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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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一保安被擋鼠板絆倒,誰來擔責引爭議
返聘職工履職受傷 因疏忽被判擔責40%
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傷,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相關費用。而退休返聘人員履職期間因疏忽大意受傷,誰來擔責?9月1日,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判處一起保安被擋鼠板絆倒受傷的案件,一審判決退休返聘人員林青(化名)自負40%責任。
林青是退休職工。2018年8月,他受聘於大連市一家保安公司,在一小區監控室從事保安工作,月工資1900元。由於老鼠常在監控室電纜上爬行,考慮到小區監控室內有許多電纜,為防止老鼠進入監控室咬壞電纜,影響小區供電安全,開發商在監控室安裝了擋鼠板。
2019年5月3日,林青從監控室出來,不慎被擋鼠板絆倒,被送到大連市第三人民醫院治療,經檢查多處肋骨骨折、胸12椎體骨折、腰1右側橫突骨折,住院34天,支出醫療費7萬餘元。
出院後,林青認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傷,單位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他將保安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種損失21萬餘元。
雙方的爭議點在於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林青認為,保安公司作為僱主,未對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應當對僱員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保安公司則認為,林青作為單位的保安,且在單位工作時間近一年時間,理應對單位的工作環境熟悉,應當知道擋鼠板的存在,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才導致自己受傷,他本人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國務院法制辦2005年8月17日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法院審理,認定林青不是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林青作為監控室的保安人員,確有疏忽大意行為,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而保安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在擋鼠板周邊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也應當承擔責任。最後,法院判決保安公司承擔60%責任,林青自負40%責任,扣除不合理主張,判決保安公司賠償林青各種損失共計11萬餘元。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提醒,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工傷待遇。作為單位僱員,應當熟悉自己的工作環境,審慎履行職責,因疏忽大意導致傷害,可能會承擔相應責任。(記者劉旭)
責任編輯: 周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