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妹子說法】夫妻離婚時,一方能否分割對方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2021-01-11 澎湃新聞
【齊妹子說法】夫妻離婚時,一方能否分割對方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2021-01-08 14:1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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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豔

周豔,女,法學學士,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嚴謹,長期從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民間借貸糾紛、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在法律的範圍內最大限度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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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宋某(男)曹某(女)於2014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相戀,相處半年兩人結婚。婚後初期兩人感情非常甜蜜,曹某懷孕後,辭職在家做全職太太。兒子出生後,小兩口的摩擦越來越多,2015年11月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後經法院調解,兩人同意繼續維持婚姻關係6個月。2016年7月,宋某又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近期,雙方又為瑣事發生爭吵,宋某打了曹某,曹某撥打110報警,民警到達現場並了解情況後,對宋某毆打妻子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曹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委託本人代為處理。

本人接案後,分析整個案情,丈夫存在家暴情形,受害方起訴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分配。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曹某可主張請求損害賠償。孩子一直由曹某照顧,曹某主張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判決】

宋某與曹某近年來為了生活瑣事經常爭吵,宋某曾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現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宋某亦同意離婚之訴請,法院判決離婚。關於孩子的撫養,鑑於孩子一直隨曹某生活,孩子由曹某撫養,宋某依法支付曹某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房子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房子歸曹某,曹某支付宋某房屋差價。宋某名下的82169.52元公積金均為婚後所得,曹某分割一半即41084.76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夫妻離婚時,一方能否分割對方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住房補助、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律師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首先應嚴格區分名下公積金款項取得於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能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因當事人離婚並非提起公積金的法定事由。

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的專項資金,只能專款專用。即動用公積金,必須是用於購買房屋或者對已購房屋進行重大維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這些情節,只能待職工退休、調動時一次性提出。故應在計算出總額後,經過折抵,一方直接給對方予以貨幣補償。本案中,因宋某名下的8萬餘元公積金均為婚後所得,故曹某依法有權分割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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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齊妹子說法】夫妻離婚時,一方能否分割對方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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