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婚前該如何買房,登記在誰名下,
才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今天就來解答你。
阿豪是一枚高富帥
家財萬貫,年紀輕輕
家裡就出錢為他購置了多套房產
其中有貸款買的也有全款買的
房產全部登記在阿豪一人名下
現在小A打算結婚
於是來問:
是不是我婚前買的房子
都是我的個人財產?
我要怎麼做才能把
我婚前的家族財產
與夫妻共同財產有所區分?
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說在婚前購買的房產都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其中對於全款購買的房子,完全屬於婚前財產是沒有爭議的。但對於未還清貸款的房產,若在婚後有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那麼配偶便會享有該部分房產婚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的價值。
如果想完全保全婚前購買的房子,最好的解決辦法便是:
一、在結婚前提前將貸款還清,那麼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該房子將完全屬於婚前,配偶在婚後便對房子不再享有權利;
二、若未能在結婚前提前還清貸款的,那麼在婚後便要將還貸卡實行專卡專用,讓父母直接轉款到卡上進行還貸,避免與婚後財產發生混同,嚴格區分婚前與婚後的財產。
三、若以上辦法均無法施行,那麼雙方還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婚前籤訂一份財產協議書,約定這部分婚前買的房產在婚後還貸及相應的增值部分仍屬於其個人婚前財產,明確區分好婚前以及婚後的財產,這樣便能最大限度地保全家族財產,避免糾紛的產生。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阿美有一位
談了六年多戀愛的男朋友
雙方感情一直比較穩定
最近兩人看中了一套房子
決定在婚前便將其買下
作為婚房使用
她問:
我跟我男朋友結婚前想要買一套婚房,
是不是登記在我們兩個人名下更好?
若為今後共同居住而買,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買的房子,肯定還是將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是最穩妥的,因為這將確保房屋在你們結婚後成為共同財產,不會因為誰出資更多而影響房屋的定性或分割。
但如果因為客觀原因只能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最好還是籤訂書面的協議寫清楚為何僅登記在一人名下,並明確該房屋是基於結婚的目的所購買,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且為共同共有。這樣即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完全可以保障另一方的權益,因為已經可以足夠證實該房屋是在雙方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所購買,那麼該房產必然將仍被定性為共同財產。
大家應該理性地去看待
婚前買房這件事情
大家在談婚論嫁時
當然是美好的
但是沒人能夠保證
雙方愛情的麵包不會過期
所以有時候有一紙書面約定
可能會讓彼此之間的感情
來得更加純粹
來源:廣東普法
編輯:桂法瑄
來源:廣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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