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發布天津潤世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產品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執罰〔2020〕82號)。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0〕82號
當事人:趙中秋(天津潤世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03668844318G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區解放南路462號
法定代表人:高世謙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其他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
2020年5月27日,我委執法人員在對天津潤世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你公司倉庫內存有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汽車隔熱膜30卷(規格12米/卷),大包圍腳墊40套(6個型號,共計116個)。經進一步調查,你公司提供了購入和銷售兩種產品的情況材料,由於你公司存在涉嫌銷售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產品的違法行為,我委執法人員對上述兩種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並於現場檢查當日對你單位涉嫌銷售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產品的行為立案調查。2020年6月10日執法人員對上述兩種產品實施解除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截至2020年6月10日案件調查終結。
現查明,天津潤世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於2020年5月18日從天津市西青區華旭友聯汽車用品中心購入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汽車隔熱膜35卷,剩餘30卷,使用5卷,其中使用的5卷汽車隔熱膜,是以「4880禮包」的方式銷售給10個客戶,以贈送的方式贈送給8個客戶,汽車隔熱膜貨值金額共計29437.50元
天津潤世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14日、2020年5月22日、2020年5月25日分三批次七種車型從天津御風偉業汽車用品有限公司購入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汽車腳墊161套,剩餘40套,使用121套,其中使用的121套,是以銷售的方式銷售9套,以「4880禮包」的方式銷售35套,以「5880禮包」的方式銷售1套,以贈送的方式贈送75套,公司內部自身領用1套。汽車腳墊貨值金額共計25320.00元。
天津潤世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銷售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汽車隔熱膜和汽車腳墊貨值金額共計54757.5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天津潤世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天津市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複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授權委託書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被委託人身份。
2.天津市西青區華旭友聯汽車用品中心《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合格證複印件1份、玻璃安全膜檢驗報告複印件1份、天津市西青區華旭友聯汽車用品中心銷售單複印件1份、前擋膜車身膜入庫單1份;天津御風偉業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大包圍腳墊商品吊牌複印件1份、汽車腳墊檢測報告複印件1份、支付憑證複印件1份、腳墊銷售單複印件4份、大包圍腳墊入庫單1份、大包圍腳墊入庫單複印件2份,證明當事人購入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產品的事實。
3.《2020年5月18-5月27日前擋膜、車身膜出庫明細》1份、《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27日大包圍腳墊出庫明細》1份、《東風本田汽車銷售協議書》複印件139份、《關於東本潤世達店各車型大包圍腳墊贈送情況說明》1份、《天津潤世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銷售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產品案貨值金額計算》1份,證明當事人贈送,銷售及自用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產品的事實。
4.現場檢查筆錄1份、詢問筆錄2份,證明現場檢查和調查案件的具體情況。
2020年7月1日,我委向你單位趙中秋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0〕79號),你單位趙中秋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和《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改正後,方可在國內市場銷售:…(二)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和《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一)、(二)、(三)、(四)、(五)、(七)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銷售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天津潤世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售後部經理趙中秋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5000元。
你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制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