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涉及破壞、盜竊等

2021-01-09 澎湃新聞

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28日消息,盜竊下水道井蓋、雨水篦子100餘個賣廢品收購站;擅自將廣場窨井蓋打開導致7歲兒童掉入井中溺亡……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指導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涉窨井蓋刑事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

此次發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別是河北董某明破壞交通設施案,陝西高某民破壞交通設施案,河南張某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湖北楊某、鎮某輝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山西李某斌盜竊案。

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介紹,2020年3月,由最高檢牽頭,會同最高法、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最高檢還就窨井蓋管理問題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了「四號檢察建議」。今年以來,各地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懲治了盜竊、破壞窨井蓋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據統計,指導意見印發後,截至10月底,全國共18個省份辦理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訴25件33人,開展立案監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元明表示,此次發布的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呈現三個突出特點。一是突出從嚴懲治涉窨井蓋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二是突出監督引導,強化案件審查把關。三是突出延伸司法辦案效果,推動窨井蓋問題綜合治理。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加強與公安、法院、行政執法機關以及紀檢監察機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打擊合力。進一步加大辦案力度,切實發揮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依法懲治涉窨井蓋普通刑事犯罪和職務犯罪,形成有效震懾,為推進「四號檢察建議」有效落地,增強檢察建議剛性,提供有力保障。

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

一、河北董某明破壞交通設施案

【關鍵詞】

盜竊窨井蓋  破壞交通設施罪  改變案件定性

【要旨】

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明,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某村。

2019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董某明駕駛電動三輪車,多次到河北省淶水縣城太行路盜竊該路段機動車道等處下水道井蓋和雨水篦子100餘個,後將盜竊的井蓋和雨水篦子賣至淶水縣淶水鎮南王莊村、北郭下村、淶陽南路等地的廢品收購站。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由河北省淶水縣公安局於2019年4月24日立案偵查,5月14日將犯罪嫌疑人董某明刑事拘留。11月13日,淶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公安機關以董某明涉嫌盜竊罪移送淶水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同年4月26日,淶水縣人民檢察院改變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董某明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董某明自願認罪認罰。同年7月21日,淶水縣人民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董某明多次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所在路段車流量大,車速較快,其行為足以造成汽車、電動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檢察機關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盜竊罪,改變定性為破壞交通設施罪,確保了辦案效果。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此類案件如何定罪處罰存在不同的認識,有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有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有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印發後,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對於此類行為依法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精準有效打擊犯罪,切實保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發揮刑罰的懲戒、教育、預防功能。

二、陝西高某民破壞交通設施案

【關鍵詞】

盜竊窨井蓋  破壞交通設施罪  立案監督

【要旨】

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涉窨井蓋刑事案件,要加強立案監督,確保懲治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民,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某村。

2020年8月27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高某民竄至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城市快速幹道由西向東主幹道,用事先準備好的撬槓,將路面上的三塊鐵質下水道井蓋撬開盜走。後高某民在現場休息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從高某民處提取並扣押被盜下水道井蓋三塊、撬槓一根。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0年上半年,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轄區內主要路段機動車道窨井蓋被盜多達40餘個,遂派員前往轄區派出所查詢報案記錄、了解情況,詳細查看現場,發現公安機關對此僅以治安案件立案調查,遂依法進行監督,要求對此類案件以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偵查。

2020年8月27日凌晨4時許,西安市公安局滻灞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在西安市灞橋區城市快速幹道有人盜竊下水道設施。民警到達現場後抓獲犯罪嫌疑人高某民。8月27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高某民以涉嫌犯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偵查,8月28日將高某民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高某民被依法逮捕。

10月12日,公安機關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向灞橋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灞橋區人民檢察院於10月16日提起公訴。高某民認罪認罰,籤署了具結書。考慮到高某民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檢察機關提出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的確定刑量刑建議。11月9日,灞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宣判,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對被告人高某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加強涉窨井蓋案件的立案監督,是有效貫徹落實「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重要一環。陝西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當地公安機關對於涉窨井蓋刑事案件僅以治安案件立案調查,遂依法進行監督。通過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依法將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訴,確保了不枉不縱的司法辦案效果。檢察機關主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提出詳細的取證意見,從源頭上把關案件質量。檢察機關還依法對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快捕快訴。法院及時審理並當庭宣判,採納了量刑建議,辦案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河南張某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關鍵詞】

盜竊窨井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變案件定性

【要旨】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生,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某社區。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生駕駛電動三輪車行至河南省許昌市東城區學院路與蓮城大道交叉口向南約50米至300米處路西非機動車道上,盜竊窨井蓋4塊。

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張某生駕駛電動三輪車先後行至許昌市東城區中原路與新興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東非機動車道上、中原路與新興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東非機動車道上、中原路與新興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南非機動車道上、新興路與魏武大道交叉口向東280米處非機動車道上,盜竊窨井蓋10塊。

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張某生駕駛電動三輪車先後行至許昌市東城區桃源路與綠槐街向北80米路西非機動車道上、向西5米路北非機動車道上,盜竊窨井蓋4塊。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由河南省許昌市東城區萬和市政公司員工於2020年3月13日報警,稱其公司轄區內道路上的窨井蓋被盜。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於當日立案偵查,3月16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張某生。公安機關以張某生涉嫌盜竊罪於6月2日向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改變案件定性,於7月2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某生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生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議。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於8月21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該案發生後,當地檢察機關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對案發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及時向偵查機關發出提供證據材料通知書,要求偵查機關對案發路段不同時段非機動車、行人流量進行調查取證,指導偵查人員在案發主要地點進行偵查實驗,查證案發主要路段人員往來密集,被告人的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檢察機關根據查證情況,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依法將本案由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盜竊罪,改變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懲處涉窨井蓋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盜竊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進行認定。檢察機關還通過對被告人釋法析理,使其深刻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願認罪認罰,籤署具結書,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提高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制度優勢。

四、湖北楊某、鎮某輝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關鍵詞】

擅自打開窨井蓋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變案件定性

【要旨】

為清淤、排汙等目的,擅自打開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致人死亡,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某汽車服務店負責人,住湖北省鹹寧市鹹安區某地。

被告人鎮某輝,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某汽車服務店員工,住湖北省鹹寧市鹹安區某地。

2020年4月5日15時許,被告人楊某、鎮某輝為方便其所在的汽車服務店清淤、排汙,在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將湖北省鹹寧市鹹安區金桂明珠小區前廣場的窨井蓋打開。當晚19時許,被害人吳某某(男,歿年7歲)在廣場放風箏時不慎掉入井中溺亡。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0年4月5日晚9時許,湖北省鹹寧市公安局鹹安分局接到報警稱鹹安區金桂明珠小區有一男童掉入下水道內,後男童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晚10時許,鹹安區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後,立即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4月6日,鹹寧市公安局鹹安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4月7日,犯罪嫌疑人楊某、鎮某輝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4月14日,公安機關向鹹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楊某、鎮某輝。檢察機關對本案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後認為,楊某、鎮某輝自願認罪認罰,無串供、毀滅證據風險,系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與被害方達成賠償諒解協議,不需要逮捕羈押。4月21日,鹹安區人民檢察院對楊某、鎮某輝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楊某、鎮某輝取保候審。

5月27日,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楊某、鎮某輝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審查起訴。6月22日,鹹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改變案件定性,以被告人楊某、鎮某輝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並建議對楊某、鎮某輝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8月20日,鹹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楊某、鎮某輝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被告人楊某、鎮某輝為清淤、排汙擅自打開窨井蓋,該地屬於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後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檢察機關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改變定性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確保準確定罪量刑。檢察機關還對本案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根據案件事實和量刑情節提出了明確的量刑建議,量刑建議得到法院採納,取得良好的辦案效果。

該案辦結後,當地檢察機關按照最高檢的要求,成立了涉窨井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刑事檢察部門聯合公益訴訟檢察等部門,對鹹寧市中心城區內「三無」小區、中小學校、建築工地等重點地區的窨井蓋安全隱患進行走訪排查。邀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多家窨井蓋管理職能部門及產權單位召開窨井蓋安全管理聯席會,向有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書,進一步推動《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和最高檢「四號檢察建議」的貫徹落實。

五、山西李某斌盜竊案

【關鍵詞】

盜竊窨井蓋  盜竊罪  改變案件定性

【要旨】

對於盜竊窨井蓋刑事案件,不符合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構成要件,但行為已達到盜竊罪追訴標準的,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斌,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山西省長治市潞城區某村。

2019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斌共四次駕駛運送脫硫渣的藍色農用機動三輪車至山西省長治市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廠區內,在該公司電氣廠電修車間、合成二車間、儀表廠等附近路上,盜竊4塊雨水井井蓋。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由山西省長治市公安局潞東分局立案偵查。2019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斌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公安機關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於2020年2月29日向長治市潞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李某斌盜竊的井蓋在廠區內,所處道路不是廠區主幹道,來往的工人不多,車輛及電動車速度較慢,且雨水井較淺,盜竊該處井蓋雖造成一定危險性,但危險程度不高,不能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變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盜竊罪於2020年3月30日向長治市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潞城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某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對於盜竊、破壞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要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準確認定其行為性質,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具體來說,要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和主觀心態,結合窨井蓋所處位置、人員往來情況、行為造成的危險性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被告人多次盜竊雨水井井蓋,井蓋位於廠區內的非主幹道上,平時來往的人員不多,通行的車輛速度較慢,且雨水井較淺,危險程度不高,也達不到足以造成車輛傾覆的程度,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盜竊,已達到盜竊罪追訴標準,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變定性為盜竊罪,不人為拔高,確保了辦案效果。

(原題為《最高檢發布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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