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醒大家注意個人信用,自覺信用生活,才能生活的越來越好!在此,我想從刑事、民事以及信用社會建設三個角度為大家梳理信用卡逾期不還的法律後果。
一、刑事角度
1、惡意透支且不返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可以很明確的看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是刑事犯罪。
2、在銀行兩次催收後的3個月內,持卡人歸還部分欠款的行為不影響催收的整體效力,但已歸還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
看了之前回答下面的一些評論,很多人認為只要在銀行三次催收後償還一部分欠款就一定不構成犯罪,自認為找到了法律的漏洞,其不知認為是不正確的。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要件之一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若持卡人在銀行催收後歸還了部分欠款,該部分還款行為並不影響銀行對未歸還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銀行對已歸還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實現而歸於終結,該部分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來源:金卓爾信用卡詐騙案案號:(2012)滬一中刑終字第76號,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6期)。
綜上,從刑事角度本例中,司法局找上門應該不對的,或許題主聽錯了,應該是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依法採取措施。
二、民事角度
信用卡的發行其實是基於信用的一種行為,也是持卡人跟銀行之間的契約,其行為受民事法律保護,通俗點說就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信用卡借款必須歸還。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並行不悖的,不是說承擔刑事責任後就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信用卡逾期一旦構成犯罪後,接受刑事處罰後還要還錢!
三、信用社會建設
1、我國徵信體系
很顯然信用卡逾期不還,會導致上銀行徵信黑名單,導致以後無法貸款等生活不便,隨著徵信體系的完善,對於此類行為打擊會越來越嚴重。
2、信用很重要
信用會極大的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在此向大家分享一個小故事:
十二年前,有一個小女孩剛畢業就去了法國,開始了半工半讀的留學生活。漸漸地,她發現當地的的公共運輸系統的售票處是自助的,也就是你想到哪個地方,根據目的地自行買票,車站幾乎都是開放式的,不設檢票口,也沒有檢票員。
甚至連隨機性的抽查都非常少。她發現了這個管理上的漏洞,或者說以她的思維方式看來是漏洞。憑著自己的聰明勁,精確地估算了這樣一個概率:逃票而被查到的比例大約僅為萬分之三。
她為自己的這個發現而沾沾自喜,從此之後,她便經常逃票上車。 她還找到了一個寬慰自己的理由:自己還是窮學生嘛,能省一點是一點。
四年過去了,名牌大學的金字招牌和優秀的學業成績讓她充滿信心,她開始頻頻地進入巴黎一些跨國公司的大門,躊躇滿志地推銷自己。
但這些公司先是熱情有加,然而數日之後,卻又都是婉言相拒。一次次的失敗,使她憤怒。她認為一定是這些公司有種族歧視的傾向,排斥外國人。
最後一次,她衝進了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的辦公室,要求經理對於不予錄用她給出一個合理的理由。 然而,結局卻是她始料不及的。下面的一段對話很令人玩味。
「女士,我們並不是歧視你,相反,我們很重視你。你一來求職的時候,我們對你的教育背景和學術水平都很感興趣,老實說,從工作能力上,你就是我們所要找的人。」
「那為什麼不收天下英才為貴公司所用? 」
「因為我們查了你的信用記錄,發現你有三次乘公交車逃票被處罰的記錄。」
「我不否認這個。但為了這點小事,你們就放棄了一個多次在學報上發表過論文的人才?」
「小事?我們並不認為這是小事。我們注意到,第一次逃票是在你來我們國家後的第一個星期, 檢查人員相信了你的解釋,因為你說自己還不熟悉自助售票系統,只是給你補了票。但在這之後,你又兩次逃票。」
「那時剛好我口袋中沒有零錢。」
「不、不,女士。我不同意你這種解釋,你在懷疑我的智商。 我相信在被查獲前,你可能有數百次逃票的經歷。」
「那也罪不至死吧?幹嘛那麼認真?以後改還不行嗎?」
「不、不,女士。此事證明了兩點:
一、你不尊重規則。你擅於發現規則中的漏洞並惡意使用。
二、你不值得信任。而我們公司的許多工作的進行是必須依靠信任進行的,因為如果你負責了某個地區的市場開發,公司將賦予你許多職權。
為了節約成本,我們沒有辦法設置複雜的監督機構,正如我們的公共運輸系統一樣。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僱用你,可以確切地說,在這個國家甚至整個歐盟,你可能找不到僱用你的公司。」
直到此時,她才如夢方醒、懊悔難當。
然而,真正讓她產生一語驚心之感的,卻是對方最後提到的一句話:道德常常能彌補智慧的缺陷,然而,聰明卻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四、最後附上信用卡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3、《公安部法制司關於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答覆》 江西省公安廳法制處:
你處請示關於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的問題,經研究並報司長同意,現答覆如下: 一、惡意透支數額較大,持卡人表示願意償還並且在約定的期限內全部償還的,不構成詐騙,由發卡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息處理。
二、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經多次催償,拒不償還或逃避隱藏的,以詐騙定性,是否構成犯罪,視具體情節定。
三、惡意透支數額較大,雖表示願意償還,但無正當理由在約定期限內拒還或無償還能力的,以詐騙定性,是否構成犯罪,視具體情節定。
四、對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處罰,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處理該問題應以持卡人是否具有惡意佔有的故意、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透支的款項是否全部清償等幾方面綜合考慮。
4、《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信用卡犯罪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復函》
二、發卡銀行的「催收」應有電話錄音、持卡人或其家屬籤字等證據證明。「兩次催收」一般應分別採用電話、信函、上門等兩種以上催收形式。
6、《國務院-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三)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7、《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負責設立徵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資料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信用資料庫標準及其有關要求,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資料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
第九條 徵信服務中心根據生成信用報告的需要,對商業銀行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客觀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