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時期的行政監察制度

2020-08-21 侏羅紀話史

在中國古代的封建專制制度中行政監察制度擁有非常高的地位,到了漢武帝時期時行政監察制度得到了全面的發展,對當時社會的各個領域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同時對後世各朝行政監察制度的設立也直接產生了影響。

本文的是緊緊圍繞著漢武帝行政監察制度的淵源、體制構成、運行機制以及行政監察制度所產生的影響來研究的,整飭吏治、提高行政效率是皇帝建立嚴密行政監察制度的目的,鞏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維護皇帝的統治是建立這個制度的根本目的。

這些制度在一定範圍內調整了統治秩序,緩和了社會矛盾,但由於這個制度植根於封建制度的土壤裡,沒有能突破其固有的局限性,所以到了漢武帝後期,局勢動蕩,行政監察制度的作用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

一. 漢武帝時期行政監察體系的構成

漢武帝時的行政監察制度基本雖然基本上是承襲漢朝前期的,但是由於漢武帝時隨國家制度不斷完善,並且所擁有的疆域不斷擴大,於是武帝對監察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希望新的監察制度可以做到對各個政府職能部門及王公貴戚進行有效地監督管理。

西漢前期的 「七國之亂"就是因為中央對地方的監察削弱而產生的所以武帝特別重視對地方的監察,總的來說漢武帝的監察體系主要有常設專職性的監察體系和不常設臨時性的監察體系兩方面。

(一)常設性專職行政監察體系

中國上古時期就存在御史,專門從事文書記載、傳達君主法令的秘書官就叫做御史,秦朝統一六國之後,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封建制度,這套制度需要有更強大的行政監察體系來幫組其運行,接著專門性的監察機構就自然而然的產生了,那就是御史府和御史監察制度。

到了西漢前期,對中央百官的監察主要由中央御史監察系統來負責,到了漢武帝時期基本繼承了這種制度。中央最高的監察權在御史大夫手中掌握著,御史大夫也就是副丞相,所以那時候丞相府和御史大夫府合在一起被稱為二府。

可以看出來御史大夫的職權很大,由於御史大夫的當任者都是皇帝的親信近臣所以就算御史大夫的職權比丞相低一些,皇帝也更願意讓御史大夫手下的御史幫他辦事。

到了漢武帝時當任御史大夫的張湯職權甚至超越了當時丞相的職權,可見在漢武帝時期御史監察系統已經擁有了獨立監察權,不再受到官階高低的限制,為監察機構將來會秩低權大埋下了隱患。

御史大夫的屬官御史中丞和侍御史才是真正履行監察職責的官員。除了御史監察制度刺史制度,司隸校尉,丞相監察系統,中朝監察體系,監軍御史也是當時的常設性專職行政監察體系。

刺史制度是在漢武帝時期創立的目的是為了對地方官員的監察力度進行加強。監察地方郡國使用六條的權利是刺史的職責,這一制度改善了漢朝建立之初對地方監察不到位的情況。

司隸校尉也是漢武帝時期設立的,他的作用和刺史制度是一樣的,不過司隸校尉的官位比刺史高。從事是司隸校尉的下屬官吏從事的官位不高但是權利還是很大的。

丞相司直是丞相屬官中官位最高的一個,可以命令丞相府裡的其他下屬官員。丞相司直的具體職責是對中央官員,地方官員以及王侯的監察。中朝制度的作用是監察丞相等外朝大臣,並且只對皇帝負責。監軍御史的作用是對軍隊進行監察。

(二)臨時性監察體系

中央對地方的巡視,郡對屬縣的巡視,刺史對所屬郡國的巡視都是臨時性監察體系。皇帝親自巡視和皇帝派遣專使巡視都屬於中央對地方的巡視方式。考察民情、祭祀先人,考核地方官員的政績、吏治情況是漢武帝在位時常常去各地巡視、視察的目的。

太守親自履行郡對屬縣的巡視,目的是用實地考察的方對式所屬官員的實際任職情況進行評價,給稱職者獎勵,不稱職者處罰。一般在每年的春季定期舉行。每年八月刺史定期巡察所轄的郡國,刺史的主要職責有巡視郡國,考察當地的治理、教化情況以及檢查官吏的政績還有有權向中央舉薦人才的權利。

二. 漢武帝時各行政監察系統的職能劃分和運作

漢武帝想要統治好一個幅員遼闊國家,就必須擁有一支聽命於他的官僚隊伍盡職盡責,忠心耿耿的替他辦事。

於是漢武帝建立了御史中丞、司隸校尉、丞相司直三大監察系統。由於這三大監察系統之間互相監督制衡,所以皇帝對中央百官和地方官吏的控制被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和皇帝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也得到了保證。

漢朝剛剛建立時分封了許多諸侯王來鞏固統治,為了防止這些諸侯王對皇帝造成威脅,漢武帝頒布了許多法令對諸侯王進行監察和限制。

比如擅自竊用皇帝的儀制就是僭越,設立重要的王國官銜需要中央許可,沒有虎符的諸侯國不可以擅自用兵,不得私自經營鹽鐵業,諸侯王沒有權利赦免死罪,不得接納亡人,每個諸侯都要定期拜見皇帝,諸侯王不得私下結交外戚,各個諸侯王不得私下見面,諸侯王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的封地。

並且還在諸侯國設立了太傅和丞相對諸侯王進行監察和制約。

每個監察系統還是存在一定差異的比如御史制度是對行政系統進行外部監察的,丞相司直是設立在行政系統內的監察系統,而司隸校尉的職責主要是監察朝中百官也就是京城裡的官員。

三. 漢武帝時行政監察的特點

經過漢武帝的改革、加強後,行政監察制度具有了有效維護統治,各級政權井然有序,保障了國家各個職能部門的正常運轉的功能,在漢武帝時期行政監察制度形成了只屬於那個時期的鮮明特點:官職卑微、權力重大,在漢武帝時期所設立的監察官職位一般都是比較低的。

不過他們的權利還是很大的,監察方式的多樣化也是其中一個特點,對中央各部門及所屬官員的監察機制由之前的御史府完全負責轉變為由御史府、丞相司直、司隸校尉以及內朝監察共同負責的多樣化監查機制。監察活動開始法制化,監察體系不斷完整,監察彈劾權相對獨立也是當時行政監察系統的特點。

四.漢武帝時行政監察系統的利弊分析

御史監察系統、丞相司直監察系統以及司隸校尉監察系統是整個漢武帝統治時期中央監察系統的三大支柱。其中最傳統的設立最久的部門是御史,地位最高。其次是丞相司直、最後是司隸校尉。這三大系統互相監督互相制衡,讓漢武帝在掌控和運用他們方面更加容易。

這種由漢武帝精心設計的有著多維性、多層次、網絡嚴密的監察督責體系在監督別人的同時自己也處於被監督的狀態之下,保證了大權始終牢牢握在皇帝手中。不過這個系統如果能夠任命真正的人才才能發揮出它的效果。

一旦遇到昏君和沒用的大臣這個系統的作用就不能發揮出來了,所以其實這個系統也不能說是完美的,除去這個弊端之外,皇權因為這個系統的運行得到了空前的加強,造成了恐怖統治。

中國二千多年封建監察制度的重要形成階段之一就是漢武帝設立的行政監察制度,這個制度對後面的朝代起到了深遠的作用,並且這個系統在運行時對漢武帝前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起到了鞏固皇帝權利、約束官員腐敗的作用。

漢武帝一生的功績都可以從這個系統中體現出來,在如此嚴密的監察制度之下,到了漢武帝晚年還是出現了社會矛盾激化,吏治腐敗等一系列每朝每代都無法避免的問題,這說明在專制主義的封建皇權下所運行的監察制度,永遠不可能真正解決官吏腐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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