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知會書」引發熱議。網傳圖片顯示,該「知會書」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受指派辦理黑社會案件,暫借路邊停車,請交警不要貼罰單,否則將追究交警領導及辦事員責任。
接到群眾舉報後,海南交警第一時間回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將會立即依法查處。同時海口交警迅速前往違法現場,經過核實,當事人承認是其本人貼的「知會書」,「知會書」所寫車牌號和單位名稱與實際不符系其輸入錯誤。海口交警在確認違法事實後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教育並且依法對其違停行為進行處罰。當事人表示接受處罰,並鄭重向海南交警及廣大市民道歉。
對於當事人來說,接了這張處罰單並不冤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駕駛員在路邊停車,也不是不可以,但停在不該停的地段,或者停留時間過長,或者人車久分等,就構成了違停,需要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從「知會書」的內容看,當事人原本就知道,自己在路邊停車的情形,按規定是需要貼罰單的,更說明交警部門的處罰,確實是合乎規定。
誠然,當事人也搬出了免罰「擋箭牌」,那就是自己的身份很特殊,是「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任務也很特殊,是「受指派辦理黑社會案件」;最後還忘不了帶一句,「後果會很特殊」,「否則將追究交警領導及辦事員責任」。這些理由,看上去確實是冠冕堂皇,凸顯了當事人違停的「正當性」,也能唬住一些人。只不過,所有的這些「特殊」,卻都不是法定的免責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於交警部門來說,這份牽強附會的「知會書」,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該罰還得罰。
一名從事法律工作的專門人員,竟選擇了與法治精神、與全面依法治國相違背的方式,來尋求某種「法外開恩」。這種現實反差,說明了法治教育「入腦入心」,仍然是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