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的幾名打工者在養雞場先後偷得六百餘只雞,結果兩人被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招致如此重刑,是因為他們所偷的是種雞。每隻雞的價格被評估為667.68元,盜竊財物價值總額超過45萬元。而偷盜者並不知道這些雞如此貴重。法官到底應以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來定罪,還是「犯罪結果」來定罪,這是一個複雜的權衡。
偷雞摸狗是小事嗎?不一定。有時候,後果很嚴重。被刑滿釋放的李明福,在數天前向南方周末記者講述了其偷雞摸狗被判無期的遭際。
1996年,他和廣東佛山的幾名打工者深夜潛入養雞場,先後偷得677隻雞。佛山中院以盜竊罪判處李明福和另一被告無期徒刑,一名從犯有期徒刑六年。
招致如此重刑,是因為他們所偷之雞不一般——並非普通肉雞,而是留待育種的種雞。每隻雞的價格被評估為667.68元,盜竊財物價值總額超過45萬。
但盜雞者稱,他們根不知道這是「金雞」,若知道這雞如此貴重,根本不敢偷了。
(梁偉馳/圖)
險些被判死刑
在被抓獲之前,缺乏法律知識的李明福一直以為自己的偷雞行為沒什麼大不了的。「如果真的被發現了,也就被養雞場主人打一頓而已。」
1996年初,23歲的李明福在佛山一家賓館打工。他與在同家賓館打工的郭亮、黃振修、邵夥柱等人,發現附近的墟崗畜牧場存在很大的安全漏洞。當時,佛開高速公路正在建設,橫穿這家畜牧場,一些地方僅僅用簡易的鐵絲網圍成屏障,很容易潛入其中。
於是,2月初的一個晚上,他們從畜牧場偷回了三四隻雞,在賓館的宿舍裡面做菜吃了。
李明福並沒有吃出什麼異樣。「就跟普通的雞一樣的味道。&r