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優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以下簡稱「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工作,進一步提高專用標誌使用效益,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確定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地方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徽省專用標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 申請使用專用標誌的主體應當是該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以下簡稱「產地生產者」)。
第四條 產地生產者使用專用標誌,應當向所在縣(區、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縣(區、市)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近2年,獲得資質認定(CMA)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綜合檢驗結論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第五條 縣(區、市)局對產地生產者提交的申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並出具核驗報告。將申請材料齊全、核查結果合格的專用標誌使用申請,上報所在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設區市局」),並附以下材料:
(一)申請使用專用標誌的請示。
(二)縣(區、市)局出具的核驗報告。
(三)申請使用專用標誌情況匯總表。
(四)專用標誌首次被申請使用,應附該產品技術標準。
對專用標誌使用申請不符合要求的,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初核內容包括:產品是否產自特定保護範圍,申請人生產資質、強制性產品認證、生產許可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準。
第六條 所在設區市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上報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報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局」);不符合要求的,由所在縣(區、市)局轉告申請人,並說明原因。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審查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查。產地生產者應是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市場主體,如是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涉及食品生產的必須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包括貿易公司、電子商務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性機構。
(二)完整性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使用專用標誌匯總表、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核驗報告、檢驗報告、產品技術標準是否齊全、完整。
(三)一致性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材料中信息是否準確一致。
(四)合規性審查。主要審查近2年具有資質(CMA)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綜合檢驗結論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檢查其內容是否符合該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批准公告中要求的相應標準、管理規範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
(五)信用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受行政處罰情況、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及嚴重失信名單等方面信息。對存在上述問題的申請人,待信用修復後,再行申報。
第七條 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直管縣(市)局」)參照第五、六條相關規定,開展專用標誌使用申請初核和初步審查工作,申報材料直報省局智慧財產權保護處。
第八條 省局智慧財產權保護處具體承擔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工作。審核合格的,在省局網站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報分管局領導審批,並在省局網站發布《核准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核准相關申請人在其生產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對審核不合格或公示期間存在較大異議的,省局應當向產品所在地設區市局下發《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審查意見通知書》,說明具體理由,對材料不齊全的,要求進一步補正。審查意見應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至申請人,並說明原因。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核准使用專用標誌的相關資料,由省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並在地理標誌保護數據管理系統同步更新。
第十條 地理標誌產品使用專用標誌的,應同時使用專用標誌和地理標誌產品名稱,並在產品標籤或包裝物上標註所執行的地理標誌產品標準代號或批准公告號。
第十一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誌的產地生產者,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後6個月內,向所在縣(區、市)局提出變更申請,按照專用標誌使用審核批准程序辦理變更事宜。
第十二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誌的生產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取消其專用標誌使用資格,停止其使用專用標誌並對外公告。
(一)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範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
(二)2年內未使用專用標誌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違法行為的;
(四)產品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企業已經註銷或被吊銷的;
(六)其他依法應停止使用專用標誌情形的。
第十三條 嚴格專用標誌貼標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專用標誌的印製、發放、使用和溯源臺帳,防止濫用或其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第十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專用標誌使用監管力度,完善地理標誌產品監管方式。對轄區內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及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注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將一定比例的專用標誌使用對象納入監督抽查目錄。要加強與有關執法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建立健全跨區域地理標誌產品監管協作機制。
第十六條 對於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或者使用與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誌產品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託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誌保護數據管理系統,按照「一品一檔」要求,建立屬地地理標誌產品和專用標誌使用信息資料庫,內容包括:
(一)產品保護申請資料、受理公告、批准公告。
(二)專用標誌使用申請資料、核准公告、註銷公告。
(三)專用標誌的印製、發放、使用、溯源臺帳。
(四)發布實施的產品技術標準,當地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發展規劃、管理規範等。
(五)日常監督檢查報告,年度總結報告。
(六)相關新聞宣傳報導文字圖片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新獲批地理標誌產品建檔工作1個月內完成。
第十八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設區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將當年本轄區地理標誌產品監管及專用標誌使用情況報送省局;省局次年1月初,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本省上年度相關情況。
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取得的成效。包括地理標誌產品總量和增量,專用標誌使用企業的總量和增量,專用標誌印刷的總量和增量,地理標誌產品經濟效益分析,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精準扶貧、鄉村振興的貢獻。
(二)採取的措施。包括專用標誌使用管理,技術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建設情況,執法查處、宣傳推廣、新聞發布維權行動等。
(三)存在的問題分析與工作建議。
(四)取得成效的典型產品及其典型案例等。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做好轄區內專用標誌使用和監管信息報送工作。鼓勵專用標誌使用和日常監管信息通過相關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產品名稱:
申請人名稱: (蓋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縣(區、市)管理機構: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制
項 目
內 容
產品名稱
申請人信息
申請人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 址
法人代表
註冊商標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件
生產規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產地市場
監管部門
單位名稱
地 址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件
申請人及
產品情況
簡介
隨附:1.由產地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產地核驗報告;
2.檢驗報告。
填 報 說 明
1.申請人申請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需填寫《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並提供由產品所在地縣(區、市)局出具的產地核驗報告和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2.本表格所稱大中小微企業,依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中的劃分標準。
3.產品所在地縣(區、市)局填寫《申請使用專用標誌匯總表》。
4.產品所在地縣(區、市)局將《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申請使用專用標誌匯總表》,報設區市局初步審查【省直管縣(市)局自行審查】。
5.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局向省局出具審查意見,將《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申請使用專用標誌匯總表》報省局。
6.通訊地址:合肥市包河區延安路13號省市場監管局智慧財產權保護處。
郵政編碼:230051
附件2
××縣(區、市)市場監管局文件
關於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申請人名單的請示
××市市場監管局:
我縣××系××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產地範圍內生產者,其生產的××產品符合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管理規定,現××自願申請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經我局審查同意,現將申請人名單及申報材料轉呈你局,請予審核(申請材料附後)。
附件:申請材料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核驗報告
省市場監管局:
××系××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產地範圍內生產者,具有生產資質、強制性產品認證、生產許可等,其生產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均產自××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產地範圍內,符合××標準(標準名和標準號)的規定,並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為合格產品(檢驗報告附後)。年產量 (產量),年產值 (元)。
專此報告。
報告人:(籤名)
××縣市場監管局(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確定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地方的通知》《安徽省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生產×××等××個產品的××等(名單見附件),分別向產品所在市縣市場監管部門提出了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經我局審核合格,現予以核准登記。自即日起核准上述××等在其生產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