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的聊天記錄能當證據嗎?
如今,我們的交流、工作很大程度上都會在網絡上進行,甚至一些合同、打款等操作都會通過微信來完成。此番情境下,規章制度也確實應該順應潮流,將聊天記錄納入合法證據的行列中。
但是,實際推行中往往會遇到一些實際的困難,比如如何證明真實性等。所以到現在,這一點也還未進入到具體的明文條例中。
而廣州市南沙區法院先走了這一步。
7 月 18 日,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出臺《網際網路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其中重要的一項改變,就是將網際網路電子數據證據的範圍拓寬,限定為簡訊、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網際網路軟體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
也就是說,現在微信、QQ、支付寶等具備通信功能的 App 所產生的聊天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了。
理論上,聊天記錄是完全可以作為證據被採納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表示了「電子數據」是證據的一種,而微信聊天記錄等則毫無疑問屬於電子數據這一類別。
南沙區法院也給出了一組數據,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微信證據,佔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的 65%,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簡訊,分別佔 14%,支付寶和 QQ 共佔約 7%。在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類糾紛中,也出現電子合同這一新的證據類型。可以說,推進聊天記錄成為證據,是勢在必行的一件事。
但理論是一回事,實際推行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原因很簡單,聊天記錄實在是太容易偽造了。
法律層面上,有效的證據需要符合「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首先,客觀性上,這可能也是聊天記錄要作為證據可能會遇到的最大的問題。
微信雖然一直在推廣實名制,但依然有泛濫的小號,沒有綁定手機號和身份證號。換個頭像和 ID,人人都可以是馬化騰。之前,那張 PS 的馬化騰回應《騰訊沒有夢想》的截圖,就騙過了眾多媒體和網友。
甚至有成本更低的方法,就是「聊天記錄」生成器。這種情況下,聊天記錄難免會有偽證的風險。
第二,就是關聯性。如今微信的刪除是沒有顯示的,難免出現斷章取義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比對雙方的記錄得出結果,但是我們都知道微信的聊天記錄實際上是不會有備份的,也不會同步,有可能就會出現查無對證的情況。
第三,合法性。這個就需要證明聊天記錄合理、有效,是確實發生的,並且雙方都承認的。
對此,南沙區法院表示,為保證聊天記錄證據的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
一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帳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二是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虎嗅作者林華,同時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他表示現在離婚、借貸、買賣類民事糾紛經常會有簡訊、微信證據,現在也有被採納的案例。
而關於真實性的判斷,他表示最好的辦法,是從 App 端直接打開而不是截圖,之後再進行雙方的比對,這樣能最大程度上降低造假的可能。而如果雙方身份的真實性等沒法證明,那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很大概率上是不會被法院所接受的。
可見的趨勢是,聊天記錄、轉帳記錄等作為證據在未來肯定是常規化操作,而執法部門未來的工作就是將其體系化,比如引入專業技術,建立專業的鑑別部門以及舉證標準等。
但這些是執法部門的事,我們要做的就是謹慎言行,悶聲發大財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