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設立籌建運營一般會經過發起設立、籌建、公司註冊成立,到公司運營幾個階段,在公司的發起設立階段,準備發起設立公司的發起人通常會以擬設立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籤訂合同。如果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以擬設立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籤訂合同,合同的義務與違約責任是由發起人承擔,還是由設立的公司來承擔呢?
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涉及到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通常會以擬設立的公司,在和他人籤訂相關協議時經常發生的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在公司設立成功或設立失敗的情況下,具體權利義務的承擔和違約責任的歸屬是不相同的。
一、公司設立成功了由誰承擔責任
這裡所指的發起人主要是指準備籌建設立公司運營的發起股東,所謂發起人主要是指為了設立公司,通過設立發起人協議來組成的籌建團隊,他的權限範圍是與公司設立有關的行為,在這個權限範圍內,發起人可以以設立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比如籤訂相關的協議等情況。
但是從發起人設立公司到公司最後籌建設立完畢,中間是需要經過一個過程的,在這個過程中可以稱之為設立中的公司,但是並沒有完全是一個成立的公司。所以設立中的公司並不具備完全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因為公司只有設立成功之後,才可以具備獨立主體的法人。
設立中的公司,由於它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主體單位,那麼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相關產生的權利或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到底由誰來承擔,解決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白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身份的問題。
籌建公司的發起人通常是在兩人以上獲得更多,這些發起人應當作為一個籌建整體,屬於設立中公司的籌建機關,籌建機關具備對外代表設立公司的進行創立活動,相應履行設立義務。當公司合法成立之後,這個發起人團隊就自然會成為公司的創始股東團隊。自然的之前發起人團隊所籤訂的相關協議需要履行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自然的就會有設立成功後的公司來進行承繼。
在公司設立籌建成功的情況下,發起人團隊以擬設立公司的名義,對外籤訂的協議,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將有籌建成功後的公司來進行履行。
二、公司設立失敗後由誰承擔責任
上面一種情況說的是公司設立成功後,由公司來承擔發起人相應設立過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那麼當公司設立籌建不成功時,因為籌建公司產生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或履行的合同違約責任將由誰來承擔呢?
這類所指的公司四類失敗指的是由於各種原因公司設立沒有成功沒有取得工商註冊性的審批,或者是最終沒有取得相應的營業註冊許可。
雖然公司籌建失敗,但是發起人團隊或發起人之間,在籌建公司過程中可能會對外籤訂一些合同,比如籤訂租賃協議,招聘員工等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