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石象徵永恆的愛情,談婚論嫁時,再多的甜言蜜語、花前月下都不如一顆鑽戒來得真誠。可是夫妻感情破裂、勞燕分飛時結婚鑽戒怎麼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1、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購買結婚戒指,並贈與且已交付給女方,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購買的戒指。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婚後丈夫給妻子購買的戒指,僅歸女方個人使用的,應當認定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個人所有。但是,如果鑽戒價值過分高,具有收藏或投資性質的,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