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一家肉聯廠上班期間發現班長劃錯考勤表,發生爭執之後,男子行為偏激,持刀捅刺班長,導致對方不幸身亡。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2月5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例獲悉,涉案男子孫明(化名)因犯故意殺人罪終審被判死緩。
瑣事引發矛盾持刀殺人 男子在馬路上被抓獲
發生在2019年1月25日的一起案件,註定要在北京一家肉聯廠員工的心中留下烙印。
根據證人韓某、赫某等人回憶,1時40分許,正在肉聯廠上班期間,看到1986年生的孫明拿刀刺向了自己的同事。
韓某在證言中說,事發期間,他從冷庫出來時看見孫明拿著尖刀扎刺高亮(化名),於是趕緊衝上前將孫明抱住。把情緒激動的孫明抱開之後,高亮捂著胸口往西走,另一個同事扶著,剛走十多米高亮就倒在地上。
證人赫某說,事發時他在肉聯廠白條站臺卸車,看見孫明用刀扎到了組長高亮,他趕緊衝上前推了孫明一把,同事韓某把孫明抱開。他扶著高組長往西走了幾步,高組長走不動,慢慢蹲了下去,等向值班領導報告後返回時,高組長已經躺在地上。
當天的值班領導孫某回憶,2019年1月25日1時45分許,赫某來到他的辦公室說:「老高被人捅了,趕緊報警。」從辦公室出來後,看到孫明從白條站臺車間南側走來,手裡拿著刀,他退進鉤子間,孫明也進來,問他為什麼要扣工資,他就解釋沒有扣工資,孫明被人拉住勸走。
孫某介紹,因為孫明平時不守紀律,缺勤時也不請假,班長高亮準備用考勤表警告一下孫明,就將2019年1月23日的全天班記成了半天班。
孫明供述稱,他於2018年5月到肉聯廠工作,12月份發工資時發現少了四五百元,理由是他曾請了半天假。他向班長和主任反映,均未獲解決,只能自認倒黴。案發前他到主任辦公室查看考勤表,發現1月23日給他報了半天工,因此和班長高亮發生言語爭執。
最終,衝動之下,孫明從車間拿了一把修肉刀,扎向了高班長。出事後,他和媳婦聯繫要了2000元錢,對方勸他立即自首。
出了肉聯廠之後,他沿著鐵道一直走,將刀子丟棄,後來在馬路上被警方抓獲。
路上被抓 最終未被認定投案自首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方指控罪名成立。
鑑於被害人對於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可對孫明從輕處罰。孫明自首情節雖然成立,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據此,對孫明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孫明認為,自己的行為系故意傷害,原判定性有誤,以此提出上訴。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注意到,檢方對此案提出抗訴。抗訴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孫明使用殺傷力較大的刀具猛刺被害人,作案後未有施救行為,逕行離開現場。足以證明孫明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後果,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對於所說的被害人存在過錯一說,經查,孫明平時工作中存在請假較多而缺勤的問題。高亮錯劃孫明考勤的目的是為加強對員工工作紀律的管理,並將此事向主管領導進行過匯報。雖然工作方法存在不當,但該行為不足以引發理智的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的報復行為。檢方抗訴理由成立。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從法律規定上看,不論是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是正在投案的途中,認定自動投案的前提都是「經查實」,即應當通過一定的客觀事實或行為予以證明,而不能僅是行為人想去自首的思想活動或是口頭上答應自首的意思表示。
孫明逃離作案現場後,先後實施了丟棄作案工具和外套、穿著撿拾他人的衣物、索要現金準備買新衣服等行為,並無主動投案的意願。沒有可以印證其正在投案途中的客觀事實及證據。
綜合本案情況,無法認定孫明被抓時正在投案途中。故檢察機關關於此問題的抗訴理由成立。
法院認為,孫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定罪準確,但認定被害人對於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孫明具有自首情節有誤,依法予以糾正。終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孫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董振傑
【來源:北京青年報壹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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