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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愛情劇中時常會看到這樣的劇情:女方發現渣男婚內出軌,於是派出私家偵探或者閨蜜團跟蹤渣男,拍下實錘證據後馬上和渣男離婚,並讓渣男落得一個淨身出戶,眾叛親離的悲慘結局。
讓人恨得牙痒痒的渣男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女主實現了華麗的反殺,於是觀眾們紛紛拍手叫好。
可現實真的像影視劇一樣大快人心嗎?
本期度說特邀婚姻家事領域律師大神,
從法律的角度,為你解讀現實婚姻中的那些「殘酷」真相
帥氣冷酷的反「渣」正義女神
石佳佳
婚姻家事領域專職律師,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光速律師團隊創始人/負責人/首席律師。
搖滾樂手臧鴻飛曾經在《奇葩說》節目中,聲稱自己離婚時,只帶走了簡單的幾件衣物,做到了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顧名思義,指存在婚姻關係的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淨身」出戶。其實,「淨身出戶」並非是法律概念,只是一種民間說法。
然而現實中,想讓出軌的過錯方被「淨身出戶」,這是非常困難的。
「淨身出戶」,意味著讓這個人失去全部財產,這種懲罰關係到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權,關係到憲法對人權的保護,是極為嚴厲的懲罰。
現行的婚姻法中,並未規定「出軌」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一般生活中所說的「出軌」包括與其他異性關係曖昧、發生一夜情、嫖娼、同居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屬於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的情形。而在《婚姻法》中並沒有「出軌」這一用語,等同於「出軌」的事實則是重婚或同居。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出軌方」達到了這種嚴重程度,在進行離婚訴訟時無錯過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使出軌方淨身出戶。
另外,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前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也有人會問:如果曾經和對方籤訂協議,約定婚姻中的一方,一旦有出軌等不忠行為,必須淨身出戶。那麼,在離婚案件受理中,該協議是否有效呢?
石律師答:一般來說,「淨身出戶」協議是無效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而「淨身出戶」實質是通過協議的方式限制了對方離婚的自由,將強迫一方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限制一方對於離婚的自主決定權,這種協議是違法的。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存在過錯,並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但並不能因此使過錯方喪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所以,無過錯方想要在離婚時切實保障自身權益,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收集對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證據,在訴訟中進行舉證從而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2) 防止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財產,若有相關跡象,而收集到的相關證據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請求法院對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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