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
為強化社會治安管理
提升公眾安全感和滿意度
湖口縣公安局精心組織
開展了緝槍治爆專項行動
打擊整治槍爆違法犯罪
同時通過走訪宣傳
使群眾深刻認識到私藏
槍枝彈藥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引導群眾主動上繳槍枝彈藥
收到良好社會效果
近期收繳各類槍枝4支
各類子彈300餘發
消除了一批治安隱患
2月18日,我縣工業園區某企業在清理廢舊倉庫時發現72枚高射炮子彈和7枚步槍子彈。目前,該批彈藥已上繳公安機關處理。
1月28日,流芳鄉群眾主動向派出所上繳一支氣槍和一批子彈。
1月23日,在都湖邊界湖口境內查獲一名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的都昌男子,收繳一支氣槍和一批氣槍彈。
舜德鄉和城山鎮群眾通過社區警務群聯繫民警,主動上繳氣槍和土銃。
為進一步鞏固緝槍治爆工作成效,重點解決非法持有、買賣、製造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和網絡販賣問題,切實加強涉槍涉爆物品收繳整治,全力消除涉槍涉爆物品安全隱患,湖口公安將不遺餘力、重拳出擊、整治排查、從嚴查處。同時,希望廣大群眾主動向公安機關上繳槍爆物品,並積極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舉報電話:110
普 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枝、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來源:湖口縣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