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衛 發布時間: 2020-04-02 22:08
作者:大衛 發布時間: 2020-04-02 22:08
芥末堆4月2日訊,近日,國務院公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決定廢止1993年頒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這一早先發揮一定歷史作用,但隨時代發展日益顯出弊端的行政法規淡出歷史舞臺。
「收容教育」制度,與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廢止)、勞動教養制度(2013年廢止)一樣,並稱「法外之刑三姐妹」。最早在1991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明確提出「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6個月至兩年」。2年之後,國務院制定發布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使之具有行政法規效力。
2011年,國務院又修改了上述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主要是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
有學者認為,由於公安機關在此中裁量大,屬於「自偵自審自判自執」,對程序法治是一種傷害。同時,行政強制措施的「收容教育」,或實際上構成了行政處罰。而《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中,對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是「暫時性限制」,行政拘留後又處以收容教育,容易涉嫌違背「一事不二罰」的行政法原則。且收容教育制度還與上位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相衝突。另外,收容教育因為封閉運作也滋生腐敗甚至出現諸多暴力問題。
多年來,體制內外專家學者皆在呼籲廢除收容教育制度。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同時決定還明確規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該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正式廢除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而此次國務院的決定則是正式將其廢除出行政法規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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