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公告 | 關於徐州港匯廣場商貿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的公告

2020-12-11 澎湃新聞

破產公告 | 關於徐州港匯廣場商貿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的公告

2020-11-06 17:2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關於公開選任管理人的公告

(2020)蘇0311破8號

南京海旺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請徐州港匯廣場商貿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已由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之規定,本院決定採取競爭方式選任本案管理人(擔任清算組成員,全面負責清算事務),現公告如下:

一、企業概況

徐州港匯廣場商貿有限公司於2009年4月28日註冊,法定代表人李敏,註冊號913203116891912054,經營範圍為:服裝、鞋帽、鐘錶、眼鏡、化妝品、文具用品、辦公用機械、工藝品、食品、水產品銷售。(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根據本院執行局的移送,因徐州港匯廣場商貿有限公司經本院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償還申請人南京海旺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相關債權,且至2020年徐州港匯廣場商貿有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本院涉及的債務標的為2453380元,均未能清償,徐州港匯廣場商貿有限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故本院依法受理該破產案件。

二、申報條件

1.為節省成本、提高效率,本次申報機構為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2.申報單位及其團隊成員近三年未因執業、經營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等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3.申報機構及其團隊成員與債務人徐州港匯廣場商貿有限公司其關聯公司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報單位須符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破產管理人選任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之規定,二級管理人在辦案件不得超過5件,三級管理人在辦案件不得超過2件。聯合報名的不得超出聯合機構的相應總和辦理案件數。

三、申報方式

申報機構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交申報書及與申報書內容相對應的證件、資料。

申報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機構的基本情況、清算團隊建設情況;

2.申報機構以往擔任管理人或參與破產重整工作的經驗和工作業績(A.有關數據以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為準;B.應明確是獨立履職還是協助參與,是全程參與還是部分參與; C.對公司清算有無相應的經驗);

3.參與本案的競爭優勢;

4.擬推薦從事本案清算組工作的團隊成員的基本情況、該成員的主要業績;

5.獲選後的工作思路,包括組織架構、職責分工、主要工作預案等(信封密封);

6.清算組報酬的報價方案(信封密封)。

註:徐州港匯廣場商貿有限公司已無有效財產可供執行,破產費用及管理人報酬均不能保證。

四、申報時間

截止至2020年11月18日中午12:00。申報機構可於該時間前的工作日工作時間進行諮詢和閱卷。

五、其他

本次競選方案由本院負責解釋。如有疑問或其他未盡事宜請及時與我院聯繫。

聯繫人:朱先振

原標題:《破產公告 | 關於徐州港匯廣場商貿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的公告》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評論()

相關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