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東市樂都區交通局原局長辛曉梅因犯受賄罪,被互助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沒收非法所得三十四萬八千一百元。此案是海東市監察委成立後查辦的首例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
被告人辛曉梅,女,大學文化,原系海東市樂都縣交通局局長、樂都縣政協副主席。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8年1月27日被海東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4月9日解除留置,同年8月9日被互助縣檢察院取保候審。
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辛曉梅任樂都縣交通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李某某、馬某某(均已處刑)承包工程提供便利,並為李某某辦理計程車營運證。為感謝辛曉梅,李某某送給辛曉梅現金21萬元,馬某某送給辛曉梅現金13萬元、「創維」牌電視機1臺(價值0.8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辛曉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4.8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賀生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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