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1.儋州市大成鎮西培市場李義嬌菜檔經營的「綠豆芽」,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苯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儋州市大成鎮西培市場符造長菜檔經營的「黃豆芽」,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黃豆芽」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苯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3.儋州市大成鎮西培市場符月蓉菜檔經營的「黃豆芽」「綠豆芽」,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苯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4.儋州雅星吳發丹淡水魚攤經營的「泥鰍」,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儋州市大成鎮西培市場李義嬌菜檔
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10月27日啟動核查處置,向儋州市大成鎮西培市場李義嬌菜檔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檢。執法人員對該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檢驗不合格批次的綠豆芽,並對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綠豆芽)進行召回,對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嚴格落實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經調查,該批次抽檢不合格的綠豆芽為當事人於2020年9月17日購進,共購進5斤,銷售價格為2元/斤,當事人已全部售出,無法召回,涉案貨值為10元,違法所得10元。
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經營行為,給予警告,並處700元罰款。
2.儋州市大成鎮西培市場符造長菜檔
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10月23日開展現場核查處置,向符造長送達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執法人員對該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與檢驗不合格報告同批次的黃豆芽,並對該批次不合格黃豆芽進行召回,對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檢。
經查實,當事人於2020年9月17日從儋州那大紅旗市場南門流動攤販處購進「黃豆芽」6Kg,銷售價格為5元/Kg,當事人銷售了6Kg,無法召回,涉案貨值金額30元,違法所得30元。
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經營行為,給予警告,並處700元罰款。
3.儋州市大成鎮西培市場符月蓉菜檔
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10月27日開展現場核查處置,向儋州大鎮西培市場符月蓉菜檔(符月蓉)送達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執法人員對該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檢驗不合格批次黃豆芽、綠豆芽,並對該批次不合格黃豆芽、綠豆芽進行召回,對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檢。
經查實,當事人於2020年9月17日從儋州那大紅旗市場南門流動攤販處購進「綠豆芽」「綠豆芽」各10Kg,以5元/Kg的價格銷售完畢,涉案貨值金額100元,違法所得100元。
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經營行為,給予警告,並處700元罰款。
4.儋州雅星吳發丹淡水魚攤
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10月27日啟動核查處置,向吳發丹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檢。執法人員對該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檢驗不合格批次的泥鰍,並對該批次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嚴格落實採購食品保存票據憑證或記錄臺帳制度。
經調查,該批次抽檢不合格的泥鰍為當事人於2020年9月18日晚上通過手機微信聯繫曾楊訂購,泥鰍數量10斤,購進價為8.7元/斤,以10至13元/斤的價格在儋州市八一總場昇鴻農貿市場淡水魚行10號進行銷售,上述涉案泥鰍已全部銷售完畢,涉案貨值為110元,違法所得110元。
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經營行為,給予警告,並處500元罰款。
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