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行醫案,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年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和查某、姜某(以上二人均另案處理)共同出資,合夥成立某形象設計有限公司,經營場所位於南昌市西湖區某大廈一房屋內,查某系公司法人,該公司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李某、查某、姜某也均未取得醫師資格的情況下,開展美容微整形形象設計培訓項目。在微整形課程培訓中,姜某主要負責前臺接待,查某負責招收學員,李某負責講課。在實施微整形美容過程中由李某負責注射,查某及姜某在旁負責協助。
2015年12月8日,被害人王某經朋友介紹認識查某,查某接待王某後介紹其在該公司學習微整形注射,具體由李某、姜某指導操作,並在該公司接受微整形注射美容。2016年8月20日左右,王某在南昌某形象設計公司美容室對李某提出其想注射玻尿酸,經商議,由李某代購韓國某品牌玻尿酸為王某注射,王某於2016年8月23日轉帳5230元給李某。8月26日17時許,王某在某形象設計公司接受玻尿酸注射,由姜某在旁協助,李某使用注射器在王某的左眉上方注射了一針玻尿酸,王某當場感覺自己左眼看不清楚東西,後姜某立即送王某前往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經診斷王某左眼注射操作併發症,視網膜動脈栓塞,後王某前往北京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一附屬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左眼失明。
2017年4月21日經江西求實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王某左眼無光感後果與注射玻尿酸致眼部視網膜動脈阻塞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其左眼視覺障礙傷殘等級評定為八級;2017年7月13日經南昌市西湖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王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2016年9月6日23時,民警經過偵查在南昌市東湖區經緯府邸一房屋內抓獲李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醫生職業資格,夥同他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行醫罪。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家屬已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來源於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