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十大電商典型法律案例發布 涉及淘寶 餓了麼 美團 跟誰學 去...

2021-01-10 騰訊網

導讀:6月23日,國內知名電商智庫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發布了《2019-2020年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報告下載:http://www.100ec.cn/zt/2019_2020flbg/),報告發布了「年度十大電子商務典型法律案例」,分別為全國首例電商智慧財產權「反向行為保全」案、在線教育「竊取商業機密」第一案、以「撞庫」方式獲取信息引發不正當競爭案、下單4276筆惡意退款3896筆「職業吃貨」賠償案、淘寶商家訴買家公開差評侵犯名譽權一審駁回案、餓了麼超時不配送還取消訂單案等十個典型案例。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使其日益成為我國現代經濟流通領域中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網絡售假、不正當競爭、網絡交易平臺亂象、用戶信息洩露、智慧財產權侵權、消費者權益以及物流領域對物流從業人員法益保護缺乏規制等一系列問題。

報告中發布「年度十大電子商務典型法律案例」,分別為全國首例電商智慧財產權「反向行為保全」案、在線教育「竊取商業機密」第一案、以「撞庫」方式獲取信息引發不正當競爭案、下單4276筆惡意退款3896筆「職業吃貨」賠償案、淘寶商家訴買家公開差評侵犯名譽權一審駁回案、餓了麼超時不配送還取消訂單案、二維火訴美團小白盒不正當競爭案、馬蜂窩2萬元峇里島遊被訴「畫大餅」案、去哪兒網同樣機票貴近800元被訴案、用戶通過「閒魚」出售考試輔導課件案。

01

全國首例電商智慧財產權「反向行為保全」案

【案例類型】智慧財產權侵權

【案例簡介】

2019年9月4日,徐某山以田某紅、劉某波、山東世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博公司)惡意通知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請求責令田慶紅、劉延波、世博公司立即停止針對其在淘寶網開設的網店商品連結提起智慧財產權侵權投訴。餘杭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田某紅、劉某波、世博公司立即停止針對徐某山淘寶店鋪向淘寶公司提起智慧財產權侵權投訴的行為,保全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止。

【法律依據】《電子商務法》、《專利法》等

【律師點評】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認為: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首次規定了,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如果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電子商務法》正式施行後,該案系是電商領域首個「反向行為保全」裁定,其重要意義在於,為被惡意投訴方藉助司法機關力量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範例。在該案之前,電商領域中被惡意投訴的商戶在正式判決作出之前,往往只能依賴平臺的申訴機制來制止惡意智慧財產權投訴行為。但該種申訴機制,往往受制於智慧財產權權屬偽造的隱秘性,平臺的局限性等因素,往往無法實現快速制止侵權的目的。而該案之後,被惡意投訴商戶依賴訴訟和訴前行為保全方式及時制止侵權,最大限度挽回損失將有可能成為一種常規的維權方式。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黃偉律師認為:

本案中三被申請人自2017年12月起,分別以著作權侵權為由通過阿里巴巴智慧財產權保護平臺針對申請人的店鋪發起了23次投訴,導致申請人店鋪內12條熱銷商品連結被刪除,而其提交的投訴材料大多是經過偽造、變造的虛假材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且情節惡劣。

該類案件在電商實踐中十分常見,侵權人通常會在產品銷售旺季時,通過電商平臺上惡意投訴的方式,使權利人無法正常營業,給權利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本案中,保全法院兼顧及時保護和穩妥保護的精神,合理平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利益,充分體現了智慧財產權司法救濟的實效性,是電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一個裡程碑。

02

在線教育「竊取商業機密」第一案

【案例類型】不正當競爭

【案例簡介】

2020年4月13日,在線教育企業「VIPKID」向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提交起訴書,起訴另外一家在線教育企業「跟誰學」「指使員工使用不正當手段竊取用戶名單等商業機密」,並索賠800萬元,目前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已受理此案。據悉,這是在線教育行業領域首例以「竊取商業機密」為由起訴的案件。

起訴書顯示,本案兩名被告曾在VIPKID擔任課程顧問負責銷售業務,在職期間兩人接觸到VIPKID客戶群體,離職加入跟誰學後,違背此前就職單位的離職要求和保密義務,以違規方式獲取VIPKID客戶名單,並以跟誰學運營公司「北京百家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持續與VIPKID「長期、穩定的客戶群體」,進行客戶招攬和產品銷售。

對此,起訴書表示,百家互聯公司涉嫌指使員工從事違法違規行為,並使用屬於VIPKID的商業機密,與上述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並據此向跟誰學(百家互聯公司)及兩名員工索賠800萬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律師點評】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

如今的網際網路發展階段,依然有許多不正當競爭存在,或者說,不正當競爭將長期存在,本案只是其中一例。反不正當競爭法早已不再僅僅關注經營者之間的直接競爭關係,間接競爭關係也同樣適用;甚至當經營者的商業行為僅僅涉及消費者或者公共利益時,也同樣可以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範疇,只要原告能夠證明自己的損害系因被告的不當商業行為造成即可。不正當競爭逐漸發展,也呈現了多樣化,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特殊智慧財產權,在為權利人贏得市場競爭優勢地位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各國對於保護商業秘密重要性的認識也不斷增強。

根據2007《反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兩者相比擁有不同的證據要求。前者著重於「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採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證據,後者則要求權利人提供「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證據,可以看到,《反法司法解釋》與《反法》都需要證明自己主張的商業秘密已經採取保密措施,而在更為靈活的《犯法司法解釋》,則增加了載體、商業價值等,在商業發展過程中,對於商業秘密本身的價值越來越被注意到,但在舉證層面,這同樣為權利人造成了困難。

此外,本案甚至可能涉及白領犯罪,不僅公司、個人可能也需要承擔相關責任,這意味著企業應當提升相關合規性,以及注意在業務範疇內的風險防範。

03

以「撞庫」方式獲取信息引發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類型】不正當競爭

【案例簡介】

2019年10月31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對對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與被告浙江C網絡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最終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判決被告浙江C網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針對「女裝網」企業會員及經銷商數據資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浙江C網絡科技公司在「中服網」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被告浙江C網絡科技公司賠償原告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經濟損失350000元;駁回原告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中,原告稱品牌商客戶藉助「女裝網」平臺,將其加盟意向匿名發布在平臺上,兩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進行人工審核經銷商資料,審核通過的經銷商數據,進一步加貼標籤 並進行人工分類篩選,最終放入平臺經銷商資料庫。後兩原告發現被告以「撞庫」方式非法獲取、使用「女裝網」上的帳號及密碼登錄「女裝網」並查看經銷商資料庫信息。而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一是涉案侵權行為是公司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二是涉案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律師點評】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

一,本案被認定涉案被控侵權行為應為被告公司的行為,而非個人行為。主要原因還是涉案經銷商數據信息可給兩原告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人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此處「用人單位」指的是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的主體,在勞動者為完成勞動工作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本案中,公司既沒有舉證證明涉案員工個人可從中有所獲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採取了嚴格的網絡安全管理,更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這意味著,不正當競爭即使是員工做出,依然會由公司承擔。

二,「撞庫」背後是網際網路時代對於信息安全的憂慮。黑客首先會通過收集網際網路已洩露的用戶和密碼信息,生成對應的字典表,然後再用字典中羅列的用戶和密碼,嘗試批量登陸其他網站。如果用戶圖省事在多個網站設置了同樣的用戶名和密碼,黑客很容易就會通過字典中已有的信息,登錄到這些網站,從而獲得用戶的相關信息,如: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支付寶、網銀信息等。

三,《密碼法》的實施也與GDPR的實施離不開關係。根據2018年8月29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App個人信息洩露情況調查報告》顯示,超過八成的受訪者曾經出現過個人信息洩露;2018年11月28日發布的《100款App個人信息收集與隱私政策測評報告》中的數據顯示,在統計的100款app中,有多達91款的App存在過度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行為。2020年1月1日,《密碼法》正式生效,其中規定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用於保護國家秘密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用密碼用於保護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碼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

四,同樣,該問題存在刑民交叉的問題。先刑後民模式在商業秘密中存在級別管轄錯位、裁判思路不一致等問題。眾所周知商業秘密本身具有較高的領域專業性,而在刑事領域,這拉高了公訴人控訴的難度。此外,在刑民交叉領域,公司與個人之間如何進行責任劃分,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都對公司合規性提出了挑戰。

04

下單4276筆惡意退款3896筆「職業吃貨」賠償案

【案例類型】惡意退款

【案例簡介】

2019年9月,繼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曾作出首例「職業吃貨」案判決後,又一起「職業吃貨」案數量更為驚人。在該案件中,廣東男子宏某至少控制8個淘寶帳號,在2018年4月至8月的不到4個月裡,下單總計4276筆,提起惡意退款3896筆,最終退款成功3787筆,金額達20餘萬元。

最終經法院判決顯示,宏某被淘寶網起訴至法庭後,始終沒有露面。因無法通過普通方式送達,法院依法向宏某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在開庭時,宏某又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最終,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並判決宏某賠償淘寶網經濟損失1元及由此合理支出的律師費1萬元。

【法律依據】《電子商務法》等

【律師點評】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黃偉律師認為:

信用是市場經濟參與者的重要資產,而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對於商家的評價是商家寶貴的信用資產。而在這種背景下,出現了一些居心不良者利用網絡交易的規則,通過在電商、外賣平臺瘋狂下單,收貨後即以各種理由申請僅退款而拒不退貨,並佐以差評、投訴等方式威逼、敲詐商家,以達到「吃貨」目的。這損害了商家應有的法益,對於這種行為必須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打擊。對於「職業吃貨「一方面可以使用民事救濟途徑,積極索賠,一方面對於性質惡劣的,可以以敲詐勒索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地方和平臺可以積極完善立法和規則,打擊這種惡意差評要挾店家的情況,當然在這種過程中,也需要將惡意索賠與正常維權做區分,不能把所有的維權,特別是要求賠償標準比一般要高一點的情況,都作為敲詐勒索處理。

05

淘寶商家訴買家公開差評侵犯名譽權一審駁回案

【案例類型】信用評價

【案例簡介】

2019年9月11日,北京市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淘寶賣家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起因是該商貿公司認為買家李某給出差評導致自己店鋪商鋪受損、銷量下降,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被告通過網際網路評價展示頁面,公開詆毀並侮辱原告的商業信譽,誤導其他不特定網頁瀏覽者,造成原告商業信譽嚴重受損,影響原告營業額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李某認為,其在原告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一盒,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李某仔細核對後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在其與原告溝通過程中,客服人員敷衍解釋,片面強調自身產品屬於正品,要求被告做產品鑑定,並拒絕退貨、退款申請。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李某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

【法律依據】《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律師點評】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黃偉律師認為:

惡意差評已經成為了網絡交易的普遍現象。對於惡意差評,商家都是苦惱不已,但是是否公開對於商家不利的差評就構成侵犯名譽權呢?這個案例作出了一定的回應,在本判例中,法官並沒有以簡單的是否違反客觀事實作為標準,而是客觀考量了淘寶評價機制的本質實際上是評論建議的平臺,而非淘寶評論機制是淘寶網建立的一種信用機制,是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行使評論、批評權利的平臺,因此應允許一定的言論自由範圍,作為不是專業人士的消費者,在商家無法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產生對於產品的不信任感,並非故意行為。在認定此類行為是否侵權的標準主要要充分考量特定場景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違法程度,以及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認的價值觀。如果盲目要求消費者得出的每個評價與專業機構一樣精準精確,顯然對於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服務提升顯然是不利的。

06

餓了麼超時不配送還取消訂單案

【案例類型】消費欺詐

【案例簡介】

2019年5月13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餓了麼超時未配送外賣還取消訂單案一審判決,被告餓了麼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存在提供信息不真實的情況,作為配送服務提供者存在隱瞞可能影響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為,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對原告要求賠償5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事件起因是2018年底,北京周先生在餓了麼訂購真功夫餐點,頁面宣傳「全城送約41分鐘」。11:08簡訊提示外賣已送出,11:38簡訊告知訂單因配送問題被取消。2019年1月,周先生就此事向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起訴餓了麼欺詐消費者,要求其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付500元。餓了麼否認存在欺詐行為,稱系真功夫公司作出取消行為,應由真功夫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為,本案中存在兩大爭議焦點,分別是餓了麼提供服務內容的問題以及餓了麼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的問題。

【法律依據】《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律師點評】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認為:

該案準確界定了「餓了麼」平臺的兩大服務性質,即電商平臺服務以及外賣配送服務,並在此基礎上就兩種服務分別來評析,分別判斷是否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這一點上是非常可取的,一則說明法院準確把握了「餓了麼」這一外賣電商平臺的服務性質,二則也避免了將二者混為一談的情況下,是否構成欺詐的問題變得「剪不清理還亂」。

在司法實務中,構成「消費者欺詐」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構成要件:首先,經營者必然有錯誤;其次,消費者基於經營者錯誤陷入錯誤認識;最後,消費者基於錯誤認識,進行消費行為。

由此可知,如果經營者的錯誤是小瑕疵,不足以影響其做購買決定的,則即便經營者有錯誤,也不構成消費者欺詐而適用「退一賠三」罰則。所以,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餓了麼」未告知消費者訂單有可能因配送問題而取消,是否足以影響消費者做消費決定。鑑於,該案件所涉外賣配送模式本身就存在履約的不確定性,例如配送過程中,配餐掉了,被碰撞灑了等常見情況。所以,個人以為不額外提醒消費者訂單可能會因配送問題而取消,並不會阻卻消費者的購買決定;該判決僅以此為由認定欺詐成立,有商榷之處;餓了麼上訴二審或有轉機。

07

二維火訴美團小白盒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類型】不正當競爭

【案例簡介】

2019年7月,二維火起訴美團小白盒一案的判決結果公布。二維火敗訴,杭州中級法院駁回二維火(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68萬元由二維火負擔。法院認定,商鋪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享有選擇收銀方式的自由,「迪火公司(二維火)不因其提供了一種收銀機,或一款收銀應用就享有了壟斷用戶支付方式、要求用戶交易流水必須經其之手的權利。」

2018年9月,餐飲管理系統開發商二維火方面表示,美團劫取二維火支付流水事件已有新進展,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就「二維火被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二維火方代理律師稱,近期,他們發現美團的這款插件非法侵入全封閉的二維火「智能收銀一體機」系統,破壞白名單密碼機制,在顧客結帳時非法讀取「實收金額」等數據,惡意劫持二維火用戶第三方支付流水,幹擾了系統的正常運行。

美團代理律師辯稱:「根據二維火官網公示的規則,其『智能收銀一體機』系統並不是原告反覆強調的封閉系統。何一家廠商都可以按照二維火官網公示的文件包名規則對文件包進行命名,繼而在二維火系統上正常安裝。」,美團通過小白盒取得的數據均屬於商家,安裝軟體時已經通過提示框對於數據的獲取問題進行充分提示,並獲得商家授權,因此不存在非法讀取數據的情況。」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律師點評】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認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規定了幾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但市場競爭行為變化萬千,絕不是法律可以全部歸納並加以規範的。因此,實務中關於其他類型的競爭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就需要回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去判斷,即判斷該競爭行為是否違背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以及商業道德,以及是否同時損害了競爭對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或者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

從本案披露的案情看,美團的競爭行為確實造成了二維火的利益損失;而本案的亮點則在於法官並沒有因為利益損失的存在而直接認定不正當競爭成立,而是準確認識到正常競爭也會導致損失的發生,從而進一步去界定該種利益損失是正常競爭導致的損失,還是不正當競爭導致的損失?以及探究該種利益的保護邊界,進而得出美團案涉競爭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結論。

方超強看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邊界,應當以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為基準;法律不會也不應當過分保護一方經營者的權益,以致其他相關主體的利益受損害。同時,經營者也應當完善自身的產品和服務,更多地從紮緊自身籬笆的角度去加強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不是一邊疏於採取自身保護措施,一邊又企圖利用公共司法資源來保護自身權益。就本案而言,如二維火自研設備不開放第三方應用下載和使用,也不會導致本案訴訟的發生;換言之,如美團強行突破二維火系統限制,在二維火銷售設備上提供軟體應用與服務,則會毫無疑問構成不正當競爭。

08

馬蜂窩2萬元峇里島遊被訴「畫大餅」案

【案例類型】虛假宣傳

【案例簡介】

2019年11月2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原告陳某與被告北京螞蜂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8年8月15日,原告在「馬蜂窩旅遊」APP平臺上成功預訂6天5晚的峇里島「某某某海灣峇里四季酒店」的「四臥別墅」,合計21462.67元,隨後被告於2018年11月下旬聯繫原告,告知原告所訂房源已滿,無法安排原告按照訂單入住原房型,希望原告取消訂單,原告拒絕取消行程和酒店訂單並告知被告某某網中可查詢原告所預訂房型依然有房可訂,但價格已上漲8倍,說明被告房型已滿的理由不實。經多次溝通後,被告未再提出可以使得原告可以按照預訂規劃和級別完成行程的其他補救措施等有效變更方式。在此情況下,被告於2019年2月1日被迫與案外人深圳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籤訂了《委託代辦單項業務合同》,委託寶中旅 行社代為預訂酒店「某某度假村」並支付酒店費用90179.25元。基於此,被告違約行為導致原告多支付了68716.58元。

最終,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68716.58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律師點評】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旻律師認為:

近年來,隨著消費者的出行日益增多,消費者與在線旅遊平臺因預訂而產生的各類糾紛也高居不下。一般情況下,由於涉及金額不大、維權成本高等原因,消費者往往選擇接受平臺的賠償方案。本案作為為數不多的消費者起訴維權案例,且歷經一審、二審,對此類糾紛的解決十分具有借鑑意義。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旅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平臺未能按照訂單向消費者提供所預訂的房間,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由於消費者與平臺無法就賠償方案達成一致,且消費者選擇通過另行預訂的方式實現其出行計劃,此時,解除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退還預訂費用將是必然的結果。因此,本案的關鍵即為如何確定平臺賠償的具體金額。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由於雙方在就賠償方案進行協商的過程中,重新預訂的價格往往持續上漲,消費者另行預訂與原訂單的價差也在不斷擴大,因此,產生的價差並非全部應由平臺承擔,而是在雙方之間合理分擔。本案中,法院以 「平臺首次通知消費者取消預訂」這一時間點作為計算賠償的標準來計算消費者能夠獲得的賠償上限。

因此,本案不僅為此類糾紛賠償金額的計算提供了參考,也提示我們在遇到上述情況時,為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應當在收到平臺通知後儘早另行預訂。

09

去哪兒網同樣機票貴近800元被訴案

【案例類型】消費欺詐

【案例簡介】

2019年10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就披露了去哪兒網的一件被投訴或涉及消費欺詐的案件裁定信息。原告王某、張某稱,2018年8月21日,王某在手機APP去哪兒旅行為二人購買了機票,共計支付2652元。但2018年9月27日卻發現同樣的機票價格為1870元,這有違公平誠信原則,屬欺詐行為。二人提出退還772元差價並追加三倍賠償的要求,卻最後被法院以「被告趣拿公司作為履行義務一方,屬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轄區,本案應予移送」的理由一審裁定移送,並駁回上訴。

【法律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律師點評】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彭世君律師認為:

由於本案尚未有實體判決的結果,因此對於去哪兒網上機票售價超出其他平臺銷售價格的行為是否有違公平誠信原則,構成欺詐行為,尚不能給予定論。但對於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和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管轄裁定,本人認為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的探討空間,裁定結果大大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者成本,有礙消費者進行有效的權益維護,故發表如下意見:

第一,本人認為王健、張海川在去哪兒網app上購買機票的行為屬於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並非雙方線下交易的合同行為。在上述購買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無需商討價格訂立合同,只需下單購買即可,屬於很典型的網購行為。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對於雙方之間的合同定性並沒有作出認定,只是認為本案爭議標的屬其他標的,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裁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合同構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而非買賣合同糾紛。

對於二審法院對合同性質的認定,本人不是很認可。消費者通過平臺購買機票,支付的機票對價是由平臺收取,並沒有直接與航空公司建立買賣關係。因此,消費者的平臺購票行為,本人認為構成買賣合同,並非網絡服務合同。事實上,本案中王健、張海川也無權以買賣合同糾紛起訴航空公司,因為王健、張海川並沒有向航空公司支付對價。

一審、二審法院都認為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明確約定,但事實上,消費者根本無法平等的與平臺訂立合同,即便存在網絡合同,本人相信平臺方從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肯定約定的爭議管轄地肯定也是平臺公司所在地,必然不會給自己添加麻煩。因此,本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對法律適用是錯誤的,應該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

本人認為,對於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應該做擴大解釋,凡是消費者通過信息網絡方式且無需議價無權修改合同的消費行為都應認為定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

第二,本人認為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管轄後,王健、張海川提起本案的經濟價值會直接下降,有礙消費者的有效維權。

本案中,消費者本就是因為價格過高再提起訴訟要求退還差價並進行合法賠償,移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管轄後,訴訟成本提高了,獲得的賠償金額可能還無法覆蓋付出的金錢成本,維權價值和意義都大打折扣。

現實生活中,我們對網購消費者進行調查時,其實網購消費者對網上消費還是存在很多不滿意的,尤其現在很火的直播賣貨,據網經社報導35%以上的消費者是不滿意的,但只有很少一部分消費者進行維權,而大部人消費者都沒有作出維權行為。事實上,不只是商家、平臺考慮投入產出比,消費者也考慮投入產出比,一旦維權成本大於收益成本時,很少有消費者還會選擇繼續維權。因此,本人認為,不論是司法系統還是行政系統都應該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機制,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激發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本人認為,只有消費者能夠積極地維權,才能讓那些無良的商家無法生存,從而促進我國經濟更好更健康地發展。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本案應該由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10

用戶通過「閒魚」出售考試輔導課件案

【案例類型】智慧財產權侵權

【案例簡介】

姜某為從事國際漢語教師資格面試的教師,通過淘寶分期銷售其網絡輔導課程。管某曾通過淘寶購買該試聽課程,後在「閒魚」閒置交易社區出售課程的講義和視頻。姜某認為管某的行為導致其重大損失,訴請判令管某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及公證費4000元、律師費8000元。

管某辯稱,涉案教學課程是根據教材和真題總結形成的考試類型的輔導內容,傳授的技巧和方法獨創性較低。法院認為姜某對上述內容享有著作權,並因其在相關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可通過網絡授課等方式進行銷售和獲益。管某將上述課程內容形成的視頻和課件文件通過網絡銷售獲利,其行為侵犯了姜某的著作權。

【法律依據】《合同法》等

【律師點評】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彭世君律師認為:

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著作權分為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財產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影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

本案中,姜某根據其自身的經驗對國家統一的教材和歷年考試真題進行講解形成完整的培訓課程,本人認為屬於具有一定獨創性的智力成果。這和我們律師根據自身對新頒布的法律或司法解釋進行解讀形成專業的文章一樣,都是具有一定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因此,本人認為姜某對其課件和視頻享有著作權。

管某通過淘寶購買賈某的課件和視頻,只是獲得了使用權,並沒有獲得發行權、複製權,擅自在「閒魚」平臺進行售賣,必然侵犯了姜某的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回歸本案,由於管某出售的教程效果與姜某課程存在差異,且管某銷售價格較低,法院沒有根據管某銷售數量乘以姜某出售價格來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作為賠償數額,也沒有根據管某所得的違法所得作為賠償數額,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酌情認定賠償數額。

雖然法院判決結果沒有完全按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按部就班地進行判決,但判決結果獲得雙方當事人的認可,達到司法裁判的效果。

因此,本人認可海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

特別感謝以下本報告編委、網際網路法律專家(排名不分先後):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董毅智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 李旻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律師 黃偉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方超強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彭世君

【小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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