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平衡車消費輿情數據分析

2020-12-17 騰訊網

電動平衡車因其時尚、便攜、環保等優點備受年輕消費者追捧和喜愛。但近年來因騎行電動平衡車造成的安全事故屢屢發生,給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帶來嚴重隱患。隨著安全事故的增加,電動平衡車的產品屬性、安全、速度、控制以及使用地點等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近日,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聯合消費者網(www.bjxf315.com)對2019年下半年以來的電動平衡車消費輿情數據進行了全面統計分析。

一、輿情概況

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共監測到有關電動平衡車消費輿情信息521867條。其中,正面信息104823條,佔比20.09%;中性信息195360條,佔比37.44%;負面信息221684條,佔比42.48%。負面輿情佔比最多。

圖1-1 電動平衡車輿情信息情感分布情況

在221684條電動平衡車負面輿情信息中,涉及虛假宣傳問題8211條,佔比3.70%;違規上路問題27916條,佔比12.59%;產品質量問題18063條,佔比8.15%;安全事故問題147789條,佔比66.67%;維權糾紛問題14701條,佔比6.63%;其他信息5004條,佔比2.26%。

圖1-2 電動平衡車負面輿情涉及問題分布情況

輿情數據說明,電動平衡車的負面輿情信息總體較多,超過輿情總數的四成。其中,安全事故方面的負面輿情最多,達到負面輿情的66.67%;其次是違規上路、產品質量、維權糾紛和虛假宣傳等負面輿情信息。具體分析如下:

在所有電動平衡車的負面輿情信息中,反映安全事故的輿情信息最多。輿情數據顯示,近年來,有關騎行電動平衡車摔傷或造成其它安全事故的事件時有發生,引發輿論廣泛關注。究其原因,主要是電動平衡車速度快,沒有物理剎車系統和保護裝置,加上很多人違規上路騎行,遇到突發情況很容易手忙腳亂,從而導致事故發生。值得注意的是,此類安全事故大多因消費者沒有正確安全使用引起。

電動平衡車違規上路方面的負面輿情排在第二位。輿情數據顯示,電動平衡車外形時尚、體積較小、便於攜帶,青少年兒童把它當作娛樂運動玩具,不少上班族甚至把它當作「最後一公裡」的代步工具。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經常可以看到有人騎著電動平衡車飛馳而過。有的人不僅騎著電動平衡車違規上路,而且在道路上隨意穿行、隨意變道,嚴重影響交通秩序,也帶來嚴重交通安全隱患。

電動平衡車質量問題的負面輿情排在第三位。輿情數據反映,合格的電動平衡車在超速行駛、低電量行駛、駐坡靜止、失穩運行、電池欠壓以及充電狀態時,一般會發出安全警告或斷電停止運行。但部分電動平衡車廠家受利益驅使,不惜採用低廉電池、電極和熔斷器等部件。這樣生產出來的電動平衡車,如果遭受撞擊、跌落、衝擊、浸水等情況,很可能發生漏液、起火、爆炸等危險。

電動平衡車維權糾紛方面的負面輿情信息同樣不少。輿情數據顯示,電動平衡車的消費投訴日漸增多,主要涉產品質量和摔傷維權等問題。有的電動平衡車行駛中突然斷電、無法轉彎;有的車體開裂、車胎破損。電動平衡車出現問題時,部分商家經常以消費者使用不當推卸責任,而消費者一般很難拿出確鑿證據,所以維權往往很難成功。

此外,還有部分電動平衡車虛假宣傳方面的輿情信息。輿情數據顯示,部分商家不僅故意掩飾電動平衡車的安全風險,不以顯著方式提示安全注意事項,而且誇大宣傳電動平衡車的速度、功能和材質等。有的電動平衡車只能行駛20公裡,卻宣傳可行駛120公裡;有的商家宣稱電動平衡車有益於兒童鍛鍊平衡,將其宣傳為「兒童智能電動平衡車」、「8—12歲小孩電動代步車」;等等。

二、輿情事件

1、中消協提示電動平衡車產品屬性不明不當使用風險大

來源:中國消費者協會官網

概述:中消協表示,電動平衡車不屬於機動車,也不在幾類非機動車的產品目錄之列,而是與滑板、旱冰鞋等性質相近、功能相似,可以看作是滑行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因此,電動平衡車不能作為交通工具使用,更不能在機動車道騎行,只能在一些專用場地或封閉場所使用。使用時應儘量選取路面平整、沒有其他車輛以及行人較少的場所,保證騎行者和他人的安全。

中消協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電動平衡車的產品屬性,完善有關電動平衡車的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尤其是要嚴控電動平衡車的最高設計車速、超速保護、低電量保護、駐坡能力及保護、充電鎖止、防飛轉保護等與消費者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技術指標,為保障消費者安全正確使用電動平衡車建立完善的技術法規和監督依據。

2、騎電動滑板車上路被撞傷,自己承擔70%責任

來源:舟山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

概述:2018年初,原本為某場看門人的劉老伯為在廠區裡體驗輕便拉風的代步感覺買了一輛電動滑板車。2018年3月24日清晨5點多,劉老伯覺得已熟練掌握滑板車騎行技巧,便騎著滑板車出了廠區。騎了一段路後,劉老伯因前方視線被一輛違停貨車遮擋,未能及時避讓迎面駛來的一輛公交車,結果被公交車撞倒在地。劉老伯出院後,落下八級傷殘。他覺得公交車和違停貨車都應對自己的傷殘負責,遂將公交公司、違停貨車司機郭某及他們的保險公司一併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2萬餘元。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老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郭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公交車駕駛員劉某無責。由於郭某隻有交強險,沒有商業險,2020年2月,定海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超過交強險部分由劉老伯承擔該事故60%責任,郭某承擔40%責任。同時,公交公司的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在無責限額內予以適當賠付。

一審判決後,貨車司機郭某,提出上訴,要求劉老伯承擔至少70%的責任。近日,在舟山中院調解下,這場由電動滑板車引發的糾紛畫上句號,劉老伯和郭某都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

3、帶平衡車坐扶梯砸傷人判賠近17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百家號

概述:乘坐扶梯時,李某沒有看好自己的平衡車,車輛倒下將身後的顧客砸倒致十級傷殘。近期,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經兩級法院審理,李某被判賠償傷者16.9萬元,超市方則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據悉,2016年7月7日,李某在某超市,腳踏電動平衡車乘坐扶梯上樓。但途中平衡車下落,將站在李某身後的馬阿姨砸倒,滾下電梯。經診斷,馬阿姨右肩部骨折,鑑定傷殘等級為十級。法院一審認為,馬阿姨因李某的過錯而受傷,李某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李某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6.9萬元,超市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浙江縉雲8歲男孩被平衡車卡住手指

來源:處州晚報

概述:2020年4月21日,縉雲一名8歲小男孩的手指被卡在了平衡車裡動彈不得,無計可施的家長撥打119報警電話向消防救援部門求助。十多分鐘後,消防員到達現場,發現小男孩右手的三根手指被緊緊夾在平衡車車輪和擋板處,平衡車車輪無法動彈,手指已出現紅腫現象。消防員立即檢查平衡車結構和材質,發現車輪胎和外殼均為硬質塑料,缺乏彈性,只能用螺絲刀和扳手逐一拆卸。15分鐘後,男孩的三個手指成功脫困,手背和手心均有明顯凹痕,孩子的母親說,平衡車是當天剛買的,孩子只騎了四五分鐘,就被卡住了手指。

5、合肥一8歲男孩騎平衡車發生意外事故

來源:《江淮晨報》官方微信公眾號

概述:2020年4月16日下午1時許,合肥市錦繡大道與廬州大道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導致一名8歲男孩遭遇不測。事發地點是一個丁字路口,位於綠化帶旁的輔道上,一計程車與一名騎著平衡車的小男孩相撞。記者趕到現場時,120救護車檢查完男孩後準備離開,據醫生介紹,男孩當場已無生命體徵。事故發生後,計程車車頭已經受損,平衡車被卡在車底很難拖拽出來,計程車旁大面積的血跡觸目驚心,男孩的一隻鞋子和帽子撒落在地。計程車後方的轎車駕駛員告訴記者,出事的計程車沿著錦繡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丁字路口時男孩沿著斑馬線騎著平衡車進入輔道,兩者相撞,男孩被撞飛了幾米遠,後來又遭到了碾壓。據了解,遭遇不測的男孩年約8歲,和母親同行,行至路口時母親跟在後面,不料悲劇發生。事發後計程車司機已被交警部門帶走調查。

6、騎電動滑板車致人死亡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

來源:成都商報

概述:2019年12月17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駕駛電動滑板車致人死亡的案件。年輕男子張軍(化名)駕駛著電動滑板車去上班,途中將一名過馬路的7旬老人掛倒在地,老人經醫治無效死亡。根據相關部門的鑑定意見,張軍當日騎行的電動滑板車,既不屬於機動車,也不屬於非機動車,屬於滑行工具,因此不屬於交通事故案件,但由於張軍駕駛本不應上路行駛的滑板車上路行駛,張軍對於老太太的死亡具有過失。因此,最後法院判決張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7、上海嘉定區一男子抱娃騎平衡車

來源:新民晚報

概述:近日,有市民反映,嘉定區安誠路上一男子竟抱著一名小女孩,在機動車道內騎電動平衡車,「騎電動平衡車上路本來就違規,手中還抱著孩子,實在太危險了!」

據介紹,當時這名身穿深色短袖、戴著眼鏡的男子在安誠路的機動車道內騎著一輛平衡車,手中還抱著一名年幼小女孩。可能是害怕摔跤,小女孩緊緊抱住男子,神色有些緊張。市民坦言,男子的行為如同在上演「馬路雜技」,對自己和孩子都很不負責。

8、山西男孩騎電動平衡車兩次與死神擦肩

來源:山西晚報百家號

概述:最近網絡上一則「山西寧武一男孩馬路上騎平衡車摔倒,2次和死神擦肩」的視頻引起網友們的關注。視頻中顯示,2019年8月9日,山西寧武縣一名小孩在馬路上騎平衡車突然向前摔倒,快速滑到路中間,先是和一輛摩託車擦身而過而後差點撞上一輛轎車。目擊者稱,孩子摔倒後碰到平衡車的感應器才滑出去了。

9、商家吹噓平衡車可治駝背被判3倍賠償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中國消費網

概述:智能平衡車可以預防駝背、近視,可糾正駝背和輕微脊柱側向彎曲……買家受「標題黨」廣告誘惑買了兩臺平衡車,誰知在使用途中發生故障摔倒在地。近日,記者從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認定涉案智能平衡車商家發布虛假廣告,欺詐消費者,判令商家按原價款的3倍賠償消費者。

2017年,消費者呂先生在天貓網上商城購物時發現一款智能平衡車,產品介紹載有「平衡車四大功效」文字和圖片的廣告宣傳,文字內容涉及「促進大腦發達,提高智能;促使小腦的發育從而促進大腦發達,提高智力;經常騎平衡車可預防駝背、近視;青少年大約兩個月就可以糾正駝背和輕微脊柱側向彎曲……」看見如此吸引人眼球的產品,呂先生毫不猶豫花了2756元,給自己和兒子每人各買了一臺智能平衡車。

收到智能平衡車後,呂先生帶著兒子去漢口江灘公園玩耍。父子倆站上平衡車,一同向前勻速行駛,沒想到呂先生的平衡車突然發生故障停止行駛。由於慣性,呂先生沒站穩,連帶其兒子同時撲向路面,導致其兒子下嘴唇當場出血。事發後,呂先生找商家說明情況,該商家不予回應。呂先生將商家起訴至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認為商家產品構成虛假宣傳和欺詐,要求其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款賠償3倍價款8268元。

10、平衡車在家充電時突然爆炸起火

來源:南方電視臺TVS-1《南方財經報導》欄目

概述:喬先生給女兒買了一輛電動平衡車。買了之後的兩年,就拿出來玩了幾次。每次玩完,喬先生都按照包裝要求用防水袋包著,放在家中角落。2018年3月4日晚上,家人發現一段時間沒用的平衡車電量不足,晚上12點左右一家人將電量耗盡的平衡車放在牆角的插座充電。

根據喬先生家裡的監控顯示,2018年3月5日凌晨1時52分37秒,正在充電的平衡車發出了噼裡啪啦的響聲,2秒後出現火光,1時52分43秒時平衡車發生劇烈爆炸,火光瞬間照亮了整個大廳,同時爆炸產生的巨大的黑煙充斥整個客廳。家人一起把火撲滅後,家裡一片狼藉,差點點燃沙發和鋼琴。

然而,商家處理這次事件的態度,讓喬先生並不滿意。客服人員希望他將已燒毀的平衡車寄回去做檢測,再進行處理。

三、法律標準

根據相關法規和標準規定,電動平衡車不符合我國機動車安全標準,也不在非機動車的產品目錄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電動平衡車不被允許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允許駛入機動車道,只能在封閉地方使用。目前有關電動平衡車的法律標準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10月7日修訂實施)第七十四條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18年11月1日修訂實施)第九十條: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器械,處200元罰款。

3、《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14年3月1日修訂實施)第二十六條:下列非機動車可以上道路行駛:

(一)已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

(二)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機動車。

禁止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2017年3月25日修訂實施)第二十九條下列車輛,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駛:

(一)經註冊登記的機動車,但全掛車、三輪汽車、輕便三輪摩託車、普通正三輪摩託車以及外省市號牌低速貨車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註冊登記的非機動車;

(三)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

(四)市人民政府允許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

外省市號牌拖拉機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車輛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駛。

4、《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託車管理規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車輛、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

(一)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摩託車;

(二)未在本市註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但持有本市臨時通行標識的除外;

(三)未在本市註冊登記的摩託車,但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過境通行的除外;

(四)畜力車;

(五)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

(六)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滑行工具。

5、《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2019年11月1日修訂實施)第八條規定,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是在機動車道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兜售物品、散發廣告或者乞討;

(二)使用滑板、電動平衡車、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設備的;

(三)其他妨礙車輛行駛的行為。

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的,處二百元罰款。

6、《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非道路移動機械在道路上行駛,但依法已申領機動車行駛牌證的拖拉機等車輛除外。禁止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車等帶動力裝置的滑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駛。

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駕駛非道路移動機械在道路上通行的,處二百元罰款;利用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車等帶動力裝置的滑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駛的,處五十元罰款。

7、《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四十條和《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八條均有明確規定:「在車站或者車廂中禁止使用滑板(輪滑)、溜冰鞋、平衡車、獨輪車」。

8、《玩具安全 第2部分:機械與物理性能》(GB6675.2)中對電動童車的速度限制為「在玩具通常坐立或站立的位置加載質量為(25±0.2)kg的負荷,測定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8km/h」,而目前市面上銷售的電動平衡車大都是按照《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GB/T34668-2017)的要求,速度時限為20km/h,最高時速相當於電動自行車的速度,遠高於玩具的安全要求。

9、2016年12月,阿里巴巴聯合廣東質檢院(廣東省質監局直屬單位)發布《電動平衡車通用技術條件》Alibaba 00003—2016 商城入駐聯盟標準,該標準要求電動平衡車最高速度應低於20km/h,並且還能完成爬坡、駐坡、跳臺、涉水等動作後不斷電。

10、2017年10月,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2項電動平衡車國家標準 GB/T 34667—2017《電動平衡車通用技術條件》和 GB/T 34668—2017《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

《電動平衡車通用技術條件》針對平衡車通用技術方面,主要圍繞著平衡車的產品分類、主要技術性能、功能及組件、環境適應性、耐久性等技術要求,以及平衡車裝配質量、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作出規定,為電動平衡車提供通用技術的規定和指導,為生產商提供生產規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針對平衡車安全方面,主要圍繞平衡車的材料、外殼、銳利邊緣、安全保護功能和元件等一般安全要求,電氣安全、機械安全、環境可靠性、標誌和說明,以及相應的測量方法做出規定,為製造商、檢測單位、用戶提供必要的安全要求、測量方式和安全使用保護。

四、結論與建議

輿情數據說明,依據現有法律法規,電動平衡車不是兒童玩具,不符合兒童玩具的安全標準;不是交通工具,也不能在道路上騎行。可實踐中,電動平衡車卻被青少年兒童當作娛樂運動玩具追捧,被不少上班族當作「最後一公裡」的代步工具。由於電動平衡車速度快,沒有物理剎車系統,完全依賴騎行者的重心移動來實現加速、減速和轉向,其安全性和穩定性很難掌控,極易因失去重心而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近年來因騎行電動平衡車引發的安全事件呈明顯上升趨勢,其中青少年兒童受傷害事件所佔比例較大。

隨著電動平衡車安全事件的不斷發生,電動平衡車的安全標準、產品質量、使用範圍、維權糾紛和虛假宣傳等問題,備受輿論廣泛關注。

輿論普遍認為,電動平衡車安全事件屢屢發生,使用風險係數很高。尤其是不少年輕人違規騎行電動平衡車上路,給交通秩序和生命安全帶來嚴重隱患。再加上電動平衡車質量良莠不齊,部分廠家不惜採用低廉電池、電極和熔斷器等部件,導致部分電動平衡車存在漏液、起火、爆炸等質量安全隱患。部分商家故意掩飾電動平衡車的安全風險,不以顯著方式提示安全注意事項,有的甚至誇大宣傳電動平衡車的速度、功能和材質。電動平衡車消費投訴糾紛日漸增多,主要涉及產品質量和摔傷維權等問題,但商家經常以消費者使用不當推卸責任,消費者由於舉證困難,所以維權往往很難成功。

結合本次電動平衡車消費輿情數據分析,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有關專家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儘快明確電動平衡車的產品屬性。鑑於電動平衡車產品廣受青少年兒童喜愛和追捧,違規騎行上路情況非常普遍,安全事故頻發等現狀和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儘快結合電動平衡車的產品特徵、市場需求、安全保障和法律法規明確電動平衡車的產品屬性,將其設計、生產、銷售、使用、監管等各個方面納入法治化軌道,既尊重市場需求和創新發展規律,又敬畏生命安全與法治文明。

二、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通過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明確電動平衡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等規定要求,並制定相關處罰細則規定。同時對電動平衡車生產廠家實行標準化生產培訓,要求在各個環節對產品質量進行控制,確保產品質量可控制、安全性能可追溯,從根源上保障產品質量安全。

三、凝聚多方力量進行安全宣傳教育。鑑於目前社會上對電動平衡車的安全意識整體不強,建議廣泛凝聚社會各方力量,形成群防群控的宣傳教育氛圍。通過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提高家長和學生以及不同年齡層次消費者的安全意識。發揮媒體輿論宣傳作用,廣泛普及電動平衡車安全使用知識。引導行業組織發揮自律監督作用,開展宣傳教育和自我監督,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四、消費者也要不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消費者在購買電動平衡車時,不要一味地追求價低,也不要盲目追求過大的裡程數,儘量選擇信譽良好的正規廠家產品。不要把電動平衡車當作交通工具使用,更不要在機動車道上騎行,要選擇封閉場所或專用場地使用,並佩戴好頭盔、護膝、護肘、護腕等護具。給平衡車充電的時候,要有人看守,並且遠離易燃易爆物品,晚上睡覺的時候最好不要給平衡車充電。

執筆:

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助理分析師 王曉曦

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數據總監 陳旭輝

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陳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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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了解假日消費體驗的短板,更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健全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體系,中國消費者協會利用網際網路輿情監測系統,對9月29日—10月10日黃金周前後的消費維權情況進行了網絡大數據輿情分析。(見圖3)此類信息體現了消費者對其所接受商品和服務的負面評價,兼具易引發消費維權負面輿情的「敏感」屬性,本報告將其歸納表述為「消費維權」負面敏感信息,並著重進行分析。
  • 智能電動平衡車發展概況
    智能電動平衡車發展概況如下:2 智能電動平衡車的優勢電動平衡車由於具備特殊的機械結構和先進的控制技術,與傳統的交通工具相比較,具有多方面的優勢:基於上述產品優勢,智能電動平衡車被廣泛用於城市、廣場、機場等人員密集且活動範圍廣闊的區域,為人們提供城市代步、安保巡邏、休閒娛樂等功能。
  • 全拓數據|「野蠻生長」的電動平衡車,能否迎來智能化「新生」
    2008年,平衡車產品開始進入中國,但動輒幾萬元的價格撲滅了很多人的熱情。幾年間,電動平衡車行業在中國可謂經歷了「野蠻生長」。可以說,平衡車的價格是國內品牌打下來的。作為新興行業,其正引發新一輪短途出行領域的科技革命,在短短幾年時間內,我國電動平衡車產業已具備較大規模,佔據全球平衡車產業的90%,並形成了完整的電動平衡車的產業鏈,完整地覆蓋了整車、控制板、電機、結構構件、傳感器等所有零部件,出口市場空前繁榮。
  • 中消協發布消費警示,電動平衡車不是兒童玩具!不當使用或致骨折→
    瀏覽器版本過低,暫不支持視頻播放(央視財經《第一時間》)近年來,一種被稱為電動平衡車的產品十分流行。不過最近中消協發出消費提示,電動平衡車產品不屬於兒童玩具,不建議年齡較小的孩子使用。記者發現,電動平衡車的銷售商家普遍對產品的安全風險提示不到位。記者在昆明一家實體店看到兩款電動平衡車,擺放在店裡的顯眼位置,店員介紹,兩款車的的價格從1900元到2300多元不等。記者詢問使用者是否有年齡限制,店員表示,孩子只要敢就能玩。
  • 消費警示!電動平衡車產品不是兒童玩具,不當使用風險大
    據專家介紹,目前備受青少年追捧的電動平衡車,既不屬於兒童玩具,也不屬於運動器械,其產品屬性和適用場景缺乏相應的規範,導致消費者將這類產品誤以為是兒童玩具,忽視其中存在的風險。電動平衡車的產品說明書則一般將電動平衡車描述為「運動娛樂工具」,有的平衡車將騎行者的使用年齡界定為「5至12周歲」。
  • 數據分析報告怎麼寫?新浪輿情通可視化簡報讓你事半功倍
    數據分析報告通常需要專業人員對大量信息進行整理分析,而目前網際網路信息的海量增加和形態越發多樣,給報告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想要撰寫一份優秀的數據分析報告,可以藉助大數據分析平臺進行,如政企輿情大數據分析平臺新浪輿情通。
  • 電動平衡車不是兒童玩具,不當使用風險極大!
    其實,隨著電動平衡車的熱銷,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投訴和消息報導時有發生,但其風險尚未引起消費者的普遍關注,特別是未引起廣大未成年人家長的足夠關注。為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從網上購買了幾款熱銷的電動平衡車,邀請有關專家對這類產品進行了分析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