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日前發布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備案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了解,修訂後的《證券法》創新監管方式,調整了現行的財務顧問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事前準入審批的監管體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同時,為了規範證券服務機構備案行為,修訂後的《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還規定,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未報備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監會表示,加強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備案管理,是配合新《證券法》實施,獲取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基礎信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途徑,也是證監會開展風險監測與預警、提高監管工作針對性的基礎性安排。
業內人士指出,證券服務機構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發揮著資本市場「看門人」的重要作用。加強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備案管理,是配合新《證券法》實施,獲取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基礎信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途徑,也是證監會開展風險監測與預警、提高監管工作針對性的基礎性安排。
《備案規定》共20條,主要規定了備案主體、備案範圍、備案時點和備案程序。記者了解到,《備案規定》起草遵循了以下三方面思路:
一是明確證券服務機構備案「事後備案」「告知性備案」的性質。嚴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堅持「備案」的非行政許可法律定位,明確證券服務機構備案屬於「事後備案」「告知性備案」的法律性質,不對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設定前置性條件,防止借備案之名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二是堅持簡政便民原則。《備案規定》定位為程序性規範,採取「規則+附表」的形式,提高證券服務機構備案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同時,聚焦監管的有效性,科學設計備案材料,避免追求「大而全」,過度增加證券服務機構的負擔。
三是兼顧不同類別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備案要求的普遍性與特殊性。儘可能尋求各類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備案要求的「最大公約數」,在《備案規定》中作出統一規定,同時充分考慮不同類別證券服務機構的差別,相應作出差異化安排,以提高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此外,在堅持「事後備案」、「告知性備案」的定位,本著在實現有效監管的同時儘量減輕證券服務機構備案負擔的考慮,《備案規定》設計了以下幾個備案時點:一是在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時備案: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在籤訂服務協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實際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時間早於籤訂服務協議時間的,應當在實際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二是在證券服務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時備案。三是每4月30日前辦理年度備案。
來源:證監會、證券日報
編輯: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