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養犬管理的
公 告
為加強養犬管理,杜絕犬類傷人,預防、控制狂犬病和其它流行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社會安定和良好衛生環境,構建「十全十美 品牌高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我市加強養犬管理的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犬類只能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居住小區內飼養,並徵得居住小區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
二、犬只需取得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依法委託的動物診療機構頒發的《犬只免疫證明》和所在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的《養犬登記證》。
三、除警犬、軍犬、科研犬、演藝犬、導盲犬等工作犬以外,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等其它犬類。
四、攜犬外出,犬只必須使用束犬鏈,並戴嘴套,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米,並有成年人牽引。
五、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識的所有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不得攜犬乘坐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運輸工具;攜犬乘坐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
六、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養犬人應及時清除。
七、對養犬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處置。對在城市公共場地放養犬類和其他畜禽的,由市城管局依法進行處置。流浪犬或無人牽引的犬只,視為無主犬由市城管局依法予以收容處置。對正在傷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滅。
八、鼓勵市民向公安、動物防疫、城管等部門舉報違反本公告規定的養犬行為,有關部門應及時處理。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協助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犬類管理工作。
九、凡阻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高安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7月10日
▍信息來源:高品高安
▍圖文編輯:高安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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