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我們的家。
車位:就是車的家。
今天豌豆狐就給大家介紹下,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的相關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目前各個項目在售的,無非就是兩種性質:一種產權車位,一種人防車位。
產權車位定義:一般情況下,產權車位是開發商出售給購房者的,該類車位可以辦理產權證,得到產權證書的業主也可以出售車位。產權車位的使用年限一般與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一致。
產權車位分為:有地上車位和地下車位。一般現在在售的新房中,百分之90以上的樓盤項目都是人車分流,所以現在想買地上的車位的,都不太好找。
人防車位定義:所謂人防車位是開發商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建設的地下人防工程,然後將之改造成地下停車位,這類車位稱之為「人防車位」。這類車位產權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所有權歸國家。我國《物權法》規定,小區人防車位必須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否則不得對外出租。
更多同學關心的話題在於,人防車位能不能買賣的問題。
豌豆狐搜索了很多的資料,和關於濟南之前有過的案例,下文中進行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權利所有人可將己方擁有的使用權或收益權依照雙方認可的協議條款向另一方進行轉讓,也就是說開發商可以將國家賦予其的人防車位的使用權或收益權轉讓給小區業主。
回看2018年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判決無效的人防車位買賣合同,據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某法官所言「合同的主要的形式和內容,均直指人防車位買賣,因人防車位所有權屬於國家,因此該車位買賣合同是無效的。需說明的是,根據我國的《人民防空法》,國家是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對人防工程的開發、投入的,也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並明確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建設人防車位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有權對該車位使用、收益。但無論如何,均不得針對人防車位所有權的買賣、讓渡。」(以上言論源自網絡,如有侵權即刻刪除)可見,被判無效的是因為其合同不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其中「等方式」可以理解為「開發商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合理方式讓業主獲取車位的使用權」。
綜上所述,人防車位是可以「買」的,只不過買賣的不是車位產權,而只是車位的使用權。所以業主在「購買」人防車位時,一定注意看籤署的是不是《使用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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