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李某以80元的價格向一陌生男子買了一隻貓頭鷹,準備帶回家中食用,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鑑定,該貓頭鷹為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0月2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江西省樂平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李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法院同時判決李某應積極參加保護野生鳥類的義務活動,在媒體上賠禮道歉。
2019年6月11日,樂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李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樂平市人民檢察院又向法院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李某以80元的價格向一陌生男子購得貓頭鷹一隻,準備帶回家中烹食,後被樂平市森林公安局鵠山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經江西亞林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貓頭鷹為鳥綱鴞形目鴟鴞科林鴞屬中的褐林鴞,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認罪並請求從輕處罰。同時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表示自己願意積極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在公眾媒體上賠禮道歉。
法院認為,李某在明知貓頭鷹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情況下,為食用目的而非法購買,屬於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該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懲罰。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事實,系坦白,且當庭自願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李某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對檢方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一審以李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法院同時判決李某應積極參加保護野生鳥類的義務活動;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在媒體上賠禮道歉。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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