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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6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位於南寧市友愛北路光纜敷設工程發生作業人員井下中毒淹溺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63.29萬元。
近期,廣西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展飛勞務公司龔司寧在組織頂管施工作業時,違章指揮未佩戴勞動防護裝備的李承飛進入未經檢測的汙水井,遇險後盲目施救,導致3人中毒淹溺死亡。
與之前另一起有限空間作業事故調查報告有相似之處(廣東東莞市「5·14」淹溺中毒事故調查報告),這起事故也是因為有1人掉入汙泥水中後,2人在盲目施救時,造成淹溺和中毒死亡。
太多有限空間作業事故,
都是因為盲目施救導致事故傷亡擴大的。
然而,這種悲劇為何一而再,
再而三的上演?
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是一些人對有限空間作業沒有正確了解,
抱有僥倖心理,
對危害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一旦發生有限空間事故,
在場作業人員應及時報警,
救援人員要做好自身防護,
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嚴禁盲目施救,
導致事故擴大!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友愛北路光纜敷設施工「4·26」 中毒淹溺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全文↓↓↓
2019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位於南寧市友愛北路光纜敷設工程發生作業人員井下中毒淹溺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63.29萬元。
事故發生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長周紅波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搶救被困人員,立即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做好善後工作。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文軍也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作出批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友愛北路光纜敷設工程「4.26」中毒淹溺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市應急局牽頭,市紀委監委、公安局、住建局、總工會以及西鄉塘區政府派員參加,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鑑定、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原因、人員死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以及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調查認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友愛北路光纜敷設施工「4.26」中毒淹溺較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事發光纜敷設工程位於南寧市西鄉塘區友愛北路廣西電影集團附近區域,工程編號:「友愛03-1GJ~友愛北02-1GJ」,屬於「中國移動廣西公司2019年綜合業務接入區工程南寧工程」(以下簡稱移動綜合業務南寧項目)的一個施工段。
移動綜合業務南寧項目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2018-2019年傳輸全業務工程施工服務框架集採項目(以下簡稱移動傳輸業務廣西集採項目)的一個子項目,項目投資1526萬元。項目第一批施工圖設計新建光纜交接箱53個,新增敷設光纜113.98公裡,共有404個施工段。項目於2019年3月4日開工。
(二)項目招投標及合同籤訂情況 。
2018年7月23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發布《中國移動廣西公司2018-2019年傳輸全業務工程施工服務框架集採項目》招標公告。
2018年9月11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公示中標結果,潤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建設有限公司、新三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中標。
2018年9月26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與潤建股份有限公司籤訂《中國移動廣西公司2018-2019年傳輸全業務工程施工服務框架協議》,潤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施工區域為南寧市的西鄉塘區、馬山縣,桂林市的象山區、臨桂區、永福縣、龍勝縣,柳州市的魚峰區、鹿寨縣、融水縣,玉林市的玉州區、興業縣、福錦區以及岑溪市。
2019年2月19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批覆同意移動綜合業務南寧項目等14個子項目立項,批覆中明確,各市公司為本區域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工程組織、實施、項目驗收及資產轉固工作。
(三)相關參建單位情況。
1.工程建設方。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移動廣西公司)為項目的法定建設單位。按照中國移動廣西公司的批覆要求,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南寧分公司)成為移動綜合業務南寧項目的實際建設單位。
移動南寧分公司成立於2001年3月15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為徐曉津,持《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3715169483E),經營範圍為從事通信、IP電話和網際網路等設施的安裝、工程施工和維修以及基礎電信、增值電信等業務。移動南寧分公司工程維護部工程建設中心負責人為謝世旭,項目負責人為陳琳。
2.工程監理方。公誠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誠諮詢公司)為移動綜合業務南寧項目的監理單位,公司成立於2000年3月1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為許勇飛,持《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0721197608E),經營範圍為工程諮詢,工程監理,工程承包等;持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編號為:E144017577),資質等級為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可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諮詢等業務。證件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5日。
2018年3月30日,公誠諮詢公司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籤訂《中國移動2018年至2019年通信工程專業監理服務集中採購(廣西)項目 南寧、崇左業務區一體化監理服務框架協議》,合同約定由公誠諮詢公司對中標區域南寧、崇左業務區提供通信工程專業監理服務。
事故發生前,公誠諮詢公司未收到有關事發施工段的監理通知、設計變更方案的審核要求或申請。
3.工程施工總包方。潤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建公司)為移動綜合業務南寧項目西鄉塘區和馬山縣兩個區域的施工總包單位,公司成立於2003年01月03日,公司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為許文杰,持《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00074512688XN(10-1)),經營範圍為通信工程施工、建築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持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三本,編號分別為:D145067128,D245023269,D345015716),資質等級為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建築工程施工、電力工程施工機電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叄級;證件均在有效期內;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桂)JZ安許證字〔2011〕000072號),許可範圍為建築施工,有效期至2020年03月23日。
2018年9月12日,潤建公司設立廣西公司直屬光纜管線項目一部,負責項目綜合接入區光纜線路施工服務業務,項目經理為孫毅波,工程督導為周文俊,安全員為李大運。
4.工程勞務方。廣西展飛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飛勞務公司)為移動綜合業務南寧項目(西鄉塘區、馬山縣)勞務分包單位,公司成立於2013年3月15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為王榮圜,持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30635710036),經營範圍為建築勞務分包、網絡工程、通訊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以上項目憑資質證經營);持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C5134045010005),主項資質等級為架線工程作業分包(不分等級)、增項資質為砌築作業分包貳級 ,持《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桂)JZ安許證字〔2014〕000017(4-3)號),有效期至2020年03月23日。
2019年3月5日,展飛勞務公司與潤建公司籤訂《中國移動廣西公司2019年綜合業務接入區南寧工程勞務分包協議書》。合同約定:潤建公司將其承接的移動綜合業務南寧項目(西鄉塘區、馬山縣)的工程勞務分包給展飛勞務公司,承包性質為施工勞務分包,工程量具體由潤建公司按量分派,工程實際開工時間以潤建公司通知為準。展飛勞務公司項目負責人為齊高峰。
(四)事發施工段工程組織實施情況。
2019年3月13日,移動南寧分公司、潤建公司、華信諮詢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三方人員一同到友愛北路對「友愛03-1GJ~友愛北02-1GJ」工程進行現場勘察。
2019年3月19日,華信諮詢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南寧業務區西鄉塘區友愛03-1GJ-友愛北02-1J接入光纜施工路由示意圖」(圖號:45YHS2018-SS-XL000(1/3))的編制,該設計圖標註主要工程量為施工測量光纜766m和敷設管道光纜800m,光纜鋪設引接路由為:從友愛01#依次穿插至友愛12#。設計圖無頂管施工說明或標註。當天,移動南寧分公司將該示意圖發至潤建公司光纜管線項目一部,通知其進行線路復勘。
2019年3月20日,潤建公司工程督導周文俊前往現場復勘,發現施工設計存在部分原穿管路由不通問題,無法按設計圖施工。
2019年4月24 日,周文俊和展飛勞務公司項目負責人齊高峰等人到友愛北路,繼續進行復勘。在復勘現場,周文俊詢問齊高峰是否可以考慮從友愛04#直至友愛12#實施頂管施工,預計頂管路由長度為80m,如可行即上報建設單位安排設計變更,隨後周文俊離開現場。當天下午,齊高峰打電話給周文俊,提出因友愛04#直至友愛12#路由存在其它的管道路由交叉狀況,頂管施工要更改路由為從友愛02-1#直至友愛12#旁,更改後頂管路由長度為140m左右。周文俊答覆稱頂管施工路由太長,且由管道敷設變更為頂管施工需報建設單位同意設計變更,對齊高峰提出的頂管施工方案未表示同意。此次復勘情況周文俊未向本公司報告,也未報移動南寧分公司及公誠諮詢公司。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9年4月25 日,齊高峰在未經施工設計變更審批、無潤建公司施工派工單的情況下,安排龔司寧組織施工隊到友愛北路進行頂管施工。龔司寧組織的施工隊共有5人,其中,除龔司寧、龔寧寧為展飛勞務公司員工外,李承飛等3人為龔司寧臨時僱請人員(上崗作業前,李承飛等3人均未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當天,龔司寧等人分別在友愛北路南寧退休幹部宿舍小區門前人行道(以下簡稱南側施工點)和友愛北路中國銀行對面人行道(以下簡稱北側施工點)設置臨時圍擋,在圍擋的施工點內開挖作業坑,並在南側施工點架設一臺水平定向鑽機,完成頂管施工準備工作。施工機械和施工材料均由龔司寧個人提供。為逃避有關部門監管,龔司寧將偽造的《南寧市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市政設施管字〔2017〕第30379)懸掛於圍擋處。
4月26日上午7時許,龔司寧帶領龔寧寧、李承飛等人進行頂管施工作業。9時20分左右,當頂管鑽至一處汙水井(位於友愛北路主車道西側,靠近側分帶的車道上,距離北側施工點以南約20米處)附近時,龔司寧安排李承飛撬開汙水井蓋並下井察看井深及水流方向。9時30分左右,李承飛在井下遇險失聯。龔司寧立即呼叫其他工人協助救人,隨後,龔司寧沿著井壁梯子下井施救。當龔寧寧通過井口觀察發現龔司寧施救遇險後,即撥打報警電話並緊接著下井救人。下井後2分鐘左右,在地面協助救援的工人發現龔寧寧身體出現異常狀況,向井內掉放繩子並大聲呼叫其抓緊繩子,但龔寧寧已無反應。
(二)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事故導致龔司寧、李承飛、龔寧寧3人死亡。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標準和規定統計,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363.29萬元。
(三)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接到報警後,9時40分,南寧市消防救援支隊救援人員到達事故現場並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隨後,120 調度中心派出救護車及醫務人員到達救援現場。接到事故報告後,市政府副市長朱會東及市應急局、衛健委、公安局、西鄉塘區政府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相繼趕到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工作。至12時48分,3名井下遇險人員全部被救出,經送醫院搶救,確認3人均已死亡。
現場救援行動結束後,副市長朱會東當即召開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會議,對事故善後處置、事故調查及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進行部署安排。
三、事故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展飛勞務公司龔司寧在組織頂管施工作業時,違章指揮未佩戴勞動防護裝備的李承飛進入未經檢測的汙水井,遇險後盲目施救,導致3人中毒淹溺死亡。具體分析如下:
(一)事發汙水井情況。據勘查,事發汙水井深約6m,井口寬70cm,事發前井蓋密閉牢固。符合《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2009)》規定的地下有限空間類缺氧危險作業場所,是同時存在或可能產生其他有害氣體的特殊缺氧類作業場所。但因救援工作需要,採取對汙水井內供氧通風措施,事後檢測鑑定汙水井內的硫化氫、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未超職業接觸限值。
(二)事故死亡人員的死因情況。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龔司寧和李承飛死亡原因為「溺水、有害氣體中毒、缺血缺氧性腦病」。
(三)違章作業和盲目施救情況。根據《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2009)》的有關規定,進入缺氧危險場所作業前,應對作業場所環境進行氧含量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同時根據檢測結果,採取必要通風換氣等措施;作業或救援時,作業人員應配備並使用呼吸保護器具、安全(帶)繩等安全防護設(施)備。龔司寧指揮李承飛進入汙水井作業及龔司寧、龔寧寧的下井施救,均未按規定採取防護措施,導致3人下井後中毒淹溺。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展飛勞務公司。
作為工程勞務分包單位,未經工程建設、施工總包單位審批同意,項目負責人擅自安排施工隊伍進場進行頂管施工作業①;在施工作業前,未將頂管區域內其他地下設施的具體位置調查清楚,制定施工方案②;公司日常管理混亂,對工程項目負責人臨時僱請的人員情況不掌握,上崗前,未對臨時僱請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③;施工中,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管理,未及時發現並消除違章指揮和違規操作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④。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操作規範》(YD5201-2014)第7.7.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潤建公司。
作為工程施工總包單位,將不屬於勞務分包範圍的施工機械、物料等施工內容實際分包給不具備通信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展飛勞務公司⑤。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移動南寧分公司。
作為中國移動廣西公司確定的移動綜合業務南寧項目建設單位,履行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潤建公司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檢查發現潤建公司以勞務分包為名將項目部分施工內容實際分包給不具備通信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展飛勞務公司⑥。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南寧市西鄉塘區城市管理局。
貫徹落實《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作不到位,對轄區佔道施工監管不嚴、執法不力,未檢查發現展飛勞務公司龔司寧使用偽造的道路挖掘許可證進行施工作業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南寧市西鄉塘區北湖街道辦事處。
履行屬地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督促下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力,對街道市政建設辦公室未認真核查事發施工段道路挖掘許可證的問題失察。2019年4月25日中午,北湖街道市容整治聯防隊員在路面巡查時,發現事發施工段的人行道上設有施工圍擋及懸掛《南寧市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市政設施管字〔2017〕第30379),聯防隊員對現場進行拍照並報北湖街道市政建設辦公室,北湖街道市政建設辦公室未組織核查,聯防隊員也未採取進一步處置措施。
(六)西鄉塘區人民政府。
履行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領導職責不到位,督促西鄉塘區城市管理局、西鄉塘區北湖街道辦事處等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力。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龔司寧,男,展飛勞務公司員工,違章指揮,涉嫌犯罪,鑑於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2.齊高峰,男,展飛勞務公司移動綜合業務南寧項目「友愛03-1GJ~友愛北02-1GJ」施工段負責人,未經工程建設、施工總包單位允許,擅自安排頂管施工作業;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管理;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⑦,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誡勉談話、責令書面檢查人員。
1.李思,男,中共黨員,南寧市西鄉塘區綜合執法大隊北湖中隊隊長,兼西鄉塘區北湖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北湖街道市政建設辦公室臨時分管領導,分管友愛北路片區事故地段巡查。對《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貫徹落實不力,對施工單位使用偽造的道路挖掘許可證圍擋佔道施工監管不嚴、執法不力,檢查流於形式,監管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覃波,男,中共黨員,南寧市西鄉塘區綜合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北湖中隊分管領導,對《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貫徹落實不力,對轄區日常執法監管檢查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3.曾林,男,中共黨員,南寧市西鄉塘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主持執法大隊全面工作,對於《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貫徹落實不力,對轄區日常執法監管檢查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4.韋啟電,男,中共黨員,南寧市西鄉塘區城市管理局副局長,學習領會《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精神不透徹,貫徹落實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5.羅忠彥,男,中共黨員,南寧市西鄉塘區北湖街道辦事處主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轄區安全監管履職不到位,督促市容整治聯防隊開展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6.何方來,男,中共黨員,南寧市西鄉塘區城市管理局局長,學習領會《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精神不透徹,貫徹落實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成何方來向西鄉塘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1.展飛勞務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⑧,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
2.潤建公司,存在違規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問題⑨,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
3.移動南寧分公司,存在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的問題⑩,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
4.王榮圜,男,展飛勞務公司法人代表,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並消除違章指揮、違規操作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⑪,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
5.孫毅波,男,潤建公司移動綜合業務南寧項目經理,對本公司將項目部分施工內容實際分包給不具備通信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展飛勞務公司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⑨,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
6.徐曉津,男,移動南寧分公司總經理,對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發現和制止潤建公司違規分包行為,對此負有主管責任⑩,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
7.陳琳 ,男,移動南寧分公司項目工程負責人,履行現場檢查工作職責不到位,未發現和制止潤建公司違規分包行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⑪,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
(四)其他建議。
1.盧練,男,聘用人員,2014年12月南寧市西鄉塘區北湖街道辦事處聘請為北湖街道市容整治聯防隊員,第三組組長,負責友愛北路片區事故地段巡查。2019年4月25日,盧練帶領2名隊員對發生事故施工單位使用偽造的道路挖掘許可證佔用人行道圍擋施工,不檢查不詢問,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盧練為聘用人員,建議責成南寧市西鄉塘區北湖街道辦事處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2.周文俊,男,潤建公司工程督導,履行工作職責不到位,未檢查發現並制止展飛勞務公司擅自施工的行為,建議由潤建公司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建議責成南寧市西鄉塘區城市管理局、西鄉塘區北湖街道辦事處向西鄉塘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西鄉塘區政府向南寧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六、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進一步強化紅線意識,始終把安全第一貫徹到經濟建設發展各項工作中。各級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認真落實上級關於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加強對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督促檢查,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抓實、抓細,預防事故發生。
1.西鄉塘區城管局要嚴格落實行業監管職責,認真貫徹南寧市委、市政府以及西鄉塘區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堅決落實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加強對轄區內建設施工項目的日常檢查巡查,對未辦理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行為加大打擊處罰力度,及時查處違法建設施工行為。
2.西鄉塘區政府、北湖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轄區建設施工的監管,增強安全防範意識並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監管不力問題,逐一研究和落實防範措施。
(二)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源頭上防範事故發生。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認真排查存在的問題,制定並落實整改措施,防範類似事故發生。
1.展飛勞務公司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禁超資質許可範圍承攬施工作業業務,加強施工隊伍管理,嚴禁未經審批同意擅自施工的行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嚴格從業人員聘用制度,防止因隨意僱聘工人而導致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就直接上崗作業的行為,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特別是有限空間等風險較大作業現場的管控,督促工人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杜絕未經檢測直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行為。
2.潤建公司要認真履行施工單位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嚴禁非法分包和轉包行為,加強對頂管施工、土方開挖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論證、審查和執行,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苗頭。
3.移動南寧分公司要認真履行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生產安全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
來源:廣西南寧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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