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狗藥異煙肼 投毒犯法但背後因果需深思
天氣網訊 人狗矛盾在中國養狗的人越來越多後成為了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其實,與其說人與狗的問題,不如說是人和養狗人的問題。不過,毒狗藥異煙肼的走紅卻實在不應該,因為,投毒是犯法的,但這背後引發的因果需要我們深思。
日前,一篇名為《遛狗要栓繩,異煙肼倒逼中國養狗文明進步》的文章被不斷的轉發。作者在文章中介紹了一種名為「異煙肼」的抗結核藥物,這種藥物對人體無害,但對犬類具備非常強的毒殺作用。
這個冷知識一經在社交平臺上傳播,立刻得到一眾網友的驚呼,認為找到了對抗流浪狗和不拴繩的寵物狗的妙招,要下單買藥毒狗。而現實中,確實有人這麼做了。在北京,已經出現了有人在小區內故意大面積撒播含有異煙肼的餌料對不栓繩的寵物犬進行清除的事件。
必須明確的是,投放異煙肼,屬違法行為。有醫務工作者表示,異煙肼對人也有毒性,嚴重也會致命。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投放毒害性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投放毒害性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律師解釋:「該罪不需要造成既成事實後果才入罪,也不存在未遂。只要完成了投毒,具有主觀故意,該罪名就成立。無論以何種形式、何種動機去對狗投放毒物,都是可以入刑的。」
釐清該行為的法律後果,並不意味著討論結束。異煙肼毒狗的倡議一經發出,即收穫廣泛響應,這樣的情形是值得深思的。
養狗不文明行為,已被詬病多年。諸如不牽繩造成的安全隱患,不清理排洩物造成的環境汙染,以及一些極端愛狗者以侵犯他人權益的方式彰顯愛狗之情,這些情形多年來已在不養狗群體中醞釀了強烈的反制情緒。而這些行為常在法律統攝的範圍之外,難以得到足夠的公力救濟;加之前段時間狂犬疫苗造假事件,短時間內催生了恐慌情緒,投放異煙肼毒殺犬類的方式,被不少人圈中為解決問題快捷有效的方式。
投放藥品,本質上是一種互害的行為模式,以暴制暴來完成私力救濟。以暴制暴,在文明演進史中,已被現代法律精神所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屬於「以製造問題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以投毒殺狗為例,可能誤傷牽繩犬只、幼童、流浪漢等;可能會造成更多的糾紛,如犬只死亡的財產侵權糾紛;可能會造成群體間的對立,無節制的循環報復……
但這樣的思維模式,近些年並非罕見。面對一些當前法律難以關照的公德窪地,就訴諸極端形式,往往能收穫相當共鳴。如駕車時遭遇賭氣車,男司機將女司機暴打一頓,叫好者不在少數;如就餐時遭遇熊孩子,鄰桌女子一腳猛踹,點讚者不乏其人;廣場舞擾民,跳舞者被居民用氣槍射傷,鼓掌者比比皆是……面對紛繁複雜、一時難解的治理難題,就指望通過快意恩仇的方式簡潔明了地快刀斬亂麻。倘若這種思維成為慣性,也會造成社會理性的喪失,集體情緒的失控,群體共識的分裂,以及對正常解決路徑的忽視。
解決文明養狗問題,還是須要變「互害」為「互助」,無論養狗與不養狗,都不能被極端「愛狗」或「恨狗」的情緒所裹挾。養狗者,對於當前社會上對不文明養狗、極端愛狗行為的厭惡,應當有相當程度的認識,並在此基礎上形成行為規範;不養狗者,亦須明白極端乃至違法行為,並非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在這其中,有相當多的共識空間,是可以形成合力的:對疫苗質量的關注;對社會治理的呼籲,諸如呼籲在立法層面釐清相關的行為責任,對辦理養狗證所交費用用途的追問;對雙方各自訴求行為邊界的探討等。
對於相關部門,也當從這波網絡輿論中有所啟示。社會治理對社會道德與群體行為模式有直接的決定意義。倘若難以塑造足夠具有約束力的規範,那麼必然會引向民眾相互設妨和互害——超過必要限度的預防性和傷害性行為,反而會導致道德緊張、社會失序。因此,加大相關法律供給,在法治途徑內解決問題,才是正道。
客觀來說,中國的人均犬只數量在世界範圍內並不突出,觀察基本解決「狗患」的國家,靠民間投毒來解決問題的,恐怕是沒有的。這也當成為我們判斷問題、解決問題的思維起點:一個成熟社會,必然不會只剩「民間投毒」一種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