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獵期內非法在禁獵區安放鋼絲獵套,捕獵了三隻小麂和一隻豬獾食用。近日,經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公訴,非法狩獵的男子被法院判處緩刑。
2017年9月,黃某在明知陝西省寧東林業局旬陽壩林場為禁獵區,9月、10月為禁獵期的情況下,為出售牟利和食用,在該林場內分兩次共安放六個鋼絲獵套,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四隻。其中動物頭部、心肝肺和一隻小麂被其吃掉,經陝西省動物研究所對其餘動物殘體進行物種鑑別,被告人獵殺的動物為兩隻小麂和一隻豬獾。
非法狩獵罪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辦案檢察官說,行為人違反其中任何一種形式或者數種形式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且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2)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該案中,被告人黃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未取得特許捕獵的情況下,明知禁獵區、禁獵期的規定,使用禁獵工具捕殺野生動物,且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案發後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確有悔罪表現,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華商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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