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深圳經濟特區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0年12月1日訊(深圳晚報記者 周倩)深圳將為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立法,破解共享單車亂象之道。12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
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應設置自行車道
消失了十多年的自行車道或將重現江湖。根據《若干規定(草案)》,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制定全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政策、標準和規劃,加強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新建、擴建、改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應當設置自行車道。未設置自行車道的已建成道路,經科學論證符合設置條件的,應當設置。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組織制定道路路側帶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設施專項規劃和設置指引,重點加強軌道、公交站點周邊及大型商業辦公區等熱點片區停放設施建設,並組織實施。住宅區、商業區、辦公區、市政公園、旅遊景區等場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建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設施。
經營者違規投放自行車最高或罰50萬元
《若干規定(草案)》明確了擅自投放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法律責任。經營者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規模投放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收回違法投放的車輛,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三年內不得參與車輛新增投放指標配置。
同時,經營者應當及時清理亂停放和不能騎行的車輛,未及時清理的,由相應管理部門責令清理,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停放在機動車道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清理;停放在路側帶、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綠地和其他城市公共場所的,由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停放在火車站、機場、港口等交通樞紐及客貨運場站範圍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停放在水庫、河道的,由水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
此外,經營者終止運營前,應當將用戶押金、預存金等退還用戶,收回投放的全部車輛,並撤除相關運營設施和設備。在終止經營時未收回全部車輛並撤除相關運營設施和設備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收回或者撤除,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在自行車上張貼非法廣告或罰200元
根據《若干規定(草案)》,經營者應當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規範經營,維護良好的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及時處理不能騎行的車輛,並配合行政監管。經營者應當建立信用約束機制,對用戶不按規定使用和停放自行車等行為進行約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故意損毀車輛,不得將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堆放至城市公共場所,不得在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上張貼、塗寫、刻畫非法廣告。擅自將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堆放至城市公共場所影響市容環境的,由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在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上張貼、塗寫、刻畫非法廣告的,由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理,按每車處二百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