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文明養犬意識,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特此通告如下:
一、區域界定
江都城區及全區所有農村集鎮鎮區。
二、適用對象
本通告區域內養犬、經營犬只和對養犬活動進行管理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通告。
三、養犬規範
(一)區域內養犬一律實行圈養、拴養,家庭或單位養犬要按時進行狂犬病疫苗接種免疫,杜絕犬只傷人事件發生。
(二)飼養犬只不得妨礙、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予以管束制止。
(三)攜犬出戶時,犬只必須束犬帶,並由成年人牽領,主動避讓他人及機動車;不得攜帶除導盲犬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車。除展覽、表演需要外,不得攜犬進入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
(四)不得遺棄犬只,犬只死亡的,不得隨意丟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發現犬只出現狂犬病症時,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沒有採取約束措施,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可能的所有犬只,一經發現一律視為流浪犬由公安機關收容處理。
四、法律責任
不遵守本通告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予以處罰。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批評、勸阻,或者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敬請廣大熱心市民積極支持配合,舉報熱線電話110或12345。
特此通告
揚州市江都區文明辦
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
揚州市江都區農業農村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