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瀟湘晨報」11月29日消息,一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嫌疑人高某某在看守所內出現幻聽幻覺,在監區隨意走動,而看守所領導卻無視醫護人員意見,指使看守所輔警對其違規使用非制式約束帶,戴上手銬腳鐐,輔警還對其噴辣椒水,指使其他在押人員用鞋子對受害人進行抽打,在押人員隨後還故意用在高溫環境下捂蓋被子。
這一幕發生在2019年7月28日22時至2019年7月29日6時的河北省石家莊市新樂市看守所內,高某某在遭受近8個小時折磨後,突發抽搐症狀死亡。
事後,新樂市看守所指導員陳某某、輔警姚某某、王某某、當時看守所在押人員童某某、田某某等人先後被石家莊市靈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了靈壽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披露了案件細節。
看守所在押人員出現幻覺:看守所領導下指示違規使用非制式約束帶將其困在床上
這起虐待被監管人案件發生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新樂市看守所內,涉案人員包括時任新樂市看守所指導員陳某某、輔警姚某某、王某某、張某某、姚某某、看所守在押人員田某某、童某某。
根據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指定管轄決定書,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等六人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一案,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商請指定管轄函》的意見,鑑於檢察機關擬將此案指定由河北省靈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為便於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指定該案由靈壽縣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靈壽縣人民檢察院的涉案起訴書, 2019年7月26日,高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新樂市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於同日19時被送入新樂市看守所羈押。
2019年7月28日下午6點多,高某某出現幻聽幻覺、胡言亂語,在監室內隨意走動。針對高某某的症狀,時任新樂市看守所帶班領導、指導員陳某某沒有聽從醫護人員的意見建議對高某某採取相應的救護措施,而是違反看守所關於使用械具的相關規定,於當天晚上8點45分左右指使輔警張某某(另案處理)到看守所指揮中心拿手銬、腳鐐遞進208監室,讓被告人在押人員田某某(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新樂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案發時羈押於新樂市看守所)等人給高某某戴上了手銬、腳鐐。
當晚22時左右,陳某某等人違反看守所關於械具使用的規定,將手銬、腳鐐與武警用背包帶同時使用;同時,違反公安部《看守所執法細則》關於監室內臨時固定措施的規定,採用公安部嚴禁使用的非制式約束帶(武警背包帶)穿過手銬、腳鐐的方式將高某某束縛在監室內床上。
高某某在被束縛限制體位期間,一直持續地掙扎喊叫,陳某某等人沒有及時解除對高某某的束縛限制體位措施,也沒有及時對高某某採取救治及安全防範措施。
看守所輔警使用辣椒水噴射受害人:放任在押人員對受害人抽打、捂蓋厚被子
根據上訴起訴書,2019年7月29日0時左右,在高某某被限制體位期間,被告人輔警姚某某、張某某違反警用催淚噴射器(俗稱辣椒水)的使用規定,指使被告人在押人員童某某(一涉嫌詐騙罪的嫌疑人)用警用催淚噴射器噴射已經被束縛的高某某,高某某被噴面部後更加痛苦地掙扎、喊叫。
2019年7月29日凌晨2時55分左右,新樂市看守所指導員陳某某到208監室巡視時看到高某某的狀況,放任其不停地喊叫、掙扎,未對高某某採取救治及安全防範措施。
陳某某結束巡查後不久,姚某某通過報號器指使被告人田某某對高某某進行毆打。後田某某、童某某多次拿鞋抽打高某某的臉和嘴。
姚某某在監控室看到後通過報號器告訴田某某別打臉,打肉多的地方,田某某便拿鞋多次打高某某的臀部。
7月29日凌晨3點至4點30分期間,姚某某兩次到208監室窗口處辱罵高某某,每次長達20餘分鐘,並指使值班人員田某某:如果高某某再喊叫就拍他。王某某(另案處理)在與姚某某共同值班過程中,聽到姚某某指使田某某打高某某的通話後未予制止,也未對在押人員童某某和田某某對高某某毆打的行為進行制止。
2019年7月29日凌晨4時30分左右,童某某、田某某在看守所監室通風降溫不暢的高溫天氣下將被褥折成3層,多次捂蓋高某某身體長達1小時20分鐘左右,被捂蓋被子之後高某某持續掙扎、掙脫,在值班室監控巡查的姚某某、王某某對童某某、田某某給高某某捂蓋被子的行為未進行制止。
受害人被折磨8小時後死亡,法醫鑑定:死亡與被限制體位被毆打等外界因素相關
2019年7月29日6時左右,高某某在被折磨約8小時後,出現全身抽搐等異常狀況,120急救人員趕到新樂市看守所208監室後,診斷高某某瞳孔散大、心電圖顯示直線,無生命體徵,高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自2019年7月28日22時左右,高某某被陳某某等人以非制式約束帶(武警背包帶)穿過手銬、腳鐐的方式束縛在床上,至2019年7月29日6時左右高某某身體出現異常狀況,高某某被限制體位長達八小時左右,期間高某某又被噴辣椒水以及毆打,在高溫天氣下被捂蓋多層被褥。
經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鑑定:高某某符合在竇房結病變的基礎上,長期大量飲酒加重其循環、呼吸負荷,引發循環、呼吸功能衰竭死亡,限制體位、疲勞等因素對死亡過程有促進作用。該鑑定中心還建議:高某某被限制體位、噴警用瓦斯催淚噴射器、毆打、高溫天氣下蓋3層被褥等外界因素為導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靈壽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姚某某、童某某、田某某等人以毆打、違法使用械具、噴辣椒水、高溫天氣下捂蓋被褥等惡劣手段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虐待被監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1月9日,靈壽縣人民檢察院對涉案的輔警王某某、張某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該院認為,王某某、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1月29日,記者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未發現靈壽縣人民法院公布此案的宣判結果。
(原題為《嫌疑人出現幻覺後隨意走動,遭多名輔警及在押人員虐待8小時後離世》)
編輯:秦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