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姚明臉、洪荒少女傅園慧、「葛優躺」等表情包之後,又有一些熱點事件中的人物形象被製作成各類表情包,也在網絡中瞬間鋪天蓋地,成為網民新寵。
然而,在這些司空見慣的現象背後,卻隱藏著不得不重視的法律問題。那麼,製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會侵犯哪些權利?如何使用才合法呢?
擅用表情包做宣傳或將侵犯肖像權
表情包以其超強的趣味性被網民推崇,形成一種獨特的網絡流行文化。其中,以公眾人物或熱點人物的肖像為基礎製作的真人表情包尤其受網民的歡迎。
2016年底,演員葛優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某旅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因使用「葛優躺」照片造成的侵權損失,法院最終支持其訴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條法律明確了侵犯肖像權的兩個要素,一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如果製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於營利,又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將表情包用於商品的宣傳,無疑構成侵犯肖像權。
目前許多微信公眾號也多在文章中配有真人表情包,以增加內容的吸引力。如果通過文章的廣告或開通流量主等方式賺取收益,屬於營利行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如果網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製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因缺少營利目的,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截圖表情包或將侵犯著作權
表情包中有一類是影視作品、綜藝節目的視頻片段或截圖,通常以明星為主體。
視作品、綜藝節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製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允許複製、發行、表演、放映等。因此,擅自使用影視作品、綜藝節目的片段和截圖製作表情包,將同時構成對製作方和演員著作權的侵犯。
如果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需支付報酬,所以一般認為普通網民不以營利為目的製作和使用這類表情包,不屬於侵犯著作權。
惡搞表情包或將侵犯名譽權
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否就可以隨意製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呢?實則不然。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娛樂,自然少不了惡搞的元素,但這種惡搞應限制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根據相關規定,以侮辱或者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因此,如果製作表情包時使用的文字與配圖帶有辱罵、貶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過分誇張扭曲真人形象,對其惡意醜化,則屬於侵犯名譽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眾多真人表情包中,有一種形式被大家熟識,即將真人形象以繪畫或漫畫的形式再現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臉或動漫版的傅園慧。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此種行為構成侵權,但通常認為,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體判斷表情包人物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明確指向某一真實人物,亦會構成侵犯肖像權。
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製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證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實人物的名譽權即可。然而,一旦以營利為目的,則需要徵求肖像權人、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將構成侵權。
來源:中國好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