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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
南都,換一種方式
近期,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某涉嫌性侵養女案引發社會關注,也引起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的注意。為防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他擬於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將14歲的性同意年齡線提升至16歲,而對存在監護關係、師生關係、管理關係等特殊關係的,性同意年齡應改為18周歲。
朱列玉。南都記者 黎湛均 攝(南都資料圖)
這一建議昨天(5月12日)也登上微博熱搜……
建議一般情況性同意年齡應升至16周歲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有學者對此解釋,這一年齡界限意味著,不滿14周歲幼女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性行為同意能力。如果有人明知女孩不滿14周歲而與其發生性行為,即便獲得了該女孩事實上的同意,該同意在法律上無效,該人仍然構成強姦罪。
但在朱列玉看來,現行刑法中所規定的14周歲的性同意年齡,已不能滿足實踐需要,也不符合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普遍的心理成熟度。他表示,我國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還不充分,14到16歲的未成年人大多還沒有對性侵形成明確的觀念,面對可能存在的性侵害,保護自己的能力還不足。
朱列玉在議案中提到一組數據,成都工業學院四川性社會學與性教育研究中心課題組的一項調查顯示,在3416名13到17歲未成年人中,有高達13.93%的未成年人對自己是否遭受過性侵害表示「不知道」。
朱列玉認為,對於防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最為直接有效的方法應當是修改我國刑法中姦淫幼女罪的有關規定,提高性同意年齡,並且完善相應的法律配套措施。因此,他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一般情況,性同意年齡一律適用16周歲。
建議有特殊關係性同意年齡線應升至18歲
為彌補14至18周歲未成年人保護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記者關注到,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明確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在朱列玉看來,該意見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但該意見中僅規定了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的情況,對於雙方存在特定關係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是否有效並沒有加以明確。
為此,朱列玉建議,對於有監護關係、師生關係、管理關係等的情形,性同意年齡應改為18周歲。
對該條款是否能足以發揮保護未成年人的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也分析,上述司法意見畢竟不是法律,威懾力有限,而且該意見認為,特殊職責人員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姦罪仍然限定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就範」,「也就是說必須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鑽法律漏洞。」
羅翔還建議,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罪,即當雙方存在特定關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為無效,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趙軍則認為,前述《意見》其實是一種「注意規定」或「提示規定」,並不是對原有法律條文的突破,「也就是說根據上述規定,強姦罪的認定前提仍然是違背14—18周歲未成年人意願,如果未成年人是自願與人發生性關係,就沒有法益侵害,也就不構成犯罪。」
「兩小無猜」性同意年齡應保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上述條款被稱為「兩小無猜」條款。朱列玉介紹,我國臺灣地區「刑法」也規定了「若發生性關係的雙方均未滿18歲,被告可獲減輕或免除其刑」,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實,也不應一刀切地將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一律提高至18周歲。
為此,朱列玉建議,男女之間年齡相差不超過5歲的戀愛對象,性同意年齡仍保持14周歲。
此前已有專家呼籲適當提高自願年齡線
記者關注到,此前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曾呼籲修改當前法律規定的性同意年齡線。
有法律界專家建議,由於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弱、認知能力受限,行為控制、情緒控制能力都還不具備,因此應當適當提高「自願年齡線」,將當前的14周歲提升到16周歲,以對未成年人有特殊保護,同時提示成年人有審慎注意義務。
據公開資料顯示,根據韓國2010年「化學閹割法案」對「以兒童為對象進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進行化學閹割,將兒童的定義從未滿13歲擴大至未滿16歲。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主任李瑩認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14歲以為界線,14歲以下是幼女,區分不同年齡段以保護幼女值得肯定,但是其年齡設定偏低,「14歲對很多侵害都無法有效應對,相較於法律更普遍施行的16歲門檻,能夠提升到16周歲是比較好的。」
有專家表示需與刑責年齡相協調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軍向記者分析,提升「年齡線」觀點不值得貿然支持,刑法設置自願年齡線的目的是對沒有能力表達自己真實性意願的兒童進行特別保護,但這一設置的反向效果就是剝奪了另外一部分實際具有這種能力的未成年人為性表達、性交往、性行為的權利。因此這條線設置過高或過低,都會引發一系列不利於未成年人自身成長的負效應。
趙軍還提到,從目前全球立法實踐和我國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及社會化狀況看,自願年齡線設置在14歲並不低,而且這還涉及到與法律中其他年齡規定的協調問題(如刑事責任年齡是不是也要同步提高或降低)。
亞洲最高性同意年齡為19歲
性同意年齡設定引發不少爭議。記者整理公開資料發現,多國將性同意年齡設定為14至16歲之間。
何謂性同意年齡?簡單地說,如果成年人與低於此年齡的人發生性行為,無論兒童自願與否,都會被法律視為強姦,成年人需負刑事責任。假如雙方年齡都低於或接近此年齡,部分國家或地區會減輕懲罰,甚至不加以刑罰。
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報告顯示,該年齡設定主要是為了保護青少年免遭性虐待、防止早期性行為影響其權利和發展。部分青少年可能會被成年人引誘進行性交易,尤其是處於不利條件下的青少年。此外,青少年性行為存在許多與性健康、生殖健康有關的風險,包括意外早孕、性感染疾病等。其中,意外早孕是青春期少女輟學的主要決定因素。
可見,性同意年齡的設定對保護青少年至關重要,但具體年齡設定應是多少?各國法律設定不一。在中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那麼,其他國家又將「性同意年齡」確定為多少歲?記者據公開資料整理了除非洲外的88個國家或地區的性同意年齡,數據顯示,該年齡設定大多在14至16歲間,其中有16個國家(註:美國、加拿大各州設定範圍不同、限定結婚年齡暫不列入)設定為16歲。
在亞洲,性同意年齡低至12歲,也有高達19歲。其中,韓國和日本的情況較為特殊,兩國刑法皆規定13歲是性同意年齡,但韓國有特別法《兒童青少年性保護法》將該年齡設定提升至19歲,日本地方自治團體也制定了青少年保護條例,禁止與未滿18歲的青少年發生性行為。此外,部分國家、地區規定雙方需結婚後才能發生性行為,包括伊朗、沙烏地阿拉伯、伊朗等。
亞洲多地性同意年齡
在亞洲以外,不同於其他國家,美國和加拿大各州的性同意年齡設定不同。美國的設定範圍是16至18歲,澳大利亞則是16或17歲。
此外,記者注意到,部分國家或地區針對不同性取向設定了不同的性同意年齡,也有國家僅規定了女性的性同意年齡,可能使得不同性取向或部分男性的青少年暴露在此前提及的風險當中。
事實上,國際上並沒有性同意年齡的通用標準。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世界衛生組織性與生殖健康與權利部門等組織合作推出的報告顯示,目前多數國家選擇設定為16歲。據悉,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設定13歲為界限太低了,該年齡設定應反映兒童不斷發展的能力、年齡和成熟度。也有人認為不應設定過高的年齡限制,性與性別研究專家方剛在其公眾號撰文寫到「提高自願性交年齡,不如加強性教育」。他認為,減少性侵,應該靠嚴懲性侵者,而不是靠限制可能的受性侵者範圍。
來源:南方都市報(nddaily)記者 劉嫚 蔣小天 陳志芳 馮群星
原標題:《「提高未成年性同意年齡」,上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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