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南岸區一城管隊員與水果攤女攤主起爭執一事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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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3日),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就此時發布通報,女攤主被城管隊員追打時持西瓜刀揮舞,致涉事城管左手多處切割傷及肌腱、神經斷裂傷。通報稱,女攤主持刀行為系正當防衛,涉事城管已被行政拘留。
9月13日,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就此時發布通報。通報稱,9月7日9時40分許,重慶市南岸區塗山鎮城管執法大隊執法時,一水果攤主楊某(女,26歲,四川平昌人)佔道經營,城管隊員將佔道物抬進店內並責令其不得再行佔道。楊某不滿,遂與城管隊員發生爭執,並將果筐砸在城管隊員面前,致城管隊員楊某橋(男,29歲,南岸區人)右手被果筐劃傷。
隨後,城管隊員楊某橋與楊某發生爭吵,情緒失控上前追打楊某。楊某在躲讓過程中抓起店內西瓜刀揮舞,致楊某橋左手多處切割傷及肌腱、神經斷裂傷。
案發後,公安機關經全面調查取證,已查明,楊某的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處罰。楊某被追打過程中,揮刀致楊某橋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楊某橋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目前,案件正進依法辦理中。
上周,兩高一部剛剛發布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並公布了相關指導性案例。今天又再現涉正當防衛真實案例。
那麼什麼是正當防衛呢?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兩高一部的意見,我們再次重溫有關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
一、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1.前提:存在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
3.對象: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
舉例:
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
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二、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1.關鍵: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2.時間節點:
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3.判斷標準
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
4.錯誤認識的處理
對於防衛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三、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
1.關鍵: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
2.多人實施不法侵害的
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3.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正當防衛要求
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四、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
1.意圖正當性:
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2.引誘犯罪不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五、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
1.原則: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2.判斷方法:
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3.雙方衝突情況下正當防衛的認定
還手型: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事後防衛型: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六、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
1.明顯超過不法侵害限度的行為
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2.故意犯罪與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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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長芳
原標題:《【老徐說法】再談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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