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典⑨】住宿時車輛停放在酒店停車場被盜,酒店要賠償嗎?

2021-01-11 澎湃新聞
【法官說法典⑨】住宿時車輛停放在酒店停車場被盜,酒店要賠償嗎?

2020-10-10 16:2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以下文章來源於福建高院 ,作者司法融媒體中心

福建高院

發布法院重要司法信息

典型案例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民法典增加法定保管的規定,為規範寄存人與保管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到酒店住宿,按照酒店的指示將車輛停放在酒店停車場內,應視為王某將車輛交由酒店保管。停車場系酒店的配套設施,王某是酒店的顧客,支付了住宿費用,通常認為停車費用已經包含在住宿費用中,可以認定雙方成立的是有償保管合同關係。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酒店對出入酒店停車場的車輛查驗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造成王某的車輛丟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來源:福建高院

原標題:《【法官說法典⑨】住宿時車輛停放在酒店停車場被盜,酒店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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