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時刻的自首

2020-12-06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人員在宣傳「兩高」《通告》。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出《關於貪汙、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

《通告》所規定的期限是1989年8月15日至1989年10月31日。在上述期限內,凡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的,或者有檢舉立功表現的,一律從寬處理。凡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問題的;銷毀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的;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潛逃、拒不歸案的,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在《通告》新聞發布會上,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馮錦汶介紹,全國各級人民檢察機關1989年1至6月份,共接受投案自首的貪汙、受賄犯罪分子440人,其中貪汙者249人,受賄者191人,共收到上繳贓款651萬元。這些投案自首的貪汙、受賄犯罪分子多為金融、建築、糧食、供銷、物資系統的,往往掌管財物實權,其貪汙、受賄數額均較大。據了解,廠長、經理、財會人員、採購員、營業員佔投案自首者總數的72%。這些貪汙、受賄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動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在政策的感召下,真心悔過而投案的;有的懾於群眾舉報的威力,認識到只有自首才有出路;有的是在親友的規勸下坦白交代的;也有的是在各地檢察機關強大攻勢下而投案的。

馮錦汶說,堅決懲治腐敗,同貪汙、受賄、投機倒把等經濟領域內的嚴重犯罪活動作鬥爭,是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要任務,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情。對於嚴重經濟犯罪活動,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查處這類犯罪案件,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堅決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凡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均應予以追究;凡在限期內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應予以從寬處理。

在自首期限截止前的晚上10點20分,兩位男子走進了蘇州市檢察院舉報中心。其中一位膚色白淨、面目清秀的男子掏出一疊現金對值班的檢察官低聲說:「我是來自首的。」原來,他曾自行將聯繫的商品轉讓給某經營部抬價後購入,自己從中接受該經營部4600多元的賄賂。而與他同行的正是行賄單位的經理。顯然這位自首者是有誠意的,連同證人一起找來了。事後經調查,那位自首者所說都是事實,最後,他被依法免予起訴。

蘇州的王真揚先生是位攝影愛好者,在「兩高」《通告》的最後一天,他用相機在蘇州市檢察院對面的街上,捕捉到一位男子在掛著「兩高」《通告》橫幅的圍欄前徘徊,並在自首期限倒計時牌前駐足沉思的鏡頭,牌子上的時間標著「1天」。從男子在地上的倒影看,當時已是下班時間,不知照片中的這位男子是出於好奇還是猶豫。

在《通告》規定的兩個半月內,群眾舉報貪汙賄賠等經濟犯罪線索133765件,有36634名貪汙賄賂犯罪分子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兩高」《通告》的貫徹執行提高了幹部群眾反腐敗的信心和同貪汙賄賂等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廣東省江門市檢察院反貪局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外逃我國香港地區的犯罪分子李柱忠到檢察院自首。


在「兩高」《通告》的震懾下,一批有貪汙賄賂行為的人,趕在《通告》期限結束前搭上了「最後一班車」,紛紛到反貪局自首。

(供稿:高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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