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小區的房子有一兩年沒住了,這期間,小區物業不斷催我交物業費,我也沒接受他們的物業服務,為什麼要交物業費?」一些當事人情緒激動的來諮詢律師。這樣的情況經常發生,一些人房屋空閒著,明明房子自己沒住,卻被物業公司催討著物業費。
那麼,房子空閒沒住,物業費應該交嗎?
答案是,要交。
文章看到這裡,有人大呼不公平,自己沒有住房,就不應該交物業費。
我們首先要了解,什麼是物業費,物業費收取的依據是什麼?
我們所說的物業費或物業管理費,是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日常生活中,業主與物業公司一般籤訂有《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協議》,《合同》與《協議》對物業公司物業服務的提供和物業費的繳納一般有明確的約定。《合同》與《協議》籤訂後,物業公司和業主都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即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業主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費,進行評價,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
儘管業主沒有入住小區,但是物業公司已經履行和物業合同的義務提供了服務,例如:安全管理、水電、打掃衛生等。此時,業主就應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費。
司法實踐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房屋空置未使用,也應當繳納物業費。業主不能以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為由拒付。所以,不要再為房子空閒沒住,是否該交物業費一事而苦惱了。
作者:金旭陽律師
本文僅供參考學習,如有錯誤煩請指出。作者專注領域,刑事辯護、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業務。如果覺得本文實用有趣,可以轉發、評論或點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