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實務

2020-12-14 郭天喜律師文集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指對於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如果被保險人訴訟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經法院判決生效後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賠償。

一、訴訟財產保全保險誕生的法律基礎源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1、訴訟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它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做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候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該規定確立了訴訟財產保全制度。在訴訟中,人民法院通常根據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對方採取訴訟財產保全。實踐中,基本上以當事人申請保全居多,鮮有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準許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的先決條件是申請人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除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可以不提供擔保的情形外,法院基本上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形居多,很少不要求提供擔保的。當然了,法院依職權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不要求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本條規定確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訴前財產保全無一例外需要申請,不存在法院以職權主動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並且,申請人無一例外需要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與訴訟財產保全提供被保全標的30%的擔保不同的是,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供與被保全標的相當的財產作為擔保。訴前財產擔保的擔保要求更高。

3、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就是基於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要求提供擔保的法律規定,以申請保全人作為投保人投保訴訟財產保全保險,保險人以訴訟外第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或者說保函。一旦申請人申請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就屬於保險責任,由保險人用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對被保險人進行理賠。

二、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的功能,擔保和賠償。

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的使命就是為保險人出具的擔保書負責,為申請人的保全申請進行擔保。擔保書是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前提,法院根據申請人的保全申請和擔保書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保全錯誤,需要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損失的時候,保險人基於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對其進行理賠。因此,訴訟財產保全保險本質上是一種責任保險。

三、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的生命力,時效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財產保全申請後五日內做出財產保全裁定,情況緊急的,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保全裁定,立即開始執行。可見訴訟財產保全時效性非常強。尤其是被保全人可能轉移或者隱匿被保全標的的情形,保全的及時性要求非常高,要快。這時候,訴訟財產保全保險投保要便捷,出具擔保書的速度要快,要能滿足訴訟的需要。

四、訴訟財產保全保險業務拓展途徑。

1、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展業。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尋找目標客戶拓展業務,出售訴訟財產保全保險,是一種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售出的一種重要方式和途徑。

2、保險代理人銷售訴訟財產保全保險。保險代理人規模和力量遠遠大於保險公司自有業務團隊,其銷售能力是非常強大的。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很大一部分是由保險代理人經手售出的。

3、保險經紀人代辦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理論上存在保險經紀人幫助目標客戶辦理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的可能性。

4、投資擔保公司等中介公司代辦訴訟財產保全保險業務。在工作中經常接到擔保公司等一些中介公司兜售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的信息和電話,這也是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合同籤訂的一個重要途徑。

5、保險公司業務員以及保險代理人聯繫律師,主動為律師辦理案件涉及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訴訟財產保全保險。或者律師主動幫委託人聯繫保險公司辦理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很多申請人不具備提供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能力或者不方便提供擔保,以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為前提出具擔保書,作為一種以小博大的擔保方式,達到了成本低,擔保能力放大的客觀效果。不是每個保全申請都會錯誤,訴訟財產保全保險保的也就是錯誤概率,保全錯誤導致出險理賠的概率還是很低的。畢竟不是任何財產保全申請都會獲得法院認可,律師也不會盲目代理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法院在作出裁定前還是要做形式審查的。這就決定了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並不是 很大。

6、保險人方面直接找到申請人籤訂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合同。或者申請人主動聯繫保險人的業務員或者保險代理人籤訂訴訟財產保全保險保險合同。現在信息發達和通常,申請人和保險人聯繫很方便,直接籤署保險合同就變得非常便捷和可能。

7、法院不會成為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展業渠道。基於法院的中立性,法院不會成為保險人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的業務中介,法官不可能為保險人提供訂立保險合同提供締約機會。

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合同的籤訂途徑主要是這幾種,當然還有很多其他達成投保意向的機會。

五、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可能存在的問題:

1、保險費的負擔問題。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的保險費是不是必須發生的,應不應當由被保全人負擔,存在爭議。從公開的裁判文書看,法院對原告提出的由被告負擔保險費的請求基本不予支持。

2、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與保函期限不一致問題。保函期限多表述為「自貴院受理被擔保人(保全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之日起生效,至因本案導致錯誤保全由法院判決生效後,擔保人向被申請人賠付之日止失效。」這個期間可能跨越兩個案件的審理期間,涉及訴前、訴中、執行等多個審判流程,可能超過兩年時間。但是保險合同約定期間多為兩年固定期間,到期需要重新繳納保費。沒有按時續費可能導致保函擔保效力問題。

3、保險人償付力問題。訴訟財產保全保險本質上是保險人商業信用,法院對擔保人出具的擔保書風險無法評估。保險人出具的擔保書通常不為因保監會掌握,有利於監管之外。

六、關於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幾點建議:

1、保險經辦人員最好有基本的民事訴訟基本常識。業務人員懂業務是做好業務的基本要求。就訴訟財產保全保險而言,不但要求保險經辦人員懂得保險,最好要懂基本的民事訴訟常識。這也是做好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的非常重要的工作。你想賣出保險,最起碼要知道待售保險的生存環境和適用環境吧。

2、保險經辦人員懂得不同法院保全流程和個性化要求。想要成功售出保險,保險經辦人員要知道哪些法院接收擔保書吧,你得知道接受擔保書的法院辦理訴訟財產保全的一些情況,便利投保人,提高保險合同籤訂率。

3、提高效率,搞好服務。前面講過,保險人出具擔保書要快。申請人既不懂法,也不懂保險,保險人要充分考慮這個情況,服務好申請人,成功將申請人發展為投保人。

4、返傭不是利器,效率才是。為什麼說返傭不是利器,首先,投保與否的決定權在申請人,投保與否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出具擔保書的速度能不能趕上保全步子。這兩個因素滿足了,訴訟財產保全保險自然就成功售出了。一味的承諾返傭,不注意提供服務,會把這個好的險種做成藥渣。

5、團隊化作業。團隊化作業能夠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算短出函用時。無法想像一個人在擁堵的城市一邊跑客戶,一邊往返保險公司和法院籤訂合同,遞送保函是什麼速度。

6、爭取直接面對終端客戶,或有意外收穫。減少中間環節是高效額一個有效途徑。

7、跟蹤服務和回訪。俗話講,金杯銀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你服務好了一個客戶,他可能會給你介紹過來幾個客戶。客戶也可能不僅僅只有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的需求,若有其他需求,熟悉的保險人自然在優先考慮的範圍。

8、保守客戶隱私和不洩露案件信息。申請人與被保全人等當事人以及法院都不希望未結案件信息滿天飛,尤其是涉及隱私或者不宜公開的案件信息,尤其要保密。保險人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在籤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有效解決了申請人的擔保需求,便利了民事訴訟,應當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更好的服務於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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