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女友不同意,強行發生性關係,也是強姦罪

2020-12-12 生活中的刑法

一、案情介紹

男青年韓某和女青年王某是8年之久的男女朋友關係,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但是兩人面對生活的壓力,感情出現了嫌隙,兩人戀愛這麼多年,新鮮感也逐漸消退,感情一日不如一日。後女青年提出分手,男青年不同意。於是,女青年和男青年分房間睡,要求男青年好好考慮考慮,接受分手的要求,兩人最好和平分手,互不打擾,相忘於江湖。

男青年雖然也認為兩人感情淡了,但不願意分手,覺得畢竟這麼多年的感情,不能說放下就放下,還應該挽救一下。生活最終還是要歸於平平淡淡,新鮮感只是一時的。但是,女青年堅決要求分手,男青年苦悶不已,就去酒吧買醉。喝醉酒之後,深夜12點才回到兩人租住的兩室一廳。

在出租屋內,酒後性趣盎然,進入女青年的臥室,鎖上門,控制女青年的雙手,親吻、掐女青年的脖子,採取此類暴力手段,強行與女青年發生性關係。女青年在此過程中激烈反抗,無奈男青年高大威猛,還是得逞了。

事後,女青年給男青年兩個選擇:要麼分手,要麼報警。最後,男青年還是不願意分手,以為這次親密行為可以挽救一段愛情,結果,女青年報警了。

公安機關將男青年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次日,男青年被指控涉嫌強姦罪。

二、關鍵問題

發生性關係時,兩人關係特殊,是還沒有分手、正在鬧分手的男女朋友關係,男青年強行與女朋友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呢?這是此類案件的關鍵問題。

三、辯護觀點

男青年認為,兩人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他沒有強姦女青年,兩人因為鬧分手的原因,發生過肢體衝突,所以女青年身上的淤青、傷痕是兩人鬧分手肢體衝突造成的,床單上的血跡也是兩人打架事後留下的。但是,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男青年並沒有毆打女青年,兩人是自願的。

其辯護律師也認為,在案證據顯示,公訴機關指控男青年對女友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犯罪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相符合。而且,對於強姦的過程,男青年和女青年各執一詞,強姦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判決男青年無罪!

四、法律分析

法院認為,綜合被害女青年身上的傷情、女青年的陳述,可以認定男青年採取控制被害女青年的雙手、掐女青年脖子等暴力方法,強行與被害女青年發生性關係,在此期間,被害女青年激烈反抗、呼救,由此留下傷痕。因此,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認定被告男青年認為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辯解與實際不符。

最終,法院判決男青年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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