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狗引發的訴訟:自家狗咬人 一半狗主人不認帳

2020-11-25 每日經濟新聞

現實生活中,寵物傷人事件時有發生。近期,一起狗傷人事件引發關注,寵物狗的主人直接拒賠,經法院訴訟,判被告賠償3.7萬元。經記者調查採訪發現,所有肇事的犬,在咬人的時候都沒有拴鏈子,而在發生狗傷人事件後,一半寵物狗的主人不認帳。法律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些搖頭擺尾,興高採烈地在小區裡、綠地上、電梯中歡蹦亂跳的狗狗啊,是你的蜜糖,也是我的砒霜;是有些人時刻不可分離的家人,也是有些人只要靠近身邊三米內就幻化出的惡魔。「你遛狗為什麼不拴繩?」「我的狗不咬人,你為什麼踢它?」「你的狗嚇到孩子了!」「你沒有愛心,冷血動物!」……諸如此類的各說各話,在養犬或不養犬各自的群體裡顯得無比正確,在對方陣營裡屬於大逆不道。如果說這些爭論還在正常範圍之內,那麼在法院審理的「狗案」裡,才真正體現了雙方最激烈的衝突。每一隻惹事的狗狗背後,也總有對《養犬規定》視而不見的養犬人——就算狗狗是無辜的,它背後的主人,也能坦然地說一句「我無辜」嗎?

現實 咬人狗多數有戶口 不拴鏈子是肇事元兇

在民事案件分類裡,「狗案」屬於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近三年中,北京二中院審理的23起此類案件,除了一起是因為騎馬時受傷,其他均為「狗咬人」,總共造成25人不同程度受傷,各類經濟損失達180萬餘元。

近期剛剛審結的一起案子極具典型性:直接拒賠。張先生在房山城關被高某家的狗咬傷,各項治療費用、營養費、護理費等損失加起來6.7萬餘元,高某賠償3萬元。雙方在派出所籤下一紙調解協議,內容是「高某的狗將張先生右腳後腳跟部咬傷,籤字同意賠償3萬元;後期費用雙方協商解決,並可向法院另行訴訟」。

隨後的一幕,在大量同類糾紛中極其常見:後續的錢?不給了。張先生無奈之下將高某告上法院,索賠4.7萬元。庭審當中,狗主人高某說,張先生的醫療費裡,有一些是用來治療其他病的,和被狗咬無關。「他自己也做得不對,有不合適的行為,否則也不會被咬。」

一審判決高某賠償3.7萬元。高某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訴,二中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和大多數公眾想像中的不同,狗咬人雖不是新聞,但很容易成為案子,而且咬人的多數並非私下養的「沒戶口」的犬。「22件狗咬人案件中,有3件是大型犬,有5起無證犬,其他的犬還是『有戶口』的。」北京二中院民六庭法官施憶說。

「有戶口」就意味著安全嗎?另一個細節才說明問題:所有肇事的犬,在咬人的時候都沒有拴鏈子。養犬人最經常掛在嘴邊的那一句「我家的狗不咬人」,在血淋淋的事實以及更加血淋淋的被咬者的傷口面前,並沒有多大的說服力。

難題 「見義勇為陪上醫院」 一半狗主人「不承認自家狗咬人」

在總結這些案子的特點時,一個特點頗為出人意料:咬了人之後,自家的狗往往也就不是「自家的狗」了:超過一半的犬主人不願意為狗承擔責任,或是突然矢口否認「這條咬人的狗是我家的」,或是表示「這個人受傷,和我家狗無關」。

在一些案件裡,自家狗咬人之後,狗主人雖然陪著傷者一起去了醫院,繳納了治療費,但仍然不承認狗是自家的。陪同去醫院和繳醫療費的行為,在狗主人的解釋中,要麼是「見義勇為」,要麼是「我借錢給他」。

去年三月,同樣是在房山,張坊鎮居民李先生出門遛彎,在經過許某家門口時,突然被許某飼養的一條碩大的狗撲倒在地,一下子摔成了骨折。許某開車將李先生送到房山區第一醫院就診,李先生住院12天。由於沒有支付足夠的治療費和賠償金,李先生將許某告上了法院。

許某對於李先生受傷與他家狗的動作之間的關係矢口否認。在庭上,許某直接說:「對方根本沒從我家門口經過,也沒被我的狗撲倒。」而對於「為何給李先生繳納了一部分治療費用」的問題,許某的答覆是:「我借給他的。他當時寫了借條。」

然而,當被問及「他向你借了多少錢」的問題,許某無言以對。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他也沒向法院提交這張借條。

法院同時還查明,在李先生住院期間,許某的孩子曾經在醫院照顧——這就很不好解釋了。

依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李先生骨折,是被一隻黑狗撲倒後所致。許某也認可其家中飼養了一條黑狗。法院綜合各項因素,推定李先生受傷是由許某家黑狗撲倒所致。因此,判決許某賠償各項費用3.4萬元。

許某很快向二中院提起了上訴。他認為,李先生屬於自己摔傷,而且他患有嚴重的骨質疏鬆,這才是導致骨折的原因。

二審時,許某終於提交了他在一審時不拿出來的收條。但是,借條寫在這張紙最頂頭的一行裡。而且「借條」二字、李先生的姓名三個字,與「收到許某現金」這幾個字的大小明顯不同。李先生則表示,以前寫下過一張收條,但是絕對沒有「借條」的字樣。

二中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在二審中許某提交的這張「借條」,從字體大小和字體的行數看,不符合一般借條的書寫習慣;再考慮到一審時,許某沒有正當理由而拒不提交這麼重要的證據,法院對這張「借條」不認可。李先生骨質疏鬆,他的體質原因也不是他本人的過錯,因此產生的合理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許某賠償。為此,二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施憶法官說,此類案子當中,對於被咬傷的受害人來說,一旦缺少願意作證的目擊者或監控錄像,想要舉證,證明自己的受傷與被告所養的犬只有關,確實是個難題。也有的養犬人在證據確鑿的時候,會辯解說「咬人的狗是他人寄養在這裡的」。但是,這些做法在法律上的意義並不大。即使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認定責任主體相對較難,但是通過綜合全案各個細節,形成優勢證據並不為難。

釋法 「狗咬人」屬無過錯責任 用常人認知作為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專章規定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法律明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施憶法官說,從這條規定來看,個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案件在歸責原則上實行「無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只要飼養的動物傷人,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擔責任,而不論他們是否有過錯。「這裡面只有一種情況是例外:被咬傷者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是,舉證證明被咬傷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必須由動物的飼養人來舉證。」

法官表示,動物致人損害,並不局限於撕咬,只要存在攻擊、追趕等行為就符合標準。因追趕造成的受害人摔傷等傷情,皆可算在「寵物致人受傷」的範疇內。

當然,對於寵物的「攻擊」,養犬人和非養犬人的判斷標準往往大相逕庭。特別是諸如金毛等大型犬,在追逐幼童玩耍的時候,非常容易被不養犬且對犬類品種不熟悉的人誤認為是要攻擊孩子。對此,施憶法官表示,判斷一條狗是不是和陌生人、特別是陌生孩童「逗著玩」,法律實踐中,並非以一個常跟狗接觸的人的視角做判斷,而是用常人的普遍認知作為判斷標準。如果狗撲向的是對於危險躲避能力更低的孩子,判斷的標準也會隨之降低。

觀察 寵物傷害不限於「撕咬」 建議儘可能調解解決

但是,因飼養寵物引發的糾紛,遠不止「狗咬人」這一種。和其他許多糾紛相比,「狗咬人」反倒是簡單的一種。

家住花市某小區的市民侯先生向記者反映說:「同單元一位鄰居愛心爆棚,只要見到街上受傷的流浪狗,就撿回家來,現在家裡養了一群,早晨坐電梯下樓,幾條狗能把電梯佔得滿滿的,現在孩子每次見她帶著狗群上電梯,都嚇得趕緊先跑出去。」侯先生講,樓裡幾位鄰居已經醞釀著首先向派出所舉報,如果還是不行,就只能向法院起訴了。

施憶法官介紹說,如果正常生活被鄰居家違規飼養的大量動物打擾,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正常生活,屬於相鄰權官司,此類官司舉證的重點是對方的飼養行為,從哪些角度、在何種程度上妨礙了鄰居的正常生活,例如噪聲、氣味、對老人孩子出行的影響等等。

按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城六區重點管理區內,原則上一戶人家只能養一條犬,而且只要攜犬外出,必須要有犬繩約束。「按照規定,飼養的動物如果需要乘坐電梯,小區的居民委員會、業委會有權制定相關規定,在特定時間段內禁止犬類乘坐電梯。」

「當然,我們並不建議公民在未經調解的情況下直接來法院起訴。畢竟,養犬除了由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之外,還有防疫、衛生、城管等多個部門負責管理,居民如果被鄰居的寵物幹擾了正常生活,建議首先通過這些職能機構的渠道進行反映,儘可能調解解決。」施憶法官說。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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