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老鼠」買鉛彈或引重刑,量刑還需確保罪責刑相適

2020-11-30 新京報

  第三隻眼

  對相關法律知識欠缺誤買鉛彈的農民課以重刑,不僅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也讓相關家庭和地方對司法公正形成「誤判」。

  繼天津趙春華、福建劉大蔚涉氣槍案後,近日重慶江津再次出現了一起「彈藥案」,重慶雲陽三名村民為打老鼠合夥購買鉛彈卻面臨重判,小小鉛彈幾乎同時「擊穿」了三個家庭。

  據華商報報導,2017年5月,為了打「偷吃糧食的麻雀和老鼠」,雲陽村民李昌衛、陶宏衛託同村劉林在網上花了2000元買4000發鉛彈。包裹到手後,李、陶二人分了這些鉛彈。被查獲後,重慶市江津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買賣彈藥罪對三人提起公訴,對李昌衛、劉林的量刑建議是6-7年,對陶宏衛的量刑建議為3-4年。

  據報導,這三個人原本做著鄉村醫生、貨車司機等工作,都是家裡的頂梁柱,若真的被判3-7年的刑期,對這些家庭來說,無異於滅頂之災。上百村民也在聯名書上按下手印,要為相關涉案者求情。但當地公訴方表示,檢察院的起訴書已經申明一切,不會抗訴。

  檢方提起公訴,並不等於就會立馬被判刑。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和審判階段(法院)。當地檢察院對三人提起公訴後,被告方律師、檢方還可展開庭審質證,最後由有關法院作出判決。

  不過,當地檢方對三名買鉛彈的村民提出3-7年的量刑建議,激起了不小的社會反響。很多人覺得,這樣的量刑尺度有些「不合情理」。而根據公訴人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也不難看出,其提出量刑建議時,僅考慮了本案所涉鉛彈的數量問題,並未考慮三名被告人購買鉛彈的用途、動機、社會危害性等綜合因素。

  去年3月兩高在《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簡稱氣槍批覆)中明確規定了,對於氣槍鉛彈案件,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反觀本案,從動機上來說,當事人稱購買鉛彈的目的是「打老鼠」,而當地也有氣槍打老鼠的習慣;三人在購買鉛彈時,並未意識到如此嚴重的後果;且這些鉛彈也並未造成社會危害,涉事村民李昌衛都還沒用過鉛彈。另外,在查獲鉛彈後,兩名當事人得知此舉違法,還主動投案自首。三人均承認不懂法,願意真誠悔罪,認罪認罰。

  結合這些情形可看出,若對只是由於相關法律知識欠缺而誤買了鉛彈的農民課以重刑,機械地適用「落後」法條,不僅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也讓相關家庭和地方對司法公正形成「誤判」。

  另外,對於購買氣槍鉛彈的案件來說,各地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有的是非法買賣,換個地區就變成了非法持有,罪名不同對鉛彈數量的認定標準也不一樣。揆諸現實,部分司法人員沒有真正領會司法解釋的法律精神,也成了導致兩高「氣槍批覆」難以落實的重要原因。

  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既要合乎天理公道、又要滿足道義人情,這樣方能彰顯法律尊嚴,這也是兩高「氣槍批覆」中所體現的司法理念。希望當地檢方能對偏重的量刑建議給出更多解釋,也希望該案能以符合情理的判決收尾,而不是將爭議延續到底。

  □張新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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