以捏造楊儷萍正外出遊玩的假象。
直到2017年2月1日楊儷萍父親60歲生日那天,朱曉東才在自己父母陪同下向警方自首,如實供述殺害楊儷萍的犯罪事實,此時距離朱曉東殺妻已過了105天。
2017年11月29日上午,上海「冰櫃藏屍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2018年8月23日9時30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殺妻冰櫃藏屍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朱曉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曉東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處罰。本案雖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且朱曉東自首,但朱曉東犯罪性質惡劣,作案後長時間藏匿被害人屍體。期間,朱曉東還用被害人的錢款、身份證,多處旅遊、與異性開房約會等,肆意揮霍享樂,無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故依法對朱不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兒子的自首被輕易忽略了,我們一定要上訴。」判決結果下達後,朱曉東的母親向新聞媒體表達了上訴決心。她認為兒子有自首行為,不應該被判處死刑。
朱曉東母親的觀點被媒體普遍轉載,在網際網路新媒體上掀起一波不小輿情。有人質疑:被告朱曉東的自首行為是否被法官「忽略」?如此判決是否合理?該案對今後家庭糾紛殺人案犯的死刑適用是否會產生不良示範?
「根據認定條件來看,朱曉東的行為可以視作自首。」張紹謙教授解釋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屬於自首。本案中被告朱曉東在司法機關尚未對其進行訊問,也未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屬於自首,並不會因為自首時間的早晚,以及自首前的其它行為而發生變化。
他告訴記者,雖然這些因素不會改變自首的認定,但卻會影響到「是否適用從寬處罰」的決定。
「因為自首是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但刑法規定只是『可以』從寬,而不是應當從寬,因此,司法審判機關對於那些犯罪後果非常嚴重,性質非常惡劣的案件,即使有自首情節,也往往不予從寬處罰。」張紹謙說,本案中朱曉東殺妻後藏屍冰櫃,並捏造其在世的假象,矇騙被害人家人,且在作案長達三個多月後才投案自首,性質十分惡劣,其所作所為實難為世人所容忍,投案時間也很晚,因此法院做出不從輕處罰的判決是合情合理的。
談及家庭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中死刑適用的問題,張紹謙教授的態度非常明確:司法審判要根據案件的情節作具體分析,不能搞「一刀切」。
「家庭糾紛引發殺人案件可以不判死刑的所謂『慣例』,是考慮到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係、案件起因、雙方過錯以及其他綜合性的社會因素。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此類案件一定不適用死刑,對一些被害方無過錯、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意極大、社會影響極惡劣的案件,依然要堅決適用死刑。」張紹謙說。
此外,對於本次判決,網絡上也有人疑問,朱曉東自首情節沒有得到從寬處理,是否會打擊今後作案人投案自首的積極性?
華東政法大學比較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教授李翔表示,在邏輯表達上,自首是「可以」從輕處罰,但這個「可以」應理解為「沒有特殊情況就應當」的意思。
同時他還表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被告人自首後,如果對被告人採取了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不需要說明理由,但是在認定自首卻沒有採取從輕處罰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就應當專門說明理由。
他進一步解釋說,本案中,二中院在判決時已明確說明了理由:朱曉東在作案到自首期間「長時間藏匿被害人屍體」,且用被害人錢財「肆意揮霍享樂,無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故依法不予從輕處罰。因此,該案的死刑判決合理合法,也不會影響後來者的自首積極性。
同時李翔教授還認為,在家庭糾紛殺人案件中,自首情節和死刑判決沒有必然聯繫,量刑是一個綜合性的價值判斷,而不是基於某個情節。我國對死刑適用採取了「立法上保留死刑,司法上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態度,但嚴格限制及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並不意味著死刑在案件中不適用。
原標題:上海「殺妻冰櫃藏屍案」專家有話說
責任編輯:柯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