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劉某與任某成立共同犯罪(不寫酌情扣分)。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劉某任某有客觀上有共同犯罪的行為,主觀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成立共同犯罪。
2.劉某與任某構成妨害公務罪(預估2分)。
以暴力方式妨害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本案中劉某與任某以暴力方式抗拒林業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構成此罪。
3.劉某與任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皆應對趙某輕傷後果負責(預估2分)。
二人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輕傷後果,主觀上有傷害故意,故構成此罪。由於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有共同使用暴力抗拒執法的故意,故在此範圍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因此即便查不清趙某的輕傷由誰所致,二人也應對此共同負責。
4.劉某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是否應對任某輕傷負責。根據不同觀點有不同結論。
(1)主觀上沒有防衛意識,但客觀上偶然阻止了正在進行不法侵害,屬於偶然防衛。本案中劉某沒有防衛意識,卻事實上偶然阻止了任某對趙某、鄭某實施不法侵害,屬於偶然防衛,對此根據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觀點,有以下兩種觀點(不寫酌情減分):
①根據結果無價值的觀點,劉某對此成立正當防衛(預估1分)。
②根據行為無價值的觀點,劉某對此不成立正當防衛(預估1分)。
(2)劉某欲攻擊鄭某,但卻由於鄭某躲閃實際攻擊了任某致其輕傷,這屬於具體事實認識錯誤中的打擊錯誤(不寫酌情減分)。
①根據具體符合說的觀點,具體的事實錯誤也阻卻行為人對實際損害承擔故意的罪責,那麼劉某對任某輕傷,只承擔過失的罪責(預估1分)。
②根據法定符合說的觀點,只要實際侵害的對象與行為人慾打擊的對象性質一致,那麼行為人仍應對實際損害承擔故意的罪責。故劉某對任某輕傷,承擔故意的罪責(預估1分)。
(3)綜上,將客觀與主觀相結合分析,對任某的輕傷,劉某的行為可有以下幾種觀點(寫了酌情加分)。
①根據結果無價值的觀點之一,劉某成立正當防衛,無罪;
②根據結果無價值的觀點之二,劉某雖然客觀上未造成刑法禁止的結果,但如果此時根據法定符合說的觀點,認定劉某主觀上有傷害的故意,那麼劉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如果根據具體符合說的觀點,認定劉某主觀上僅有過失,則因過失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態,且刑法未規定過失致人輕傷罪,劉某不構成犯罪。
③根據行為無價值的觀點之一,劉某客觀上造成了刑罰禁止的結果,如果此時根據法定符合說的觀點,劉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既遂),根據具體符合說觀點,劉某無罪,理由同上。
④根據行為無價值的觀點之二,雖然劉某不成立正當防衛,但對其客觀評價也不能與故意殺人既遂等價。如果此時根據法定符合說的觀點,認定劉某有傷害故意,則劉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根據具體符合說觀點,劉某無罪。
5.劉某一行為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屬於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預估1分)。
1.任某與劉某成立共同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的想像競合犯,理由如前述(不寫酌情扣分)。
2.任某對自己輕傷的結果無須負責(預估1分)。
1.趙某與鄭某成立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1)成立正當防衛需要符合起因、對象、時間、限度、主觀條件。
(2)趙某與鄭某符合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趙某與鄭某為制止劉某與任某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其實行「反擊」,符合其起因、對象、主觀、時間條件(不寫酌情扣分)。
正當防衛限度條件要求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雖然趙某與鄭某造成劉某重傷,屬於重大損害,也超出了自己所受之傷「輕傷」的限度。但其並未超過必要限度,故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預估2分)。
(3)趙某與鄭某成立正當防衛,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